城市三大类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应该也必须具备土地的溢出效应,即地租和级差地租的特性,在不增加政府负债的前提下,通过“级差地租”理论,既有可能彻底解决政府投资强度不足的问题,又有可能彻底解决城市三大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商业模式不足的问题,进而实现项目资金平衡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中新网长沙1月27日电 (记者 傅煜)过去一年,湖南各级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审结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147件,判赔生态修复资金1.1亿元。
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全省法院2025年护安全、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助治理“五项重点工作”有关情况。据悉,在优生态方面,各级法院紧扣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目标,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持续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除了严惩生态环境犯罪,湖南法院积极促推绿色低碳转型,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优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方式,审结湖南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推动建立“锰三角”司法碳汇跨省协作等机制。同时强化协同保护治理,深化“湘鄂赣”“湘渝黔”等跨区域司法协作,推动建立“长江-洞庭湖”流域等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共同设立南岭·莽山、雪峰山等司法保护基地。
“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目标。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是适应生态系统复杂性和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徐娟表示,近年来,湖南法院坚持“修复优先、系统治理”理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路径,围绕“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在全省设立了50余个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于一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基地,形成强大生态保护合力。
以推动“单一修复”向“多元修复”转变为例,湖南各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人实际履行能力,探索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株洲醴陵法院创新生态赔偿异位修复实践,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替代修复,合力打造“绿色国防”主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微公园;娄底中院审理的谢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基于案涉补植树苗的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前采取先予执行的方式先行补种树苗;郴州资兴法院鉴于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采用按时清理东江湖垃圾的公益劳务代偿方式等。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徐娟表示,湖南法院通过这些探索,不仅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了依法追责,更推动了湖南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在促进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完) 【编辑:刘阳禾】
8月,日本宣布投降后,和毛泽东、王若飞代表中国共产党赴重庆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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