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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效廉受贿案。
法院对被告人张效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张效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张效廉生于1964年4月,山东梁山人。2024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查。2025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官迷心窍、利令智昏”“结交政治骗子”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效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十三届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6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效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张效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于晓】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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