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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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6-01-29 23:15: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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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消息,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地不断扩大企业参与度,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跨部门监管协同不畅等痛点难点,同时强化制度重构与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8个案例,集中展现各地在纠治“四乱”、推动履职、统筹协调、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作用。

  一是聚焦“四乱”纠治,以刚性监督为企业减负纾困。“四乱”问题直接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对超期扣押、违规收费等“四乱”行为从严整治,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案例1中,广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同时推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纠治行政强制领域的程序违法乱象。案例2中,浙江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区应急管理局违规转嫁培训费用问题,督促其立即改正并组织全额退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培训开展,直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强化履职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直接关系企业经营安全感。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执法不作为、越权执法等问题,厘清权责边界、推动履职到位,防范执法权滥用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案例3中,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托“12345”热线联动机制,快速响应企业诉求,纠正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不作为问题,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案例4中,湖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区城管局立即撤销越权作出的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干扰企业经营问题。

  三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破解执法衔接难题。针对跨部门、跨领域监管中存在的职责边界模糊、协同不畅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多部门联动研判、联合处置,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案例5中,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研判,统一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尺度统一。并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案例6中,重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联动优势,协调多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破解危化品监管跨部门衔接难题。同时,在证据采信、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精准指导,确保行刑衔接落实到位。

  四是推动制度重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等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监督纠偏与制度重构,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案例7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并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行业监管优化,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驾护航。案例8中,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促进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纠正下级市场监管局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确保行业监管规则和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与源头治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 扣押期限 查纠整改 警示教育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广西某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发现,县住建局在一起案件中,5次延长扣押期限,扣押当事人涉案财物6个月。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阅了县住建局2023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经核实,包括该案在内,共有3起行政执法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期限进行了2次以上延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5条中关于查封、扣押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求县住建局限期整改,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县住建局按照整改要求,自查自纠,退还超期扣押的涉案财物。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纪检监察机关对2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守法定时限。本案中,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本质上是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权力运行失范的表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个案线索切入,全面核查近3年相关案件,督促县住建局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治能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和时限,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同时,实现与纪检监察的贯通衔接,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震慑执法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

案例二

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培训 违规收费 限期整改 退还费用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有企业向浙江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该区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4-6月期间,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经调查核实,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有关规定,为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开展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资质资格持证等培训,除经营单位自主安排的培训外,均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并以专项资金支付相应费用。该区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培训过程中,由于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转由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开展员工安全培训严禁向企业、个人收费或转嫁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监督意见,通知相关培训机构停止对员工安全培训收费,并组织退还已收取费用,同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制止和纠正涉企“乱收费”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本案中,区应急管理局因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转嫁成本,偏离安全生产培训的公益属性,加重企业非经营性负担,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企业反映后迅速核查,督促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推动培训机构停止收费并退还已收款项,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

  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12345”热线平台 公共空间管理 明确权责 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企业通过“12345”热线平台联动机制,向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反映,其在某公园承包经营儿童娱乐项目期间,不断有流动商贩占用其承包经营区域摆摊,个别流动商贩甚至在其承包经营区域私拉电线,产生极大安全隐患。县综合执法局对此乱象,仅口头提议让企业和各流动商贩共同停业,待商议出解决方案、整顿完成后再行经营。企业立即响应、暂停营业,但在企业停业1个多月期间,流动商贩照常经营,县综合执法局未进行任何处理,存在执法不作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通过座谈、问询等方式向企业及县综合执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了解,由于县综合执法局认为公园内地块被承包后不再属于公共场所,应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管理,所以未作出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后,认为:即使公园部分区域已被租赁,但公园本身依然属于公共场所,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应当对未在指定区域经营、占用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县综合执法局及时纠正自身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按照监督要求,县综合执法局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流动商贩向企业缴纳场地租金、主动接受企业安排与管理,对不接受调解且拒不整改的个别商贩依法监管;对违规安装电表和私拉电线等行为,联合供电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公园等公共区域承包经营现象逐渐增多,相关公共空间管理与执法履职情况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权益与公众安全。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以“12345”热线联动机制为纽带,快速响应企业诉求,针对县综合执法局对“承包区域公共属性”认知偏差导致的执法缺位问题,明确管理权责,推动执法不作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既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实现了企业权益、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的多重效益统一。

案例四

  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

  【关键词】

  相对集中处罚权 超越职权 自行撤销 执法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燃气公司向湖南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取缔公司合法经营手续,存在滥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企业反映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查核实,根据改革要求,2024年7月以后,当地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级城管部门集中行使,故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区城管局限期整改。区城管局按照监督要求立即整改,自行撤销了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主动与市城管局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市级查处的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跨层级、跨领域执法不断深入,对于执法权的划分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责边界、杜绝越权执法,这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秩序的关键。本案中,区城管局因对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权划分认知不清,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作出越权执法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削弱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及时纠正区城管局的越权行为,从个案整改推动执法部门强化“职权法定” 意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违法行政干扰,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问题,有助于构建层级分明、权责一致的行政执法体系。

案例五

  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

  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

  【关键词】

  规范地图使用 多部门执法 衔接协作 行政指导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告,有群众反映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监管不严,且各区县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一致。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由于案件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而且关联各区县间执法一致性,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认定,被举报公司在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时间短、地图不规范程度轻,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面评查全市近两年相同案由的行政处罚案卷,推动1起同类案件调解解决,减轻企业负担14万元。为加强源头治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健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裁量,加强对企业使用地图行为的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两部门联合开展监测,排查企业网站页面相关内容,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图,有效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跨领域的执法监管进行统筹协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群众反映问题,以层级监督撬动跨部门协同,打破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的“监管壁垒”,确保全市范围内监管尺度的统一。同时,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裁量标准与处置流程。并且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测与行政指导,既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双重规范。

案例六

  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

  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危化品监管 挂牌督办 联合执法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媒体反映重庆某区有不法商户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查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对线索挂牌督办,并根据属地原则,将线索转至该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经了解发现,由于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部门间沟通衔接存在困难。针对此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应急、经信、公安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相关商户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涉案危化品。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证据采信、衔接程序等关键环节,协调指导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根据移送内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经营者向某等4人实施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在执法实践中,危化品监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因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可能出现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案中,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监督与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在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提供指导,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无缝衔接,强化了各部门对行刑衔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高效处置提供了操作指引,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罚代刑”等现象。

案例七

  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

  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

  【关键词】

  共享电单车 变相设置准入许可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现,县城市管理局在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以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过程】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县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引入共享电单车的通告进行审查发现,通告中明确对经营共享电单车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限定了经营期限和投放数量,属于“通过备案登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县城市管理局还额外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并要求其全面清退违规收费。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监督要求,废除了原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并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了违规收取费用41.4万元。同时,推动制度重构,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推行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管理模式,规范运营秩序,杜绝“红头文件”干预市场现象。相关企业对县城市管理局的整改结果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与满意。

  【典型意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聚焦共享单车这一民生领域新兴业态,监督纠治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违规收费等损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并推动管理制度重构,优化行业监管措施,为当地营造规范高效、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向社会释放了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强烈信号。

案例八

  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适用错误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广告宣传 法律适用错误 联动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收到群众反映,某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在一起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避重就轻,未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核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闽执法”平台案卷信息,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案件具有典型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较强,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对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复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一致认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对于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广告宣传及专利权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未调查核实即予以采信,影响违法情形认定;存在对涉案其他食品安全行为未全面核查处置等问题。在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指导推动下,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18条有关规定,向该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其启动纠错程序,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类案件全面自查。

  【典型意义】

  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业态,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不仅会使违法者逃避应有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还可能导致不同地区执法尺度不一,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结合案件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积极调动和发挥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职能,联合开展专业核查,精准纠正基层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偏差,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依法依规处置,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督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同类案件,从个案整改推动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营造规则统一、预期稳定的法治环境。 【编辑:刘湃】

【编辑: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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