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曾玥)《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发布。意见要求加大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力度,健全民营企业等企业主体以及涉港、澳、台、侨等主体调解引导机制。
“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集成整合各部门和组织解纷资源,依托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形成横向对接相关部门和组织,纵向贯通省、市、县、乡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
意见对加大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力度作出具体部署。其中明确,对金融、劳动、房地产、婚姻家事、道路交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矛盾风险,各部门和组织积极履行好主体责任,将纠纷预防化解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政策制定和行业监管全过程,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态势分析和预测预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合预防调处机制,对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纠纷,邀请台办、侨联、残联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化解。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先行协商调解机制,健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主体以及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主体调解引导机制,规范调解流程,明确支持调解的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5年,“总对总”合作单位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案件98.5万件。其中,依托法院调解平台自行调解纠纷65.4万件,首次超过法院委托调解量,较2024年增长4.3倍。(完) 【编辑:王琴】
“反弹可能很快,因为过去三年创造了巨大的被压抑的需求,所以我预计国内消费和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将快速恢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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