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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他乡遇“同乡”?莫让“深情”换“深渊”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出境探亲访友、留学、旅游等活动与日俱增。近年来,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以能够帮助“加入外籍”为饵,诱骗我国公民在境外参加反华敌对活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偶遇“同乡”,画饼设饵
李某在出国探亲时,该国某反华组织头目雷某以“同乡”身份套近乎,对李某进行蛊惑攀拉,利用李某渴望与定居国外子女团聚的急切心情,声称有特殊渠道可帮助李某快速“入籍”。身处异国他乡的李某很快就被雷某的话语打动,对雷某言听计从。
身陷泥沼,人财两空
雷某所谓的“特殊渠道”,其实就是诱骗我国公民参加其成立的境外反华组织,签署“投名状”并参加反华活动,发表抹黑攻击我党和政府的言论,由雷某包装成所谓的“受迫害者”后再申请所谓的“政治庇护”。而雷某在李某参加反华活动时,都会“贴心”地拍录视频留存,以便在提交入籍申请时能够提供足够的“受迫害”证据材料。同时,雷某还多次编造虚假事由,以各种名义劝说李某提供捐助,李某先后被骗取数万元人民币。
幡然醒悟,追悔莫及
在多次完成雷某交办任务后,李某自觉已经达到“入籍”的条件,但雷某闪烁其词,迟迟不提“入籍”之事,以仍需要参加更多活动、积攒更多“受迫害”证据资料为由进行推脱。李某自觉入籍无望,渐渐地对雷某及其安排的活动产生质疑。而雷某则以“投名状”和参加反华活动照片视频资料相威胁,强迫李某继续为其工作。至此,雷某境外反华急先锋的真实面目暴露。
李某发现受骗后立即与雷某断绝联系,但内心仍惶恐不安。回国后,李某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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