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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日电 据最高检官方微博消息,最高检2日发布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持续深化“检护民生”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 录
1.林某武等“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
2.李某某、曾某某等8人诈骗案
3.曾某某等81人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4.四川某投资公司与何某某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江西某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6.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7.张某玲、张某人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8.检察机关督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林某武等“网络开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
【关键词】
社工库 网络开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空间治理
【基本案情】
1.林某武等人“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如下:
2023年至2025年间,林某武、王某康、刘某彪、孙某恒分别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6亿余组;王某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亿余组;刘某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500余万组;孙某恒非法获取他人住宿信息数据共计400余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900余组。
2025年间,林某武、王某康、王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7亿余组,行为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10余万次。
2. 林某武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事实如下:
2025年间,林某武、王某伙同他人,利用境外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经查,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
2025年间,孙某恒作为前述群组管理员,将群组内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信息,通过境外加密通讯工具向其他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发布。经查,其他相关群组成员共计10万余人。
2022年至2025年间,刘某彪担任境外加密通讯工具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信息。经查,相关群组成员共计1.8万余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强化取证和审查工作。北京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同步介入,构建“检察+技术+行政”多元协作机制。一是引导多元信息化侦查。会同公安、网信、工信等执法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锁定境内犯罪嫌疑人,借助专业机构穿透虚拟货币交易链,实现“资金-账户-真人”的关联锁定,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固定境外服务器及通讯工具中的大量电子数据,为后续指控证明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二是开展电子数据实质化审查。针对涉案“社工库”网站、频道群组产生的超过6亿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依托“检察官+数据审查员”工作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采取抽样核验、数据去重、关联分析等方法,固定核心数据库规模、信息流转路径及非法提供次数,保证全案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网络开盒”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暴力、侵犯隐私等复合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并在网络公开曝光,进而煽动实施网络暴力、骚扰、线下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证据固定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提炼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发布“网络开盒”等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同犯罪行为。在避免重复评价的基础上,认定构成一罪或数罪,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2025年10月,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武等5人提起公诉。
积极推动网络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暴露出的网络平台监管、公民信息保护等漏洞,会同多家单位协同履职开展网络空间治理。一是及时向工信、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线索,铲除了涉案周访问量高达10余万次的“社工库”网站、2个对外提供“开盒”数据的群组。二是向境内多家互联网平台转递线索,要求坚决遏制境外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及网络暴力信息向境内蔓延。三是结合本案办理情况形成专题治理报告,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并提出防范建议,推动建立类案犯罪线索快速反应与行刑衔接机制,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为提升全社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意识,提示广大网友规范互联网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本案开展了系列警示教育及普法宣传活动。一是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教育转化,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真诚忏悔,并现身说法提出规范网络行为的建议,形成录音录像。二是以开盒网暴案件为主题拍摄微电影《失控的“盒”》、创作微动漫《被“开盒”撕碎的普通生活》在互联网上发布。三是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均较为年轻的特点,依托北京检察官宣讲团,深入多家高校线下宣讲“开盒”案件的性质和后果,提升在校学生法律知识及守法意识。
【典型意义】
公民信息安全是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民生安全之一,“社工库”“开盒”犯罪严重危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既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及网络安全的司法守护,也是构建法治化网络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的犯罪行为,积极促进构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机制,通过与多部门开展多元协同履职、线索信息共享,依法打击非法数据传播站点、群组及非法数据传播源头,阻断了非法数据的跨境传输、蔓延。面对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技术、境外加密通讯工具、虚拟货币和结构化煽动网络暴力的新型犯罪复合行为,及时总结类案“经验法则”和“规则之治”,形成电子数据的信息化侦查、实质化审查、数据分类认定方法,为类案办理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路径。同时,通过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理念,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民生、推动治理、警示教育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李某某、曾某某等8人诈骗案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追赃挽损 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和尚”“大悟”(绰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招募人员组建跨境诈骗集团,利用“墨轩竹”等涉诈APP从事网络刷单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下设多个“盘口”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其中“盘口”设有主管2人,下设接量组、接待组、维护组。其中,接量组负责人员引流,接待组、维护组和境内犯罪分子配合,通过发送奖励红包、虚假付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诈骗网站充值从而骗取钱财。该诈骗集团每月从盘口“诈骗业绩”中发放主管、组长的提成以及员工、后勤人员工资。经查,该犯罪集团“盘口”主管李某某、曾某某等人诈骗数额共计1400余万元。另查明,该犯罪集团通过“墨轩竹”APP诈骗15名被害人1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发现境外诈骗窝点回流人员李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集团事实,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公安机关成功抓捕本案8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查封、扣押8名犯罪嫌疑人的房产、汽车、首饰、现金及存款等,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000万元。
审查起诉。202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8人涉嫌诈骗罪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结合公安机关查实的诈骗金额、在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犯罪的时长等情况,依法开展讯问,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主犯李某某认罪认罚,全面交代本人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长、违法所得来源、去向等详细犯罪事实;结合各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犯罪所得购买房产、汽车等财物的客观性证据,根据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依法认定诈骗集团犯罪数额为1400余万元。同时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全面核实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余额,发现李某某、曾某某账户仍存有部分违法所得,遂依法予以冻结。2024年11月11日,高港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5年1月16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认定不当等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各被告人供述证实诈骗集团从盘口“诈骗业绩”中发放主管、组长的提成以及员工及后勤人员工资,部分被告人使用违法所得购买了房产、汽车等财物,可以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盘口主管负责盘口业绩、人员管理、任命组长等,按盘口业绩获取提成,在整个盘口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各被告人在业余时间可以自由使用个人手机和家人联系、从国内购物,均未主动与使领馆等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而是在诈骗集团中长期积极从事诈骗活动,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审理情况。2025年2月14日,高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吴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六万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在一审退赃基础上继续退出违法所得,3名上诉人的家属代为退出共计412万余元,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可以从宽处理的建议。2025年5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鉴于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吴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3人予以酌情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判项予以维持。至此,该案累计追缴涉案款物价值近1400万元。
协同治理。判决生效后,高港区法院发布公告,依法向本案已经查明的15名被害人发还全部被骗资金,同时通过发布被害人认领公告,进一步公开查找其他涉案被害人。高港区检察院依法协助法院做好资金发还工作。高港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制作反诈短视频《永远做不完的第4单》,揭示诈骗手法,作出预警提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并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反诈知识宣传20余次,营造“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个人财产权,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充分彰显刑罚震慑效应。全流程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全力追查赃款去向,对于诈骗违法所得已经转化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依法做好赃款发还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开展“反诈”宣传,加强以案释法,不断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切实营造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案例三
曾某某等81人确认劳动关系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数智赋能 社保基金 民生保障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左右,王某民利用其成立的劳动服务中介公司,与张某合谋,为他人违法获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好处费。王某民先后为曾某某等81人伪造了宿州市埇桥区某镇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煤矸石砖厂)、安徽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等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记账凭证等材料。王某民找到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召、张某林,向其许诺事成之后给付一定的好处费。后王某民委托周某海等4名律师作为该批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伪造的证据材料交给该4人。周某海等律师代曾某某等81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曾某某等81人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召、张某林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王某民提供的答辩状上签字盖章,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等81人分别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送的数据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交办了该虚构劳动关系系列线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挂牌督办,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专项核查机制,并指导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组建专案组。专案组运用大数据筛查、分析发现涉及4家企业的81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被告企业对原告诉求毫无抗辩,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专案组通过调阅卷宗、调查核实、刑民协作、集体研讨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一是询问曾某某等81名原告,确认该81人与案涉企业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亦不知道存在生效民事判决;二是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中介人员王某民、张某伪造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事实;三是对周某海等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梳理,查明该4名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违规情形,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四是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阻断该81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程序,避免社保基金损失。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民、张某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埇桥区检察院)就该81件案件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埇桥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曾某某等81人的诉讼请求。经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介人员王某民、张某及涉案2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共4人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工作延伸。埇桥区检察院针对养老保险金补缴程序可能存在的机制漏洞和隐患问题,与人社部门、法院等共同研判社保基金资格审查、发放监督、案件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会签协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劳动服务中介公司超范围经营,违规收取中介费等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针对律师违法违规代理案件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律师行业协会已对涉案4名律师作出处罚,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社保基金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涉社保基金虚假诉讼往往隐蔽性强、发现难,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精准识别无实质抗辩的虚假诉讼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揭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据材料、企图骗取养老金的事实,推动监督模式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挖掘、智能筛查转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一体化履职机制优势,整合四级检察机关的民事、刑事检察力量,通过线索交办、挂牌督办、刑民协作,实现对涉社保基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同时,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构建多方协作机制,共同促进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筑起民生司法保障的坚实后盾,守护住民生底线。
案例四
四川某投资公司与何某某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监督 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保交楼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3年,四川某投资公司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在四川省阆中市投资开发的某小区项目烂尾。2019年3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邀约赵某某负责筹集资金复工修建,并由赵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在建房屋,以收回赵某某的投资款。其后,赵某某陆续投资修建,并对在建房屋进行预售。但在建房屋被该公司的大量债权人陆续申请多地法院查封。
为抵偿债务,何某某了解到可以凭法院裁判文书解封被查封的房产,遂向18名普通债权人提出以在建房抵债,该18名债权人同意并向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资料。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何某某授意公司员工徐某、何某甲在该18名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起诉状、诉讼代理委托书、《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诉讼资料,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市法院)提起18件民事诉讼,诉请确认《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18件案件均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阆中市法院制发了相应民事调解书。何某某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并以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为由,向阆中市法院申请解封了某小区18套房产,并办理网签登记备案。何某某将解封的房产用于抵偿个人和四川某投资公司的债务,导致赵某某不能实现资金回笼,项目再次停工,侵害400余户真实购房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11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阆中市检察院)接到案外人举报,经研判发现该系列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18名原告均委托同一人为诉讼代理人,均未出席庭审;庭审无对抗性,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购房协议签署日期均早于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2024年3月,该院依职权受理该系列案件。
针对该案涉及“烂尾楼”处置、真实购房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阆中市检察院开展深入调查核实。一是向银行、房管部门等调取涉案商品房购买资金流水,发现18套房产在购房人个人账户、烂尾楼盘银行监管账户均不存在“购房款”交易流水记录。二是调取涉案卷宗100余册,发现商品房认购协议、授权委托书等300余份证据存在购房人签名笔迹雷同,遂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发现签名均系他人代签。三是依法对18名“原告”及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原告”均表示从未提起或委托提起诉讼;财务人员述称案涉商品房未实际销售,签署相关购房协议是为了抵偿该公司和何某某对外债务。四是依法询问何某某,查明其为达抵债目的,虚构原告身份,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被告,指使员工伪造诉讼材料,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以达到解封被查封房产和网签备案的目的。对何某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监督意见。2024年4月,阆中市检察院向阆中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18件案件系何某某授意公司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伪造起诉状、诉讼代理委托书、商品房认购协议等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形成的虚假调解,违法解封被法院查封房产,导致“烂尾楼”处置工作陷入停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真实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监督纠正。
监督结果。阆中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定案件为虚假诉讼的同时,认为案涉委托诉讼代理关系系伪造,原告均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遂启动再审程序后于2024年4月对18件案件全部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2024年7月,阆中市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徐某、何某甲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阆中市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何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工作延伸。阆中市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保交楼”工作中的监管短板,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一是针对办案中发现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不严、银行监管失职失责、行政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与该市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的通知》,对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缴存、监管资金的使用予以明确和规范,健全预售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4亿余元购房资金安全。二是针对案涉楼盘反复停工问题开展“府检联动”,推动成立涉诉烂尾楼处置工作专班,整合住建、房管、金融和街道办等力量,协同督促涉案房企筹措资金、复工复建。三是针对真实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诉求,协调房管部门依法为真实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避免因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而引发新的纠纷。目前,该楼盘已完善相关配套设施、400余套住房全部交付,300余户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典型意义】
“保交楼”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盘活烂尾楼是落实保交楼政策的重要举措。在建商品房烂尾后,房产开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优于普通债权实现顺位优势,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协议、虚构购房者身份等,制造虚假诉讼申请解封法院查封的商品房,既妨碍烂尾楼复工复建,又损害真实购房者的优先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注重刑民一体履职,通过纠正虚假诉讼错误判决和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障复工复建,维护真实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府检协作”推动行业监管机制完善,为“保交楼、稳民生”政策提供法治保障,做实检察为民。
案例五
江西某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农民工 欠薪 衔接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肖某等95名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陆续投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拖欠工资188万余元。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支付工资决定书》,因该公司仅支付部分薪资,仍拖欠86人120余万元工资,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的决定,但该公司仍未支付欠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2025年6月,上饶市信州区总工会(以下简称信州区总工会)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后,根据“一函两书”制度及其与区检察院会签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
调查核实。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州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发现该案虽已裁定准予执行,但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支付薪资的义务,案件也迟迟没有进入执行实施程序。鉴于该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欠薪时间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案件不能及时进入执行实施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欠薪解决效率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进行挂牌督办,要求信州区检察院依法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加强与区总工会等部门协作,共同推动本案欠薪问题早日解决,同时强化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从根源上解决案件程序违法、衔接不畅问题,提高执行效率。
监督意见。2025年7月8日,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信州区检察院向信州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将该案依法及时进入执行实施程序,确保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尽快落实、落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减轻诉累。
监督结果。为推动欠薪问题更好、更快解决,信州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联合区法院、人社局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法。针对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非诉执行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健全沟通联络、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合攻坚。2025年7月18日,该案进入执行实施程序,信州区法院向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区法院、总工会、人社局、检察院等单位共同推动下,截至2025年8月8日该案欠薪全部支付到位,并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大大缩短欠薪解决时间。
社会治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信州经验,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排查该类线索30余条,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148万余元。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书面提示规范移送衔接程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切入口,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沟通,指导辖区内检察机关强化薪资类非诉执行监督,推动全省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与执行实施的紧密衔接。
在最高检指导下,山东、江苏、贵州、广西等地检察机关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会同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推动此类问题解决。如,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推动出台《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流程的通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与人社部门细化《关于在社会保障领域加强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从源头打通“行政处理—申请执行—司法立案执行”的衔接堵点,提高欠薪问题解决效率。
【典型意义】
快速解决欠薪问题、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要以依法快速解决欠薪问题为重点,聚焦可执行财产线索发现难、裁定准予执行与执行实施衔接不畅等“堵点”问题,加强与当地总工会、法院、人社等部门的协作,运用法律手段查找可执行财产线索,畅通司法保护的快速通道,提高执行效率,推动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案例六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污水处理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武川县位于呼和浩特市重要生态功能区,黄河支流发源地,县域污水处理系统有序运转对于黄河流域呼和浩特段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某污水处理厂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唯一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1.68万平方米。该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水质多次显示异常、监测数值长期恒值、二期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多次超标排放污水、超负荷处理污水等问题。长期以来,其将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周边生态环境及黄河支流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5月,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线索,线索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某污水处理厂排出污水氨氮、总氮、氟化物、粪大肠杆菌多项指标多次超标。
确定监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统筹安排、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责。某污水处理厂作为武川县唯一污水处理厂,长期运行不规范,超标外排污水,破坏生态环境,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及时依法履行对污水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针对武川县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调查取证。通过调取某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询问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对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水质进行鉴定,查明某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水质多次显示异常、监测数值长期恒值、二期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多次超标排放污水、超负荷处理污水等问题。
监督意见。2024年8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川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某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监管职责,对涉案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川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为论证整改方案科学性与可行性,2024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整改推进会。武川县人民政府、武川县生态环境局、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邀请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列席。经讨论,确定“前端排污企业完善监管、避免污水偷排,末端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中端污水管网全面摸排,避免污水跑冒”的整改方案。2024年10月8日,武川县人民政府回复已督促某污水处理厂投资5000余万元进行技改升级;对全县排污管道渗漏点位15处进行了整改;为县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入管网污水水质达标。同时,拟新建一座2万m³/d污水处理厂,从根源上解决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在报批阶段。
中止审查。2024年11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确认某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完成,暂未出现外排污水水质超标问题。鉴于武川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全县污水管网改造方案,但存在冬季难以施工等客观原因,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跟进监督。2025年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2025年1至3月某污水处理厂仍存在超标排污、超负荷运行、流量计异常问题,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诉讼。2025年4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武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同年8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诉讼结果。诉讼过程中,武川县人民政府继续整改,投资3700余万元,新建雨污分流改造管网13.07公里,修复破损缺陷排水管道2.46公里。武川县新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完成报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总投资1.1亿元。法院调取某污水处理厂2025年4月至11月污水入口、排口相关数据显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5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水质超标,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排查影响污水处理的深层次原因,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污水消纳问题源头治理。在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发现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整改,整顿县域内污水处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民生福祉。
案例七
张某玲、张某人司法救助
衔接社会救助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农村地区妇女儿童 综合帮扶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玲,女,1954年出生;张某人,女,2005年出生。二人分别系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某麟的母亲、女儿。
2010年4月24日,何某因琐事与张某麟发生争执,一拳打向张某麟颈部致其后脑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大量出血。经鉴定,张某麟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10年9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何某提起上诉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麟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1年7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等人赔偿张某麟损失116万余元,但因何某等人赔偿能力有限,民事赔偿款未能有效执行到位。2018年11月,张某麟经治疗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5年,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在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部门开展“检护民益在身边”专项活动中,该市农业农村局将张某玲家庭列为重点司法救助线索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办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张某玲、张某人家中、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全面掌握二人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程度及实际需求。经审查,被害人张某麟案发前为家庭经济支柱,案发后构成一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一级护理,为维系其治疗,家庭耗尽全部积蓄,背负大额债务。张某麟婚姻亦发生变故,其年幼的女儿张某人由其母亲张某玲抚养。张某人于2024年9月考入大学,学费及生活费依靠自身寒暑假送外卖维系,面临辍学风险。张某玲年逾七旬,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与其共同生活的张某娜(张某麟妹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无稳定工作,每月需负担高额医疗费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玲、张某人二人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张某麟被害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审核审批后向张某玲、张某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民政、妇联及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等单位,实地调查张某玲、张某人生活现状,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制定综合帮扶方案: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将张某玲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二是民政部门为张某玲家庭办理低保,落实困难生活补助等政策;三是联系定点医院对张某玲慢性病进行治疗;四是协助张某人向当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对接其就读大学争取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和奖学金,引导提升其学习和生活的信心;五是属地镇党委政府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对被救助人住房进行维修,改善居住环境;六是针对张某娜患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情况,依托杭州市金华商会“老乡帮老乡”机制,为其协调安排合适工作岗位,增加张某玲家庭收入;七是妇联联合当地慈善企业家及爱心人士开展捐赠活动,全国人大代表、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葛炳灶提供爱心帮助。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原刑事案件代理律师违规向张某玲家庭收费,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金华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责令代理律师退还违规收取的代理费,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当地法律服务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民生无小事,事事关民心”工作理念,立足职责,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对因案致困的农村地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既要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精准识别救助需求,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困难;又要针对被救助人家庭长远困境,主动衔接开展社会救助,与有关部门构建多元融合救助帮扶体系,变“输血式”救助为“造血式”帮扶,提升救助质效。结合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充分展现检察为民的履职担当,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与安全感。
案例八
检察机关督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植物新品种权 检察建议 粮食安全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河农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是“黑河43”和“登科9号”植物新品种权人,保护期限分别截至2025年7月1日、2034年12月19日。2023年,某种业公司、某粮贸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线上订购、线下配送的方式,分别以“黑河43”“登科9号”名义出售“白包种子”(包装袋上没有任何标识的种子),销售价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共计17.5吨,涉案金额1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大连池市检察院)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
根据相关线索,检察机关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了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授权委托情况等证据材料,确认植物新品种权人。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对“白包种子”进行品种鉴定,鉴定结论为与“黑河43”“登科9号”种子构成疑同品种。三是调查发现相关企业还存在生产、销售未经审定且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品种,假冒授权品种等其他违法行为,种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
监督意见。五大连池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销售“白包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种子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还可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企业种子研发、技术创新积极性和品牌价值,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4月22日,五大连池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全市种子销售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对销售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等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或没有标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监督结果。检察建议发出后,五大连池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种子专项执法检查,共巡查督导种子企业、经营门店307家,查办违规违法案件5件。同时,研究制定了《五大连池市2024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加强种子经营者资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产品标签标识和网络销售假劣农资问题的查处力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综合履职。为促进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检察机关结合本地种业实际需求,凝聚护农合力,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一是强化机制建设,形成保护合力。推动五大连池市政府牵头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工商联、农业农村局六家单位会签《五大连池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在五大连池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站,形成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二是深化检校合作,精准服务企业。与黑河学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实务研究基地”,围绕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研究合作。深入多家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制作发放植物新品种权检察服务手册,为当地种子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精准服务。三是跨区域联动,实现全链条保护。联合北安市等多个基层检察院印发《大豆种子生产地、销售地跨区域全链条司法保护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深化一体履职,促进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销售“白包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等违法行为,扰乱种子市场秩序,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应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应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严格落实“一案四查”,加大涉种子案件办理力度。履职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应注重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生产销售企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健全完善全链条司法保护机制,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社会治理,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小切口”,切实做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维护粮食安全的“大文章”。 【编辑:张燕玲】
版本:5.1.7
更新时间:2026-03-02 2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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