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中新社北京3月5日电 (记者 谢雁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当天,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李鸿忠表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64条。7章分别是: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概念,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以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要原则。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草案规定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语言文字、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
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上,草案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明确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草案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025年9月、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完) 【编辑:田博群】
(包雪琳)(责编:苏缨翔、崔越)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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