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6.1263E+11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摄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
应智方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将赴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出席于3月11日举行的智利总统卡斯特就职仪式。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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