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受权发布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6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体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226件议案,其中代表团提出的28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198件。在这些议案中,关于立法方面的223件,包括222件法律案、1件有关决定事项;关于监督方面的3件。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们认真学习、自觉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出席大会做好准备。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酝酿讨论,代表团和有关方面加强服务保障和协调指导,共同把好议案政治关、法律关、质量关。今年的代表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100件,修改法律的122件。按照法律部门划分,涉及宪法相关法类4件,民法商法类20件,行政法类83件,经济法类61件,社会法类32件,刑法类7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15件。代表议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围绕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区域协调发展法、国有资产法、社会信用建设法、商品流通法等;二是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制定人工智能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低空经济促进法、国家实验室法,以及数据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修改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制定农业保障促进法、农业保险法、植物保护法等;四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修改社会保险法、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托育服务法、养老服务法、华侨权益保护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五是围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制定博物馆法,以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六是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制定矿产资源保障法、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法等;七是围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出修改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防洪法、矿山安全法等,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网络犯罪防治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志愿服务法等;八是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看守所法、司法鉴定法等。九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修改海关法、护照法等,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等。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32件,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31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61件,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41件,交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3件,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11件,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9件,交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34件。各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责。2025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代表议案工作机制。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聚焦保障“十五五”规划贯彻实施,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坚持立法全过程、常态化合宪性审查,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规律,增强立法调研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立法适应时代发展、实践要求和人民期盼。深化拓展“两个联系”,务实推进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参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代表通报反馈。落实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对其他部门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加强组织协调和审议把关,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和突出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2026年3月11日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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