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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3月1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3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丰胜受贿一案。
法院对被告人马丰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马丰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马丰胜,撒拉族,1963年4月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2024年12月,官方通报其被查。
2025年5月,官方通报马丰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马丰胜利用担任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副专员,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扶贫资金拨付、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丰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扶贫资金拨付、扶贫相关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马丰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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