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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订合同、不支付购房款,待房价上涨后授意请托人出售房产,增值收益归己所有。对此,中国官方明确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公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近年来多发的犯罪类型。
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
在“蔡某某受贿、洗钱案”中,曾任厦门某建设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蔡某某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目的是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人民币,另有洗钱犯罪事实,一审获刑16年。
最高检提醒,在办理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判断双方合意的行受贿对象是房产增值收益还是房产差价。
此外,“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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