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3月25日电 (记者 李姝徵)3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上海东方枢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徐孙庆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孙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5年,被告人徐孙庆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静安区副区长,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副总裁、总裁、董事长,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东方枢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个人在承接工程、租赁经营用房、购买房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4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徐孙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孙庆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全额追缴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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