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着重从惠及台胞政策红利、拓宽台企发展渠道、帮助台企转型升级、支持辅导台企上市、鼓励融入南沙发展、提供精准涉台服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等7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中新网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李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指出,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
顾荣指出,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典型问题予以进一步细化,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顾荣介绍说,国家医保局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接受赠与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顾荣指出,《实施细则》提出将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的问题。定点医药机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我们在实践监管中也发现,有些药贩子同时拿着十几张医疗保障凭证去医院开药。有些医生不看他的任何个人信息,也不看有没有委托等证明,直接就给他开了,这就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顾荣举例说。
顾荣还提到,个人长期或者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以认定存在以欺诈骗保为目的;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为监管条例规定的转卖药品行为;个人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可以认定存在以欺诈为目的。此外,《实施细则》明确,药品追溯码可以作为医保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完)
【编辑:张令旗】如今这棵中巴友谊树早已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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