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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4月1日电 近年来,四川省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自然资源管理秩序。近日,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四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5年2月至3月期间,林某某为实施稻田养鱼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在威远县某镇某村土地上进行挖掘,造成11.35亩永久基本农田和12.09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5年3月,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同年5月将该案移送威远县公安局。2025年7月,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对林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9月,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为阳某某非法采矿案。2023年7月,阳某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市雁江区某镇某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方量为1831立方米,价值50.35万元。
2023年8月,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阳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违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9月将案件移送至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立案侦查。2024年10月,雁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1月,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月,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15.71万元,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三为某公司非法采矿案。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安排矿长王某某指挥工人,以建设安全平台、排危排险为名,超范围开采大理石矿,并对外销售牟利。期间,又以修建炸药库及道路、堆放矿渣等方式非法占用林地,造成36.16亩林地林业种植条件毁坏。
2023年4月,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公司涉嫌越界开采大理石矿并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至石棉县公安局侦办。2023年11月,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委托对矿山界外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并与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会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于2024年5月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8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52.34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为某建材公司越界开采案。2022年6月,某建材公司在修建安全平台时,因爆破造成平台上方塌方,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开展治理。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治理过程中,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并加工出售。2022年底,会理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启动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送会理市公安局。2023年7月,会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3月,会理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并退回会理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会理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砂石10.01万立方米,实际出售越界开采砂石0.05万立方米,违法所得2.62万元。2025年5月,会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越界开采砂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41万元。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越界开采区域的生态修复已通过相关验收。
本次发布的四起案例中,违法当事人均受到相应责任追究,彰显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协同打击的强大合力。未来,四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持续加强贯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筑牢资源安全底线,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完)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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