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不好的”,《政治报》采访的一位欧盟外交官表示,“给人一种你最好的盟友正在从你的麻烦当中赚得巨大利益的印象。
视频丨最大、首艘!中国“超级装备”密集上新
近日,国内高端装备制造领域迎来密集突破,多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产品相继首发、试航或“上岸”。一系列“超级装备”的亮相,彰显了我国自主研发与制造的硬实力。
硬核突破!
全球最大型号增程式旋挖钻机发布
3月31日,全球最大吨位增程式旋挖钻机在湖南长沙下线首发,这款钻机的作业重量达到200吨、扭矩620千牛·米(kN·m)、孔径3500毫米,同时在多电机同步、瞬变大负载缓冲控制、主卷扬势能回收等方面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获得相关授权专利十余项,实现了多电机转速与转矩双闭环高精度同步。钻杆钻具寿命延长20%,冲击震动降低15%,能量回收率达70%以上,单次下放最高可回收5度电,在低温环境下用于驾驶室供暖和电池辅热,综合节能5%~10%。
此次同步发布的系列钻机既保留了纯电驱动的节能环保优势,又解决了传统纯电设备“续航焦虑”的痛点,能耗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具备电机扭矩大、响应快、噪声低的优势,支持纯电、增程、插电模式切换,为超大规模桥梁与高速铁路桩基工程,绿色施工要求严格的城区与敏感区域,高原、山区等电网覆盖不足的野外基建等运用场景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目前,钻机已经收获意向订单20台,订单金额1.2亿元,不仅意味着公司核心技术被市场认可,更标志着电动旋挖钻机从“试点”正式迈向了“批量商业化应用”。
海上巨无霸!
全球首艘万车级双燃料汽车运输船试航
3月31日,中船广船国际为韩国HMM公司建造的10800车LNG双燃料汽车运输船(PCTC)1号船出海试航,这是目前全球在建的首艘万车级双燃料汽车运输船。
据了解,该船体总长230米,型宽40米,结构吃水10.5米,航速约19节,在高效运输与稳定航行间实现完美平衡。其中14层车库甲板设计,可灵活装载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及重型卡车等多元车型,单船最大装车量达10800辆。按5米一台标准车,所装载的车首尾相连,超过50公里。
这艘船采用燃油和LNG双燃料推进系统,配置轴带发电机,可以一边航行一边完成发电,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艘船环保性能卓越,满足国际海事组织Tier Ⅲ排放标准。
据广船国际相关负责人介绍,汽车运输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其建造难度大、技术含量高。一是需大量采用薄板建造,广船国际建造团队成功攻克了薄板变形控制的难题;二是滚装设备多,机械化程度高,而且过去这些滚装设备大都依赖进口,如今全都实现了国产化。万车船完成建造试航,标志着广船国际完全掌握了此类船型的建造技术,在该细分市场保持领先地位。
江底“超长跑”!
世界最大直径高铁盾构机“领航号”成功“上岸”
3月29日,由我国自主研制的世界最大直径高铁盾构机“领航号”顺利完成长江水下段11.18千米的施工任务,距离精准抵达2号竖井“检修驿站”更进一步。自2024年4月29日从上海市崇明岛始发以来,“领航号”历经23个月的安全掘进,越过长江南岸大堤,顺利抵达江苏太仓,成功“上岸”。
崇太长江隧道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沿江高铁通道、沪渝蓉高铁沪宁段关键控制性咽喉工程。隧道全长14.25千米,是世界高铁盾构隧道独头掘进距离最长(11.325千米)、刀盘直径最大(15.4米)、水下过江隧道行车速度最高(350千米/小时)、长江水下最深(89米)的隧道,是我国目前建设标准最高、掘进距离最长、规模最大的世界级高铁越江隧道,隧道建成运营后,将实现高铁穿越长江不减速的壮举。
应用于崇太长江隧道掘进施工的“领航号”盾构机,总长148米,总重约4000吨,搭载了世界最强大脑系统——I-TBM系统,配置高水压密封系统、长寿命主轴承、耐磨刀盘等关键装备,实现了以盾构仓内压力自适应、云端预测数据自决策、掘进姿态自巡航、环流出渣自调整等核心技术的全系统算法控制下无人化智能掘进。面对11.325公里独头掘进任务,“领航号”自2024年4月29日始发以来,创造了世界范围内15米级大直径盾构首次实现一次性连续掘进11182米的纪录,完成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江底“超长跑”。
从工程建设机械
到高端船舶制造
再到高铁隧道装备
三大成果密集亮相
尽显我国高端装备的硬核实力
【编辑:刘欢】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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