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隐私网站视频

2026-04-04 23:20: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女生隐私网站视频》  机械工程学院院长王晓勇告诉记者,从新生入学起,精雕技术集团就深度介入包括教材开发、竞赛创新、实验实训在内的人才培养全过程,让最新技术直接进入课堂,培养学生在生产一线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还通过“卓越现场工程师计划”,每年好中选优,使部分实习学生可以直接就业。《女生隐私网站视频》

报道称,日本政府这次在国会上提交的2023年度预算案中首次列出非ODA预算,金额为20亿日元,用于帮助志同道合国家强化安保能力。

  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国家数据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向社会公开征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引》提到,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试点完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监管规则、登记细则等;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管理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可委托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及其管理参照本指引进行。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数据产权登记。

  第三条 用语含义

  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本指引所称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本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

  本指引所称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登记原则

  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试点完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监管规则、登记细则等;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管理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可委托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 登记平台

  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异议申请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

  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其中,企业法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设施;

  (三)有二年以上数据流通服务经验;

  (四)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登记业务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处置预案和服务退出保障预案;

  (五)配备专职审查团队,专职审查团队成员应当具备数据、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六)建成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具备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对接的基础条件;

  (七)近三年内无不正当竞争、经营异常等行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登记机构遴选的原则

  登记机构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

  第九条 登记机构遴选的程序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一)组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等法人进行申报;

  (二)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提交至国家数据管理部门。

  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为登记机构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提交登记机构信息。

  第十条 登记机构开展登记业务的一般要求

  登记机构可全国执业。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登记业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二)妥善保存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及时、准确公开数据产权登记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营和维护支撑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信息系统,并做好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的对接;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产权登记有关情况;

  (六)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不得泄露和非法使用;

  (七)不得开展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数据提供活动,不得作为登记申请人在本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八)应努力提高登记服务能力,降低登记成本,为登记申请人提供价格合理的登记服务,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的管理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可基于监管需要,以督导、约谈等方式指导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对登记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情况,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并处理社会公众对登记活动提出的意见。登记机构异地执业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商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存在不同意见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指导解决。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制定登记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并确保所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信息变更

  登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更新: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变更的;

  (三)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变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登记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的退出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应当提前二个月以上向其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提交退出方案。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机构的报告及退出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退出方案作出决定;同意退出的,应当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调整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法人依然存续的,由其保存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构被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或者新设的机构保存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构破产或解散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指定其他机构代为保存数据产权登记资料,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登记机构退出数据产权登记业务的,其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期间所核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不受影响。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登记程序

  数据产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登记对象

  能在市场中流通的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对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三)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数据产权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表,以及数据来源、数据产权归属等佐证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登记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数据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

  (一)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登记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为登记机构告知登记申请人受理之日。

  登记机构未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告知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受理登记之日。

  第十八条 登记审查原则

  登记机构受理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主体核实。

  第十九条 数据描述准确性审查

  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时,应重点审查数据名称是否简洁、准确、无歧义。数据名称原则上包含时间、地域、行业、内容、数据类型等。

  第二十条 数据来源合规性审查

  登记申请人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性时,应审查以下情况:

  (一)对于采集生成的数据,应审查采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于协议取得的数据,应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登记申请人享有相关数据产权;

  (三)对于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应审查登记数据是否属于公开数据,登记申请人收集数据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于衍生创造的数据,首先审查登记申请人是否享有原始数据的使用权;其次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约定衍生数据的产权归属,若无明确约定,则审查与原始数据在内容、形式、结构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性显著差异,是否具有显著高于原始数据的价值;

  (五)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审查获取数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六)对于涉及重要数据的数据,应审查获取数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数据产权明确性审查

  登记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审查数据产权明确性:

  (一)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各类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三)自然人对其合法采集、生成、获取的数据,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四)数据处理者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登记持有权和使用权;对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等的前提下形成的数据产品,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五)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登记相关权利;对已融合数据,合同对数据产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登记经营权;

  (六)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可登记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七)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不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

  第二十二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一)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

  (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数据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

  (四)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权利限制的记载

  数据产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的,应当以备注的方式予以记载:

  (一)数据产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条件等有约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三)行政主管部门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做出的临时管制措施;

  (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登记公示

  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人信息、数据名称、数据概述、权利限制的记载等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有正当理由的,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公示,由登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公示期内发现不应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信息存证

  登记机构应当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上对登记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登记结果进行存证,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人基本信息、数据基本情况、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确保登记信息不可篡改、登记过程可追溯、登记内容可查验。登记申请人可自愿提供数据水印、数据指纹等,供登记机构进行存证。登记事项自登记信息存证时完成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凭证核发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提供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要求制发凭证,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登记专用章(凭证样例及编码规则见附件6)。登记凭证内容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上存证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需要续期的,应当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八条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数据产权登记手续。因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鼓励登记机构优化创新登记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限。

  登记过程中补充佐证材料、公示、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登记完成后的异议处理

  异议申请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或登记错误的,可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提交异议申请书、初步证据等材料。

  登记机构审查异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认可异议内容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程序变更登记内容或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人不认可异议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配合开展调查,并提出异议处理结论。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认可处理结论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论相应处置。

  登记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提供调解服务。

  第三十条 登记资料的查询

  登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必要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数据产权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复制目的,不得将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获得的登记资料。

  第三十一条 登记凭证的使用和全国互认

  在以下活动中,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

  (一)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数据产权的证明;

  (二)开展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等活动时,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

  (三)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权属认定的证据;

  (四)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判断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鼓励登记机构加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质量评估、价值评估等的业务协同,在不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前提下,为市场提供全流程服务。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登记类型

  第三十二条 登记类型

  数据产权登记包括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初次登记

  初次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在登记机构对特定数据的数据产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申请办理初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登记申请人身份佐证材料、数据产权合法取得的佐证材料,以及数据样例和数据描述等材料。

  对同一数据,办理初次登记后才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其他登记类型由办理初次登记的机构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转让登记

  转让方已进行初次登记,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拟将全部或部分数据产权转移给受让方,且自身不再保留的,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登记。

  申请转让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2)、转让合同、初次登记凭证等材料。登记机构受理转让登记并审查通过的,应当相应调整转让方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主体、数据来源、权利类型等重大事项变更,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

  (二)数据描述信息、数据时间跨度等情况有误或发生变化。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3)、初次登记凭证、变更内容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续期登记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以内,登记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续期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凭证自动失效。

  申请续期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4)、初次登记凭证等。

  第三十七条 注销登记

  有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对已登记数据产权进行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

  (二)因数据销毁等导致原权利人的数据产权消灭;

  (三)按照异议处理结果等,应当注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5)、初次登记凭证以及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凭证应当注销的,可以主动注销,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原登记申请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登记机构住所地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其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发布登记信息;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移出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登记错误的;

  (二)篡改、毁损、伪造数据产权登记信息和登记凭证的;

  (三)泄露数据产权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机构实施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登记申请人的责任

  登记申请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故意通过重复登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数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处罚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登记的衔接

  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完成其他类型数据登记,有关审查事项与本指引要求一致的,登记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简化审查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以上”“以内”的含义

  本指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附件1

初次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2

转让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3

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4

续期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5

注销登记申请表(参考模板)

  附件6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样例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编码规则

  凭证编码共15位,由字母及数字构成。编码规则为:按从左至右的顺序,由固定标识(2位)、地域(2位)、数据产权登记机构(1位)、数据产权赋码日期(6位)、数据产权登记流水号(4位)构成。

【编辑:周驰】
二楼和三楼眺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的横幅,庄重醒目、激荡人心。
国务院部门网站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入境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地方政府网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光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新闻网央广网中国经济网中青在线五洲传播网千龙网北方网东方网南方网红网荆楚网东北新闻网华龙网长江网天山网地方新闻办网站吉林省新闻办上海市新闻办安徽省新闻办福建省新闻办江西省新闻办山东省新闻办广东省新闻办四川省新闻办贵州省新闻办西藏自治区新闻办陕西省新闻办青海省新闻办驻港澳机构网站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驻外使领馆网站驻奥地利使馆驻阿尔巴尼亚使馆驻阿尔及利亚使馆驻阿根廷使馆驻阿联酋使馆驻阿塞拜疆使馆驻埃塞俄比亚使馆驻爱尔兰使馆驻爱沙尼亚使馆驻安提瓜和巴布达使馆驻澳大利亚使馆驻巴巴多斯使馆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驻巴林使馆驻巴哈马使馆驻巴基斯坦使馆驻巴西使馆驻白俄罗斯使馆驻保加利亚使馆驻贝宁使馆驻比利时使馆驻冰岛使馆驻博茨瓦纳使馆驻波兰使馆驻朝鲜使馆驻丹麦使馆驻德国使馆驻多米尼克使馆驻厄瓜多尔使馆驻俄罗斯使馆驻法国使馆驻菲律宾使馆驻斐济使馆驻芬兰使馆驻刚果共和国使馆驻刚果民主共和国使馆驻格鲁吉亚使馆驻格林纳达使馆驻哥斯达黎加使馆驻哥伦比亚使馆驻圭亚那使馆驻哈萨克斯坦使馆驻韩国使馆驻荷兰使馆驻几内亚使馆驻几内亚比绍使馆驻加拿大使馆驻柬埔寨使馆驻加纳使馆驻吉布提使馆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驻捷克使馆驻津巴布韦使馆驻卡塔尔使馆驻科威特使馆驻克罗地亚使馆驻肯尼亚使馆驻卢旺达使馆驻拉脱维亚使馆驻莱索托使馆驻黎巴嫩使馆驻立陶宛共和国代办处驻利比里亚使馆驻利比亚使馆驻卢森堡使馆驻罗马尼亚使馆驻马达加斯加使馆驻马耳他使馆驻马拉维使馆驻马来西亚使馆驻马里使馆驻马其顿使馆驻毛里求斯使馆驻毛里塔尼亚使馆驻美国使馆驻蒙古使馆驻孟加拉使馆驻秘鲁使馆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驻缅甸大使馆驻摩尔多瓦使馆驻摩洛哥大使馆驻墨西哥大使馆驻纳米比亚使馆驻南非大使馆驻尼泊尔大使馆驻尼日利亚使馆驻挪威大使馆驻葡萄牙大使馆驻日本大使馆驻瑞典大使馆驻瑞士大使馆驻沙特大使馆驻塞尔维亚使馆驻塞拉利昂使馆驻塞浦路斯使馆驻塞舌尔大使馆中央企业网站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游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盐业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宣传文化单位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民日报社新华网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网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出版集团

目前海外包括Nvidia、Cisco、Intel、Broadcom等都在储备或采购相关设备,已部分应用于超算等市场,未来FANG等大厂加速切换至AI投入,相关解决方案渗透率可能大幅上行。。

(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