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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字虚拟人就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都涉及哪些权益?除了被保护的权益,针对数字虚拟人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新规如何以管理规范引领技术向善?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化趋势,征求意见稿基本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虞浔:过去,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于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工具使用门槛降低,任何普通用户都可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创造者”和“发布者”。这一深刻变化,要求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各方主体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且符合规定对“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的操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明确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对数字虚拟人的信息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显然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在很多国家,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的国家已经出现了由于数字虚拟人与未成年结成虚拟的伴侣,就导致未成年深陷其中,出现了未成年自杀的恶性案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在服务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得从事的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可以看到在数字虚拟人服务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内容,或者会产生对个人信息、肖像权、声音权的侵害,以及通过数字虚拟人的服务去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绕过人脸、语音的识别认证,注册违规账号,征求意见稿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同时对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要有内容导向的管理制度、要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定和规范,征求意见稿也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使用者责任规范上实现了重要创新,将“责任自负”原则具体化、场景化。比如在数据处理活动、信息制作发布、全程标识方面明确了使用者的义务,这推动了从“技术消费者”到“责任共担者”的观念转变。 【编辑:张子怡】
消息面上,恒久科技2月8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现任董事长的一致行动人孙忠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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