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行业未来将呈现出综合化与特色化并行发展、优胜劣汰的新格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字虚拟人就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都涉及哪些权益?除了被保护的权益,针对数字虚拟人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新规如何以管理规范引领技术向善?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化趋势,征求意见稿基本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虞浔:过去,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于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工具使用门槛降低,任何普通用户都可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创造者”和“发布者”。这一深刻变化,要求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各方主体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且符合规定对“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的操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明确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对数字虚拟人的信息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显然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在很多国家,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的国家已经出现了由于数字虚拟人与未成年结成虚拟的伴侣,就导致未成年深陷其中,出现了未成年自杀的恶性案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在服务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得从事的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可以看到在数字虚拟人服务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内容,或者会产生对个人信息、肖像权、声音权的侵害,以及通过数字虚拟人的服务去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绕过人脸、语音的识别认证,注册违规账号,征求意见稿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同时对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要有内容导向的管理制度、要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定和规范,征求意见稿也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使用者责任规范上实现了重要创新,将“责任自负”原则具体化、场景化。比如在数据处理活动、信息制作发布、全程标识方面明确了使用者的义务,这推动了从“技术消费者”到“责任共担者”的观念转变。 【编辑:张子怡】
全文摘编如下:一种误解得有多么牢固和普遍才算彻头彻尾的神话?不容置疑的揭穿和相互矛盾的解释有何区别?谁有资格或谁没有资格去颠覆一个神话?我在阅读《美国神话:历史学家挑战关于过去的最大传奇和谎言》一书时,这些问题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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