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必须认真对待它给乌克兰和西巴尔干国家创造的期望。
中新社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份司法解释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施行以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两高”制定解释(二)。
这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解释(二)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解释(二)提出,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这份司法解释还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两高”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完) 【编辑:曲克】
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切实稳住粮食面积,启动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及早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紧盯关键节点抓好“菜篮子”产品供应,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只有打好政策组合拳,把粮食安全的责任扛起来,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行稳致远。。
- 今日热点
- 开学必备!读书郎大屏AI学习机F16,让孩子迅速进入学习状态
- 打着“纳米”旗号的日用品,是智商税吗
- 全国“仿种子”清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 旅游生态--西藏频道--人民网
- 对口援疆非遗展探馆:这些精彩不容错过!
- 安徽:凝心织紧“一张网”聚力下活“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