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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洪礼和受贿、滥用职权、洗钱案,对被告人洪礼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洪礼和利用担任江西省新余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江西老年大学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项目承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20万余元。2010年至2013年,洪礼和担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获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20年至2023年,洪礼和通过办理大额存单、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礼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洪礼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洗钱犯罪事实,洗钱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洪礼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洪礼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编辑:李润泽】
版本:5.1.7
更新时间:2026-04-28 1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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