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李京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规定了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对现行法作了全面修改。
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国有企业采购领域腐败多发问题,草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合规透明、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原则,建立健全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保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益。
针对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形成的增量国有资本不及时划转登记、缺乏有效跟踪监督等问题,草案明确,国家出资企业承接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经营风险防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增加的权益,进行产权变动登记。
为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的管理,草案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核查违规经营投资有关线索、事实、损失情况时,可以商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完) 【编辑:惠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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