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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丨我国拟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立法引领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王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自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草案明确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共性规定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
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草案总结改革发展经验,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少制度保障的问题,草案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企业重大事项、国有资本收益、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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