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新社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 张素 王恩博)今年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8件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旨在发挥以案释法作用。
此次发布的案例显示,人民法院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摒弃“一判了之”,结合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定制个性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危机、实现良性发展。
在“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推动形成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在“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审理法院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优质资产。
案例还显示,人民法院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
在“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拥有大量粉丝,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
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人民币。
最高法表示,本案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完) 【编辑:田博群】
194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迁入北京(当时的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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