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最高法:虐待未成年人绝非家务事
时间:2026-05-27 01:01:30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施少伦

《免费1000部拍拍拍拍拍》

  中新网5月26日电(记者 李京统) 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指出,虐待未成年人绝非“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践踏人伦底线的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对以管教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然变本加厉实施虐待的,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判处死刑,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向以“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责”等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编辑:苏亦瑜】

图片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免费1000部拍拍拍拍拍》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网站编辑部信箱:[email protected] | 招聘启事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23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