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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家庭是爱的港湾,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更是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防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家庭监护缺位、防线失守:有的监护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有的监护人错误、偏执地将虐待未成年人当作“为孩子好”,有的在婚姻关系变动后纵容甚至参与侵害,让家庭沦为未成年人的“伤心地”,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压实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不容懈怠、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对离婚后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履行,又以收入降低为由主张减免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筑牢未成年人抚养保障底线。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明知再婚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却放任不管的,法院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对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倒逼监护人履职尽责,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惩处,以此从源头防范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
二、从严惩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虐待未成年人绝非“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践踏人伦底线的违法犯罪。此类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人格养成造成持续损害,破坏家庭亲情根基,侵蚀社会道德文明底线。人民法院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对以管教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然变本加厉实施虐待的,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判处死刑,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向以“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责”等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三、凝聚多方合力,促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持久,必须坚决遏制。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在相关案件处置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园法治工作室,联动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质效。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阵地。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监护责任边界,以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法为剑、以爱护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离婚后一方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并以收入减少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法不予支持
——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
案例4 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王某某虐待案
案例5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文某某故意杀人、虐待案
案例6 多部门协同构建快速发现、干预虐待、性侵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田某某虐待、猥亵儿童案
案例1 离婚后一方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并以收入减少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法不予支持
——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小某于2015年出生,其父亲张某甲和母亲王某于2022年4月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应给付张某甲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张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张某甲收到王某给付的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工资收入近80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甲向案外人刘某(恋人关系,后登记结婚)转账300多万元。至2023年9月底,张某甲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均转出。2023年8月,张某甲起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以其月收入骤降,无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张某甲称其于2023年4月已经知晓可能会被原公司裁员,2023年10月入职现公司,现每月收入1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张某甲负有按照生效判决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的义务。张某甲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从原公司离职前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然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行使权利亦应遵循法律边界,特别是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本案中,张某甲非必要处分个人既有财产,未预留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抚养费用,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履行。本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个人财产自由与法定抚养责任的界限,警示父母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后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以财产处分为由规避抚养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放任再婚配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朱某(女)婚后育有两子,即长子赵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朱某生活。后朱某与案外人卿某登记结婚,赵某乙与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某日,卿某以赵某乙外出贪玩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对赵某乙背部进行击打;某日,卿某以赵某乙辱骂朱某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公安机关据此对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该事件发生后,赵某乙随赵某共同生活。
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案件审理中,赵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随赵某生活愉快,且适应新的学校生活,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卿某两次殴打赵某乙造成赵某乙体表多处挫伤,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卿某对赵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此外,赵某乙已七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跟随父亲赵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愿。综上,法院认定赵某乙不适宜继续跟随朱某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对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明确,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却持放任态度不加以阻止,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本案既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本案的裁判有助于督促父母进一步提升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营造更健康安全的家庭环境。
案例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杨某(被害人,2017年出生)系母子关系。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间,王某经常因杨某吃饭、学习不认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经改造的铁制衣架和擀面杖殴打杨某,致杨某身体多处挫伤,2023年9月6日学校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后对王某决定取保候审,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其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基层政府等部门对王某开展联合训诫,并责令其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 年 10 月 25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殴打杨某,致杨某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其刑事拘留。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2023年8月至9月6日间多次殴打儿子杨某致其身体多处挫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王某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此后王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多次殴打杨某致其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同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罚。
【典型意义】
虐待儿童行为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负面影响持久,必须依法严惩。“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绝不可以成为虐待的借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制止家庭暴力而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以管教之名长期殴打虐待6岁幼子杨某,其行为已涉嫌虐待罪。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取保候审期间,特别是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非但未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对杨某多次殴打致杨某轻微伤,既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亦属挑战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以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予以并罚,体现了从严惩处虐待儿童犯罪、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案例4 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王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王某某(女)带非婚生子陈某(被害人,2022年出生)与男友被告人黄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因陈某生父陈某某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遂迁怒于年幼的陈某。自2024年6月起,黄某某多次以拳头击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陈某,导致陈某伤痕累累(经鉴定为轻微伤),还逼迫陈某抽烟喝酒。同年6月中旬,黄某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某某在场,但未予阻拦,亦未带受伤的陈某就医检查。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发现陈某伤情后,告知陈某某,陈某某于6月21日报警。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及其子陈某共同居住,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黄某某多次对幼童陈某实施暴力虐待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又故意击打陈某左腿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同居男友黄某某虐待陈某而未予阻止,对陈某未尽保护义务,放任虐待持续发生,其与黄某某系共同虐待,王某某亦构成虐待罪,系共同虐待犯罪的从犯,应依法惩处。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将稳定同居关系中相关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虐待罪侵害对象范畴,给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明知同居人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为持续发生,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这也警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侵害。
案例5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女)与已婚的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与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手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田某某。
2023年8月,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能流利说话,殴打田某某致其背部、臀部肿胀及前胸、后背淤青。9月,文某某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四肢多处出现条状伤痕。12月19日,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听话,持木条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红肿、大腿外侧出现血印。同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将田某某送至医院,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体表挫伤面积累计832.5cm2,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田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幼儿,情节恶劣,还故意伤害幼儿,其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文某某长期、持续、反复实施故意伤害,且于案发当日实施的殴打行为系导致被害人田某某右心房破裂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某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田某作为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对田某某负有法定保护责任,其非但没有对文某某的虐待、殴打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反而纵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实施虐待、殴打,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文某某,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但本案中,被告人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虐待、残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彰显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亦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案例6 多部门协同构建快速发现、干预虐待、性侵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田某某虐待、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亲生女儿。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淤青,经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虐待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法院迅速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因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经妇联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取证中了解到周某还存在被猥亵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亲生女儿周某从老家接到身边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长期对周某实施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多种虐待行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田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亵儿童罪判刑)后,按照杨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势、动作、衣着,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贩卖给杨某某等人。
被害人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害怕与人交流等心理创伤。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后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周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多次强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学校发现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线索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综合运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刑事处罚、撤销监护资格等措施,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开展判后回访,构建起多部门集发现、干预、民事特别程序与刑事追责并用、救助与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编辑:张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