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型毒品等热点问题 最高检发布10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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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型毒品等热点问题 最高检发布10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6-05-28 20:02: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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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10件“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

  “拉帮结派”和“反复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常见现象,亦是帮教矫治的痛点。在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针对青少年为争夺“老大”引发的群体性暴力,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分级干预。在王某某等人盗窃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促治,协同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积极推动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

  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该案中,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敏锐发现线索后,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依托个案开展新型毒品防治工作。在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检察机关立足办案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推动省级层面填补立法空白。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与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则揭示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新特征。前者针对银行卡管理漏洞,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手段斩断“工具人”黑产链条;针对后者,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开展精准矫治,探索“技术向善”的引导路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在本次发布的方某猥亵儿童案中,办案检察院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在贵州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办案检察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监督线索,促推偏远教学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此次发布的案例还着重强调了检察依法办案履职促推综合治理的“由案到治”。段某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实施暴力犯罪。韩某某盗窃案中,检察机关深度剖析困境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联合多部门立体帮教,对52名同类罪错少年建档帮扶,预防再犯罪。

  记者了解到,本批典型案例重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关系。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分级分类干预机制,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加强个性化帮教矫治,并深挖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根源,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从源头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诱因。

  “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强化分级干预,综合治理校园不良朋辈关系

  【关键词】

  不良朋辈关系 精准矫治 闭环管理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赵某某(男,16岁)与钱某某(男,15岁)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男,16岁)、黄某某(男,17岁)、陆某某(男,16岁)、孙某某(男,15岁)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具有纠集、持械等情节的赵某某、陆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对具有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考察;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钱某某、孙某某等11人,督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同步落实矫治教育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识别校园不良朋辈风险,量化评估准确分级定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网络数据分析”四位一体方式,精准识别涉案未成年人通过暴力拉帮结派争夺校园支配地位的不良行为。该行为背后潜藏不良朋辈风险,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违法犯罪,形成“以暴制暴”恶性循环,且隐蔽性强,属于学校难发现、家庭难监管的治理盲区。为实现精准干预,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综合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家庭监护状况、心理偏差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赵某某、陆某某主动纠集人员、持械参与斗殴,在校外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在校内长期以暴力手段树立威信,再犯风险较高;余某某、黄某某虽积极参加,但主要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在不良群体中处于边缘从属地位,且有协助抓捕他人的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钱某某等11名未成年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钱某某、孙某某是推动“校园老大”争夺的关键人员,但二人系受不良文化影响,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其余9名未成年人均为被动跟随或临时起意加入,无逞强斗狠意图。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分类处理意见,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精准矫治措施。

  (二)创新共建矫治资源枢纽,为分流处遇建立精准转介平台。该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将其打造为全区矫治资源管理枢纽,统筹整合司法、教育、社工等各方力量,面向需矫治的未成年人,精准转介至相应的社会观护基地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矫治措施规范、有序实施。该中心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衔接转换职能。对矫治成效不明显的人员,经评估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专门学校送入程序;专门学校结业人员,仍由中心持续跟踪帮教,实现从处罚到教育、从矫治到回归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行为反弹,切实弥合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执行断点。本案中,对违法情节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赵某某、陆某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因好奇参与、无不良前科的在校生余某某、黄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托该中心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工”三方联动帮教机制,安排定期参与志愿服务,并由专业社工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消除不良群体文化对其价值观的影响。对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暴力规则的钱某某、孙某某等6人,以法治教育基地为主阵地,在训诫教育基础上引入认知行为疗法和法治微课,安排从事社会服务,消解虚幻权力感。对因家庭监护缺失、寻求归属感的陈某某等3人,依托妇儿驿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工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从众依附心理。对因厌学辍学、受不良朋辈拉拢的沈某某等2人,安排至关爱中心接受观护,由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学业技能衔接计划,帮助其重返正轨。截至目前,本案被矫治、帮教对象均未再犯,其中10人已返校或就业,表现良好。

  (三)协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针对不良朋辈聚集引发的校内攀比滋事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联合区教育局制定《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工作细则》,明确法治副校长服务学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并协同属地派出所建立“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司法介入”三级处置机制;探索运用“校园防欺凌平台”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报警与及时干预有效衔接。针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区未成年人关爱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村社学校协同的罪错未成年人预防矫治网络,将“行为评估—分类处置—靶向矫治—环境清源”闭环机制纳入平安建设工作,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全域延伸。截至2025年12月,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聚焦案件背后校园不良朋辈关系隐性风险,推动办案理念从“行为定性”向“角色识别”深化。研判分析未成年人在暴力冲突及校园不良朋辈支配关系中的作用地位,对推动冲突发生、积极参与打架斗殴等再犯风险较高的,依法惩处并落实矫治教育措施;对跟风从众参与、未实施暴力行为等再犯风险较低的,依法从宽处理并实施精准帮教。依托“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搭建司法矫治资源枢纽,促进司法处置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机制衔接,有效破解涉众型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泛化难题。同时,聚焦校园内外治理难点,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智能设备、推动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办案—治理—促治”一体推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案例二 韩某某盗窃案——精准把脉涉罪成因,立体帮教引领归途

  【关键词】

  困境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立体帮教 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韩某某(男,首次作案时16岁)先后三次在城郊乡村盗窃电动车3辆,经鉴定价值折合人民币3085元,销赃获利人民币1650元。到案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3名被害人谅解。经不公开听证,2024年11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针对涉罪成因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个体与环境不良互动,深度剖析犯罪成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韩某某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且其情绪状态消极、焦虑,遂决定开展系统社会调查,深入追溯犯罪根源。联合公安、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聚焦“个体—家庭—环境”互动关系,精准查明其走上歧途的关键动因:一是家庭变故与生存压力。2023年初,父亲韩某甲罹患重病,直接导致韩某某家庭经济支柱崩塌,收入锐减至仅靠奶奶微薄养老金维持,家庭陷入急迫生存困境。二是监护缺失与不良示范。父亲韩某甲自身在困境中未能正确应对,反而染上小偷小摸恶习并消极逃避家庭责任,不仅导致家庭监护严重缺位,更为韩某某提供了错误的行为示范,加剧了家庭功能的失调。三是个体认知与能力局限。处于价值观成型关键期的韩某某,因早年父母离异、性格内向、初中辍学且无一技之长,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压,心态失衡,“赚快钱”的渴望强烈。综合调查认为,韩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突发家庭危机、不良监护示范等多重负面因素与其身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个体心理认知局限相互作用、恶性循环的结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教育训诫,使其在法律威严下反思自省、改过自新。

  (二)构建立体帮教体系,以系统干预助力迷途少年重归正途。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多重犯罪成因,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构建了以“重塑支持环境、赋能个体成长”为核心目标的立体帮教体系,多元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一是以家庭教育与政策托底夯实“根基”。联合公安、妇联对其父亲韩某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训诫、行为矫正与亲职教育,督促其转变不良行为、履行监护职责,并由妇联持续监督回访,旨在消除代际不良影响。主动协调民政部门、村委核实韩某某家庭困境,依法为其家庭办理低保、申请临时救助,并根据其父亲身体状况提供村内公益性岗位,从根本上缓解生存焦虑,为帮教创造稳定条件。二是以观念矫正与技能培训筑牢“枝干”。协同公安、教育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依托专业矫治团队,通过定制课程、心理疏导、谈心谈话等方式,针对性解决其心理压力与法治观念淡薄问题,筑牢守法向善的思想根基。联系人社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协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使其通过合法劳动自立成为可能,最终帮助韩某某在当地某玩具制品厂实现就业。三是以跟踪回访与长效关爱护航“果实”。协同村委建立动态跟踪与巩固机制,通过跟踪回访,密切关注韩某某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家庭关系改善情况,评估帮教措施实效,及时提供必要支持。跟踪回访显示,韩某某思想积极、工作稳定,已顺利开启全新生活。

  (三)开展类案矫治预防,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针对本案中反映的未成年人因一时困顿误入歧途问题,检察机关深化部门协作配合,聚力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阻断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循环。一方面,聚焦“已病”抓治理。全面梳理近三年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52名有家庭困难背景因素的罪错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联合妇联、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围绕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贫困程度、违法犯罪情节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专门教育、民政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就业指导等措施,开展针对性分级干预和教育帮扶,建立“发现—调查—矫治—干预”的全周期预防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聚焦“未病”抓预防。结合河南省《检民协作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作配合,对各县(区)有家庭困难背景的未成年人进行梳理汇总,充分发挥未保工作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在线索发现、政策支持、联动帮扶、源头治理等方面融合发力,切实预防和减少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截至2025年12月,已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8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22人次。

  【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犯罪要注重深挖成因,围绕个体、家庭、环境等维度增强社会调查的准确度和针对性。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应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涉罪现象的关注,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联合相关部门、联动社会资源开展立体帮教,综合运用惩治、帮扶、教育、干预等措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从源头上阻断反复盗窃等行为的恶性循环。同时要聚焦源头预防,加强类案治理,协调各方推动建立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

  案例三 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前置筛查电子烟涉毒风险,共筑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

  【关键词】

  新型毒品防治 含依托咪酯电子烟 靶向矫治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

  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及时发现涉毒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开展法治宣讲、动态跟踪,针对校方反馈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重点学生群体,逐一建立专门成长档案,持续关注并及时干预,强化犯罪风险的前端筛查与早期识别。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学生近期频繁接触、吸食电子烟。检察机关及时研判风险,以新列管的毒品物质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售卖为警示案例,对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电子烟专题法治讲座。讲座互动交流环节,有学生反映在网络平台可以浏览到售卖“上头电子烟”等信息,希望加强此类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运用大数据筛查技术,提炼“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广州”等关键词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梳理出130余条可疑信息。经过进一步核查、综合研判,锁定15个存在高度贩售嫌疑的网络账号,并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确定5个涉及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网络账号,抓获邹某某等4名涉案未成年人。

  (二)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精准帮教矫治。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分析涉案未成年人涉毒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实现从被动矫治到主动悔改的转变。一是针对受错误价值观影响而将售卖含毒电子烟视为牟利和炫耀手段的邹某某与江某某,借助服刑监区“广府”舞狮表演训练传导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守纪、拼搏精神,引导他们重塑价值观;强化禁毒警示体验,通过情景模拟、观看禁毒视频等使其直观感受新型毒品危害,安排二人担任监区禁毒宣讲员,促其行为纠偏。邹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线索立功。二是针对沉迷网络接触含毒电子烟信息、不清楚其危害的余某某,在附条件考验期制定了重在知识补强与技能培训的帮教措施。通过组织戒毒所参观、学习线上禁毒课程、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强化其禁毒意识,余某某还成为社区禁毒普法志愿者;利用传统剪纸技能训练培养正向兴趣爱好,助其戒除网瘾,根据个人意愿对接观护基地企业提供服装制作的试岗机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邓某某,在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同时,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以“重建家庭信任、提升拒毒能力”为重点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并由法治副校长持续跟踪矫治成效,助其顺利回归校园。

  (三)深化协同治理,筑牢新型毒品犯罪防线。面对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渗透、交易隐蔽化态势,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针对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等物品,联合学校在思政课增加辨识新型毒品、远离电子烟等课程,联动教育、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整治,严厉惩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商户;依托该区街道检察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专项宣传,引导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的监管意识。二是针对新型毒品交易多是线上联络支付、线下快递取货的特点,促推建立全市同城闪送备案追溯机制,健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构建“检察+行业协会”协作模式,向3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发出禁毒倡议,压实平台责任;联合网信部门出台《广州市网络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指引》,强化对涉毒暗语及交易信息的技术巡查与线索移交。三是在案发率高的街道共建未保基地,组织禁毒普法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成瘾危害,累计覆盖25.7万人次;联合公安机关制发《广州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检警协作指引》,提升信息共享研判与协同打击能力,合力斩断新型毒品供销链条;联合政法委共建“粤心安”心理服务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开展新型毒品认知矫正和成瘾阻断心理干预,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打击—专业矫治”的治理闭环。截至2025年12月,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58.6%。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强化风险早期识别,通过关注重点群体、动态监测、定向宣教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吸食电子烟等不良行为苗头,严防新型毒品向校园渗透。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靶向施策,量身定制方案精准帮教,将认知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切实增强抵制毒品、回归正轨的内在动力。同时,凝聚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涵盖校园防治、网络巡查、物流管控、心理支持等环节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遏制以电子烟等为载体的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蔓延,提升未成年人防毒拒毒能力。

  案例四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精准监督,推动加强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

  【关键词】

  涉银行卡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监督模型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朱某某(男,16岁)明知他人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3张出租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查明上游网络犯罪资金人民币7万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朱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同年12月26日,依法对朱某某予以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构建精准帮教体系,多措并举助力回归。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某系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犯罪动机源于消费观偏差和法律认知空白,综合全案情况,经不公开听证,决定依法对朱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进其回归正途。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官、所在学校教师、司法社工组成的考察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帮教计划。考察期内,帮教小组每月与朱某某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要求其参加青少年财商系列课程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安排朱某某定期到法治教育基地学习,为其定制每日法治学习清单,旁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庭审,鼓励担任校园反诈宣传员,参与社区反诈宣传公益活动,实现从学法者到普法者转变。同时,督促朱某某的父母参加检察机关开设的家庭教育指导课堂,从教育方式改善、监护能力提升等方面接受专业指导。通过帮教,朱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行为习惯得到一定改善,学业结束后顺利就业。检察机关还结合中职院校特点,专门开发《别让“两卡”卡住人生》、《不义之财不可取》等法治课程,推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拍摄预防涉银行卡犯罪微电影《纸飞机》,在全省中职院校展播。

  (二)类案分析全面摸排,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朱某某8天内先后在多家银行办卡3张,且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流水异常,部分银行网点在未成年人开户核验、存量账户风险排查、高风险账户管控等方面未尽到严格审查责任。徐州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协作,详细梳理近年来全市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案件,查明95名涉案未成年人共办理银行卡200余张,其中20余人人均办卡超过4张,且银行账户大额资金频繁流入转出,与其身份地位、经济实力不匹配。经实地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办理开卡业务时,未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工资收入、在职证明等材料,也未按照代理方式办理开户,且对未成年人高风险账户管控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随意开设银行账户,沦为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工具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开户办卡条件,对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严控管理。

  (三)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形成治理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全市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全市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尽职调查措施,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开户手续。其中,某商业银行专门建立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平台,设立未成年人开户专门窗口。专项整治期间,拒绝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11人次,实现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零违规办卡。徐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自主研发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利用数据碰撞,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追诉上游犯罪、开展溯源反查。依托该法律监督模型,截至2025年12月,发现未成年人张某某等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6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人;发现涉未成年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等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线索100余条。相关工作做法写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

  【典型意义】

  纠正未成年人消费观偏差和弥补法律认知空白,加强未成年人开户审核及账户管控,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的有效途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时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开户审核标准,规范账户管理流程。为促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动态监管未成年人异常银行账户,通过溯源反查深挖案件线索,强化对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问题源头管控,促进实现“个体帮教纠偏、行业规范整治、长效数据监管”效果。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盗窃案——强化“拉车门”盗窃综合治理,促进源头预防

  【关键词】

  “拉车门”盗窃 依法惩戒 督促监护令 控辍保学 数智赋能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男,16岁)伙同李某某(男,15岁)、张某某(男,17岁)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综合王某某、张某某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因案发时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启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程序,并开展跟踪帮教。

  2024年2月2日,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发现其再次犯罪后,检察机关于同年2月3日决定逮捕王某某,并于3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分析犯罪成因,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鉴于当地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件多发,检察机关深入研判本案犯罪原因,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分类评估,确保精准施策。一是针对受拜金、享乐及攀比风气影响的张某某,经社会调查发现,其沉迷名牌服饰、新款电子产品等高消费,因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满足欲望,将“拉车门”盗窃视为“来快钱”的捷径。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机关联合社工为张某某定制心理偏差矫治和理财培训课程,通过模拟经营类游戏认识消费陷阱带来的后果,指导其参与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帮助建立“努力—收获”的正向循环。二是针对长期处于事实辍学状态的李某某,调查发现,其将车内财物的不确定性与得手的随机性视为“开盲盒”式刺激体验,因家庭、学校等支持系统结构性失效,扭曲的认知未被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向李某某的监护人下达“督促监护令”,明确监护职责和管教要求,同时责令李某某接受盗窃犯罪预防的专题法治教育与行为矫治课程,纠正认知偏差。三是针对盗窃成瘾、再次犯罪的王某某,调查发现其通过游戏社交群组接触“拉车门”盗窃作案视频后萌生犯意,在网络上学习课程化的犯罪方法教学后召集他人共同犯罪。因其未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危害性、再犯风险较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对屡教不改者必要的司法惩戒。

  (二)以案促治,协同构建“拉车门”盗窃犯罪预防体系。针对研判分析的“拉车门”盗窃防范治理风险,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完善犯罪预防体系。一是加强常见犯罪空间防控。联合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对案件多发地区进行专项整治,排查梳理4类23项风险隐患,推动完善监控覆盖、修复照明设施、强化门禁管理等措施,实现“技防升级+人防强化”,源头预防“拉车门”盗窃犯罪滋生。二是补强帮教矫治力量。针对未成年人盗窃再犯率高、矫治需求迫切等问题,检察机关系统梳理此类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在政府牵头下依托未保中心配套开发了具有在线帮教、智能预警、效果评估等功能的数字化帮教平台,整合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体系,有效提升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能力。三是加强协同共治机制。聚焦深化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治理,联合教育、公安、司法等11家单位,建立覆盖“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触刑—犯罪”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细化46项具体职责,形成行为干预、矫治教育、依法惩治、安置帮扶的闭环管控机制。会同多部门开展“离车必锁 守护财产安全”法治进社区和“守住法律底线 远离侵财犯罪”法治进校园系列普法宣讲,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截至2025年12月,当地涉“拉车门”盗窃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67%。

  (三)数智赋能法律监督,综合履职助推控辍保学。针对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类案暴露出的“辍学—失管—犯罪”风险链条,检察机关聚焦背后的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将犯罪预防端口前移,依托控辍保学全流程融合监督模型,对县域中学生学籍异动、请假备案、离校登记等数据进行智能比对,精准筛查出14名处于事实辍学状态、脱离监管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学校管理、细化劝返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因整改未达预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辍学监管职责、建立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局领导包片、单位包校、校长包经济困难学生、教师包学习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助力11名辍学学生顺利返回校园,同时出台《某县控辍保学实施方案》,在全县43所中小学校建立重点学生群体管控台账,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

  【典型意义】

  针对近年来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加强类案分析研究,深入查明犯罪成因,开展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针对发现的类案防范风险以及背后的治理薄弱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治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协同完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坚持促进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协同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机制。同时,加大对涉案未成年人失管、辍学状态的关注,通过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破解“因辍致闲、因闲致盗”难题。

  案例六 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惩教结合挽救少年“黑客”,数智赋能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

  【关键词】

  网络不良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预防再犯 网络生态治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某(男,16岁),提出有渠道获取某云存储平台的后台存储数据。二人商定,由刘某某招揽“客户”、收取钱款;吴某某采用技术手段,超出公司授权范围,非法获取并提供相应数据。截至案发,二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4年9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系统梳理犯罪成因,全流程帮教预防再犯。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刘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犯罪诱因呈现多重叠加特征:一是个人虚荣心作祟,刘某某高中辍学后自主学习网络“黑客”技术并向周围朋友炫耀,以获得虚假成就感和自我认同;二是家庭教育失效,监护人日常监管缺失、网络安全教育不足、教育方式专制且骄纵等问题并存;三是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社交平台等网络空间中存在违规推广境外软件、煽动网络“开盒”、诱导非法数据交易等不良信息,致使刘某某盲目跟风、滥用网络技术。基于此,检察机关牵头组建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一方面通过网络犯罪专题辅导提升其道德法律意识,借助黏土雕塑创作引导自我认知重构,开展家庭议事契约模拟改善亲子沟通方式,分阶段达成网络素养提升、自我价值重塑、改善亲子关系等具体目标;另一方面以预防再犯罪为核心,将帮教措施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后全流程,帮教小组通过与管教民警持续沟通、与刘某某面对面谈心、查阅日常表现记录等,动态评估帮教成效,适时调整方案,帮助刘某某树立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系统学习计算机专业知识,确立了职业发展目标,展现出了积极向善的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实际行动。

  (二)数智赋能综合履职,助推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内容规范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发现,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散播的利用境外平台煽动网暴、开盒挂人、泄露隐私、传授犯罪方法等网络不良信息,成为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并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平台数据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促进该类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视频动态识别、文本语义分析等多模态技术,对全网27个互联网平台开源信息开展智能化监测和抓取,三个月内累计发现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网络不良信息30万余条。针对网络内容监管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责令案涉互联网企业整改,辖区内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重点围绕上述四类网络不良信息开展专项清理。截至2025年12月,多家互联网企业累计清理相关评论70万余条、拦截有害信息58万余条、封禁违规账号5700余个,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规线索500余条。

  (三)健全多元协同机制,构建全链条网络保护体系。检察机关会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构建“智能识别—分级预警—协同处置”的机制,积极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生态环境常态化治理。一是以“人工智能+法律”融合创新为路径,围绕人身安全、产品安全、信息安全、生活服务四大领域,梳理涉未成年人低俗擦边视频、传授犯罪方法视频、不良价值观引导等7项核心监督点,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全网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智能识别和风险信息实时推送。二是依托该区检察院发起的“光合计划”,牵头网信、教育、民政、企业等十余家网络保护责任主体,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作机制,通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及违法犯罪高发平台情况,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将“光合计划”成员单位优秀做法和网络犯罪典型案例纳入检教合作“法治教育资源库”,研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智能体、探索网络安全普法宣传父母营、制作未成年人网络生态风险防控手册,开展青少年网络素养体验式普法,构建“多方参与、源头防控、全域覆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促推网络环境综合治理,是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的有效路径。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力量系统梳理犯罪诱因、分析犯罪特点,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搭建全流程社会支持体系,切实提升再犯罪预防工作质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犯罪、网络监管薄弱等问题,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数智赋能综合履职优势,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互联网企业履行法定责任。为促推源头治理,要协同各方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畅通信息共享、强化协同处置,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常态化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回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信息数据安全的现实需求。

  案例七 段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戒暴力犯罪,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依法惩戒 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段某(男,17岁)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贺某某“看不顺眼”为由,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殴打贺某某。后因有警车经过,段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3年2月22日,江西省萍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段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段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惩戒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段某犯罪时虽系未成年人,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段某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随意殴打被害人,案发后未予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有盗窃等劣迹。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段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件办理时发现,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购买获得的非管制器具伤人并非个例。经梳理近三年全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折叠刀、甩棍、金属棒球棍等器具致人伤害案件44件,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18人轻微伤,相关器具大多从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购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但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以下简称“危险器具”)的界定不明晰、监管部门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经充分论证认为,应综合考虑器具的材质、构造、功能用途、物理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明确监管职责,聚焦危险器具销售环节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强化部门协同。

  (三)促推开展专项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萍乡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在3889家商户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专题海报,明确要求经营者履行购买者年龄查验义务。为深化检察建议效果,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呈送书面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签《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危险器具的范围界定、执法标准、监管方式,建立会商研判、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办案、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紧密衔接、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文具店、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进行50余次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办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后实施的治安行政案件4件,对7家经营主体予以警告或训诫,并组织相关行业开展警示教育。2024年9月以来,萍乡市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持危险器具暴力犯罪的审查逮捕人数同比下降52.4%、审查起诉人数同比下降60.7%。

  【典型意义】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护性条款。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促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管理机制。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认定和管理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界定危险器具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出台规范文件,实现从个案办理、类案预防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延伸,一体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

  案例八 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笑气”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注重协同共治,深化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实践中,因“笑气”管控级别较低、各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笑气”在经营、使用、运输等多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极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娱乐场所为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条件,“笑气”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及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及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次,涉“笑气”法治宣讲4场。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会签了《某市一氧化二氮管控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经办人的详细信息、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笑气”交易走向清晰、有据可查。针对监督发现问题,某市检察机关搭建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后,已筛查涉“笑气”行政、刑事处罚数据797条,监督刑事立案24件;拍摄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主题法治课《“笑”面人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在全国展播。

  (三)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抓实新型成瘾性物质前端预防。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笑气”问题进行规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精准定性、惩治犯罪的基础上,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以综合履职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转型。通过数智赋能识别监管缝隙,以多角度法律监督促推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对“笑气”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将司法实践转化为立法动议,推动省级立法填补治理空白,使未成年人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从末端惩戒走向前端预防,从单一司法走向多元共治,为全国范围内新型成瘾性物质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案例九 方某猥亵儿童案——严格倒查,追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责任

  【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 强制报告 倒查追责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方某在担任某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处以触碰胸部、拉衣领窥视等方式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24年6月,公安机关接家长报案后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的猥亵事实。同年9月2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方某提起公诉,并从严从重提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及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经审查发现,2024年5月,其中一名被害女学生家长曾向学校反映方某有不妥行为,学校党支部书记陈某、校长王某仅对方某作出校内口头警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个案精准倒查,从严追责不报告主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学校在接到家长反映情况后,存在处置失当、履职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落实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制度,联合教育部门做好保护安抚、心理疏导和综合救助;另一方面全面调取家长反映记录、学校内部处理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学校负责人陈某、王某未就家长反映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仅进行口头警告,研判处置失当,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为强化履职监督、压实报告责任,某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纪检监察部门,第一时间通报案件情况、移送失职线索,并提供完整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追责建议。区纪检监察部门快速启动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全程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会商研判、核实取证。最终,陈某、王某被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

  (二)深化常态协作机制,健全强制报告追责制度化。2019年11月,检察机关联合区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追责情形、责任主体及移送程序,将检纪监联动追责作为制度核心环节。检察机关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标准、证据材料规范及处理结果反馈,实现失职线索全覆盖移送。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纪监协作,细化线索会商、联合核查、信息共享工作流程,健全全链条追责机制,推动强制报告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2020年至今,某区检察院已向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强制报告失职线索4件,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降级等处分,形成“失职必追责、追责必从严”的鲜明导向。

  (三)深化全域协同治理,构建长三角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新格局。为助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实现从本地落实到区域共治拓展,2024年11月,某区检察院会同江苏吴江、浙江嘉善检察机关及三地公安等部门,出台跨域强制报告协作办法,组建示范区跨域联络员队伍,实现示范区全域覆盖。2024年1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收到示范区教育、卫生等部门移送强制报告线索5件且全部成案。同时,某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部门发布《某区中小学校校长法治责任清单》,将强制报告落实情况纳入校领导年度考核;根据上海市从业限制制度要求,加大筛查力度,推动清退3名有性侵前科教职工;依托法治副校长队伍开展防性侵授课和师德师风教育54次,覆盖师生2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拍摄强制报告主题宣传片《曙光》滚动播放10万余次,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治格局。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是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治保障。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等均是落实该制度、防范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关键前沿阵地,但实践中仍存在“不愿报告、不敢报告、追责不力”的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追诉性侵犯罪的同时,严查失职行为,主动对接区纪检监察部门,精准移送线索,全程配合核查,形成“检察移送、纪监查办、及时追责、闭环反馈”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制度构建、常态化协作到深化联动,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

  案例十 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强化衔接与跟踪,促推偏远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

  【关键词】

  代表建议衔接转化 校园安全治理 立案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县某小学门卫保安,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其趁女学生外出或玩闹时,以怀疑学生偷藏门卫室物品等为由,多次在学校保安室、校园门口等处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摸胸部、臀部等猥亵行为。

  2025年8月,经贵州省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双向衔接机制,精准转化代表建议。2024年6月,某县检察院在“检教同行,共护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某小学教职工均为男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针对女童的防性侵自护教育,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收到建议后,某县检察院立即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针对性办理措施,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共同研判、联合调查。针对该校偏远、女童占比较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性自我防护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卫健等部门组成宣讲团,到该校开展生理健康、预防性侵害等专题知识宣讲,并建立“检察护未”电话热线。宣讲结束后,“检察护未”热线收到家长关于该校门卫李某某猥亵学生的举报,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二)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某隔着衣服摸2名被害人胸部的时间较短,情节较轻,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利用学校保安便利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评价范围,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查实李某某猥亵多名女童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以公益诉讼推动源头治理,破解村级教学点保护难题。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村级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隐患,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对全县11个乡镇所有教学点进行摸排走访,发现62个教学点存在学生安全教育缺乏、安保设施欠缺、安保力量薄弱,学生人身安全面临风险等问题。某县教育部门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但怠于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部分教学点师资匮乏、办学条件简陋、长期无法正常办学。检察机关向县委专题报告,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教育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学校安全和教职工队伍管理,及时开展教职工警示教育,指导学校做好防性侵教育;完善村级教学点调整规划,定期对偏远教学点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学质量、生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启动“村级教学点优化整合计划”。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基础上,配套解决学生交通、寄宿条件等问题,并将涉案学校43名学生就近并入条件更好的小学,其余62个村级教学点也完成优化整合。

  (四)强化跟踪问效与建章立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闭环。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开展整改回访,依托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监督职能,推动解决整改易反弹、措施短期化等问题。注重凝聚人大代表、党委政府、检察机关等多方力量,推动教育部门健全《某县“校警联动·护苗安园”校园保安管理核心指标考核标准》、《某县教育系统未成年学生保护突出问题治理专班工作机制》等制度,重点规范校园安保力量履职不规范、风险预警缺乏等源头性问题。检察机关与人大构建“代表建议—检察监督—整改反馈—联合回访—完善机制”的常态化建议办理闭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将人大代表建议精准转化为检察监督线索,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监督办案方式,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调查核实、整改回访及机制建设,增强监督的公信力和实效性;借力代表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有效破解检察监督线索匮乏、问题整改易反弹等难题,实现从个案办理向源头治理延伸,形成“建议办理—监督整改—机制建设”的完整闭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将代表建议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编辑:曹子健】

【编辑: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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