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蓝尖兵”朱雪亮(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岔马路消防救援站分队长),他以旗帜为指引、以训词为号令,16年来严带兵、降火魔、斗洪峰、救危难,参与处置各类急难险重任务9000余次,抢救疏散遇险群众600余人。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2日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明确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至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该针筒糖存在设计缺陷,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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