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视频会议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紧盯不放抓好春管春耕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小麦油菜田管,全力稳住大豆面积,集成组装大面积提升单产,奋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
中新网宁波6月3日电 (李纯 董锰)为期2天的第十四届“中国海警论坛”6月3日在浙江宁波开幕,聚焦“海警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论坛指出,海警法实施五周年来,中国海警执法效能持续提升,海洋治理成效日益彰显。
本届论坛由武警海警学院、中国海警局联合主办,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宁波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协办,参会代表来自国家政府部门、军队单位、涉海涉法高校、科研院所等。
据论坛介绍,海警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法治基石,是深化依法治海、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关键一步,标志着中国海上执法体系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五年来,中国各级海警机构坚决贯彻海警法精神,坚持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中国海警执法效能不断加强,海上秩序更加规范,国际合作深化拓展,海洋治理成效日益彰显。
本届论坛议程设置了主旨报告、专家访谈、圆桌会议、成果展等四个部分。
其中,主旨报告邀请海警相关负责人、专家从海警法立法、应用、展望等不同视角进行发言;专家访谈环节邀请涉海法律专家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骨干,围绕海上维权执法中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探讨;圆桌会议环节邀请部队代表、专家学者等,就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海上犯罪侦查等专题进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明确海警机构的职能定位、权限措施和保障监督,确保海警维权执法、对外合作有法可依,有助于中国海警更好履行自身职责和国际条约下义务,维护海上良好秩序。(完) 【编辑:曹子健】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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