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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4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部分地方和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督促各地进一步严格履职尽责、守牢监管底线、强化行刑衔接,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惩戒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严格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2025年12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判定情形;2.铸造用熔炼炉和保温炉前方未设置应急坑等应急储存设施,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判定情形;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九条,并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5.475万元。
案例2
2025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昌万公路旁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刘某某所有,现场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共计3036箱。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该储存点外部距离、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等均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5年1月16日,进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进贤县公安局处理。2025年3月2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案例3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义堂镇某仓库(属兰山区某化工产品经销中心)开展核查,发现该仓库现场存放有甲醇塑料储罐和金属储罐,共计储存甲醇约46吨。经查,该仓库存在以下突出问题隐患:1.仓库与东侧道路、西侧及南侧民房防火间距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现场存在多处重大事故隐患,仓库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规设置厨房、宿舍,电气设备均非防爆型;3.监控显示该经销中心负责人唐某某在加注甲醇时曾多次发生泄漏,现场违规放置插线板,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现实威胁。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并送检,确认涉案甲醇含量91.3%,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评估分析,该经销中心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等,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0月23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处理。2026年4月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经销中心负责人唐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4
2024年12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蔡甸区某街道存在一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但未具体指明位置。蔡甸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排查,发现某三层结构建筑物内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摔炮”的违法行为,其一楼为“摔炮”包装封箱场所,现场电线私拉乱接,无任何安全设备器材,并摆放有大量“摔炮”成品和半成品;二楼、三楼为作业人员宿舍,设置有床铺27个;建筑后院另有混药、装药、封口场所2间,存有混配溶液63.6公斤。蔡甸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查封、警戒,组织专家进行勘验和风险评估,并对涉案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含烟火药量进行检测鉴定。经查,该建筑物内非法使用氯酸钾、红磷等原材料混配烟火药,用于生产“摔炮”。现场共查获烟花爆竹半成品5183饼、成品1116箱,含烟火药量17公斤。2024年12月26日,蔡甸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蔡甸区公安局处理。2025年7月31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涉案人员崔某、梁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
案例5
2025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4年12月份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明确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情形;2.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六项判定情形;3.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七项判定情形;4.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八项判定情形;5.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项判定情形。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霍某某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6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霍某某(主要负责人)、赵某某(厂长)分别处罚款0.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主要负责人霍某某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 【编辑:曹子健】
“来这儿工作很方便,又没有时间限制,不但学了手艺还能挣点钱,现在每天跟大家一起干活儿,心情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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