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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注重深化协同履职,破解行业监管堵点,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助推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推动长效治理。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青海省玛多县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从案件类型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养殖污染、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等领域。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有效守护了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 固废污染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
多个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致使同一公益损害事实发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立案。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芒稻河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源头区,也是淮河泄洪进入长江的主要水道,系长江一级支流。属于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敏感区和大运河文化带核心监控区。自2020年3月起,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雅居乐观江雅园小区南侧芒稻河滨河空地陆续被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形成数千吨固体废物堆放区,直接威胁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水质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检察院)接到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移送的线索,反映案涉地块堆放大量垃圾。江都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查明,案涉地块自2020年以来,数十个深坑陆续被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出刺鼻味道,涉及面积约300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江都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都区城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地块所在的仙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女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关,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负有巡查、检查、制止违法等日常监管职责和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的法定职责。2025年1月,江都区检察院先后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分别立案。
同年1月25日,江都区检察院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开展磋商。因案涉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查清倾倒行为人,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对清理责任及清运费用由谁承担等存在不同认识,导致磋商未果。1月27日,江都区检察院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仙女镇政府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025年3月27日,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均未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江都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仅采用覆土掩埋的方式处理涉案地块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实质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对江都区城管局和仙女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江都区检察院将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令仙女镇政府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污染防治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在法院审理期间,江都区城管局制定了清运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累计清运、处置案涉垃圾3000余吨。仙女镇政府负责协调事宜,配合江都区城管局开展清运工作,并在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垃圾清运完成后的案涉地块进行环境检测。经检测,治理后案涉地块土壤符合国家标准。
2025年11月1日,江都区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现场评估、确认整改完毕。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未能准确认识自身法定监督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虚假整改,且未按时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2025年11月3日,江都区检察院变更该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
2025年11月28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仙女镇政府辩称其作为基层政府,对涉案区域违法倾倒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权,不属于适格诉讼主体。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均认为已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确认违法诉讼请求并无必要。江都区检察院阐明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
2026年1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江都区检察院诉讼请求,确认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仙女镇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直接的、具体的、可诉的法定职责,并非抽象的、内部的协调义务,行政处罚权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不能代替或者否定其作为属地管理主体所应承担的源头防控、组织协调、应急处理等综合性、基础性法定职责。两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长时间内未采取必要、有效的履职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职。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清理、整改行为不能否定、抵消其在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内不作为的违法性。
两被告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案涉地块已经全部完成生态修复,并建设生态公园。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衔接长江、淮河等多条水系,其源头输水通道芒稻河为长江一级支流。芒稻河滨河空地固体废物污染由于行政机关职责交叉、违法主体难以查清等原因,历时五年之久,长期未能整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水源地水质安全这一重点,在厘清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跟进监督,有效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整治。
案例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 一体履职 协同共治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流域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形成多层级监督合力,推动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移送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
【基本案情】
江西省宜春市境内袁河、锦江等河流均系赣江支流,属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单元。近年来,宜春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以上养殖企业达2600余家,废水直排、污染耕地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6月以来,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相关投诉500余条。部分养殖企业长期超标准排放养殖废水,流域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检察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江流域专案部署要求,依托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全市近一年以来养殖污染投诉工单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各地养殖污染问题普遍存在,遂在全市部署开展养殖污染专项监督。通过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检测、云定位地类识别、实地勘验等方式对群众反复举报的线索开展重点核查,查明:宜春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等7家生猪养殖、牛蛙养殖企业存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齐、私设暗管偷排养殖废水、侵占基本农田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耕地资源问题,另有400余家规模养殖场未进行排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宜春市检察院认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有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遂于2025年8月15日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同年9月8日,宜春市检察院在厘清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各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职责基础上,同步对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经磋商仍未促进整改,遂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前述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引导养殖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宜春市检察院积极跟进调查。经督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7家企业全部立案调查,并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涉案企业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污染农田清淤、退养复耕等。同时,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就畜禽养殖排污登记建立联动机制,新增排污许可登记482家。因涉及养殖场较多,短期内无法全部查处整改到位,两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并书面回复。宜春市检察院经研判后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宜春市检察院指导10个基层院同步立案办理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督促整治违法违规养殖场43家,治理污染水域、耕地2000余亩。同时持续跟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2月,两部门已联合实地排查养殖企业1000余家,整改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排污口设置不合法等各类问题478个,查处违法案件26起,行政拘留2人,罚款100余万元。宜春市检察院经跟进监督,确认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已完成整改,遂于2026年1月23日终结案件。
为推动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宜春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作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线索、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万元,推动相关企业投入80余万元开展生态修复。此外,宜春市检察院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行业执法监管难题,全面梳理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擦亮乡村“宜居底色”》,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促推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粪污还田”“有机肥生产”等先进技术,建成以有机肥厂为主的粪污处理机构29家,4个县市区实施40万亩绿色种养循环项目,全市范围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污染事关流域生态安全,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突出民生问题。针对辖区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水直排、侵占、污染基本农田等行业顽疾,上级检察机关通过部署专项监督、统一开展线索核查、领办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实现上下一体履职。同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执法的双向联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助力破解行业监管堵点,从源头防范畜禽养殖污染。
案例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绿色低碳发展
【要旨】
针对赤泥因贮存、运输、处置不规范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评估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基本案情】
某氧化铝生产企业位于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国家级),系全球单体产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基地,年产氧化铝360万吨,年产生固体废物赤泥约500万吨。2022年以来,该公司在处置赤泥过程中,运输车辆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形成30余公里赤泥污染带;固废处置场环保措施不规范,存在污水外溢、渗滤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隐患;赤泥综合利用率一度低至7.9%,现有处置场库容无法满足填埋需求,对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形成重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的线索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办理。2024年3月11日,重庆二分院依法对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勘验、调阅环评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针对30余公里污染带在山区线性分布、地形复杂的特点,该院运用无人机高空全景拍摄与地面取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关键证据。重点调查赤泥运输路线轨迹、渗滤液扩散范围及周边土壤水质变化等情况。邀请技术专家就赤泥堆场防渗设计标准、雨污分流系统布局、渗滤液收集导排工艺等专业问题提供技术解读与咨询意见,帮助检察人员全面查明企业违法事实。
因与行政机关磋商仍未促进整改,2024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重庆二分院向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赤泥运输污染及处置场所环境隐患开展综合整治,并协同推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升级改造运输车辆800台,全面清理消除沿途污染带,建成3000方应急处理池,完成原固废处置场的规范封场及渗滤液排导整治。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主动搭建产学研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赤泥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整改期间,重庆二分院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环境资源领域专家赴现场指导,专家结合整改现场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被企业全部采纳并落实到整改施工中,有效提升了整治工程的专业化水平。重庆二分院推动构建“检察+行政+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定期跟进整改进度。2025年4月,封场闭库工程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
2025年6月23日,重庆二分院在整改现场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环保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经现场评议,原固废处置场规范闭库,新建专业尾矿库投入启用,与会人员一致认可赤泥运输污染已彻底消除,赤泥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重庆二分院依法终结案件,并建立常态化回访监督机制,持续跟踪企业资源化利用进展。目前,涉案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赤泥选铁”项目,年处理赤泥300万吨,并投资约15亿元成立新材料科技公司,采用“赤泥制高铝熟料”方式将150万吨赤泥全部转化为高铝熟料,实现赤泥的全量化转化。
【典型意义】
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关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重要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聚焦工业固废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治理痛点难点,坚持科技赋能与专业办案双向发力,通过专业技术调查与专家智库赋能,有效破解复杂工业污染案件中事实认定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评估难等问题。同时,深化多方联动,积极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企业落实”的闭环治理体系,既有效治理污染问题,又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上化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
案例四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尾矿库污染 一体化办案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长期存在的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级办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案件公益损害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
【基本案情】
临武县某公司综合选矿厂及尾矿库(以下简称某公司尾矿库)自1992年建成至2013年停产期间,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未落实“三同时”要求,废渣长期乱堆乱放,造成扬散、流失、渗漏。停产后,某公司尾矿库堆存废渣裸露,废水溢流、渗漏等问题持续存在。2022年,某公司尾矿库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启动实施,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环评手续不完善、扩大库容量、二次污染风险等问题。且施工进展缓慢,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致使环境风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临武县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存在矿渣露天堆放、污水渗漏污染等问题,向湖南省反馈并交办整改。因整改进度缓慢,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2024年6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郴州市检察院)在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中发现该案线索,遂纳入专案办理,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挂牌督办。因案涉问题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同时涉及县政府和相关市级行政机关,郴州市检察院决定提级办理,并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选派2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进驻临武县开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尾矿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6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对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办案期间,郴州市检察院向临武县政府通报专案办理情况,向该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调取资料,并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水质检测、询问证人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废渣、库内废水未完成转运处置;废渣治理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变更废渣临时堆场、外移填埋场选址,扩大库容量,施工不规范,存在二次污染风险;截至立案时,项目仅完成工程总进度的56%。
2024年7月19日,郴州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就公益损害事实、法定职责、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整改措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跟进监督发现,治理项目进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9月5日,郴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向市生态环境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整改,加强周边环境监测。2024年10月31日、11月25日,对某公司尾矿库下游龙泉塘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砷、锌浓度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郴州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投入资金3275.62万元,建成23万立方米的一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及渗滤液收集系统,清运填埋尾砂22.5万立方米,并完成封膜、覆土、复绿。12月6日,基于生态复绿受季节性影响,郴州市检察院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该案中止审查。2025年11月,《临武县某公司选矿厂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1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某公司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破坏林地、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郴州市检察院指导临武县检察院开展监督,推动关联问题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尾矿库废渣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易通过渗滤、扬尘等途径持续影响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长期威胁区域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办案力量,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属地乡政府等多部门搭建常态化综合治理协作机制,促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一体推进,以司法监督助力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系统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案例五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三江源生态保护 违规取水排水 长效治理
【要旨】
针对机动车清洗行业长期违规取水、排污,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权责交叉、履职缺位,导致生态环境受损问题,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行政机关逾期未书面回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地处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腹地,是黄河发源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该区域以高寒草甸生态系统为主,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低。调查发现,玛多县部分机动车清洗经营户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抽取地下水资源,且未取得排水许可,将含有油污、洗涤剂等污染物的生产污水直接向外排放,侵蚀区域土壤、污染地下水体与地表径流,破坏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核心生态功能。同时,区域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加之各行政监管部门职责衔接不畅、监管盲区突出、履职合力不足,导致生态损害问题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6月,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多县检察院)依托“机动车清洗行业违规取排水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6月3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涉案经营主体、调取行政监管台账及审批证书、大数据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查明:辖区机动车清洗行业普遍存在无证取水、污水直排违法行为;部分区域市政排水管网覆盖不完善,污水无序排放问题突出,持续造成生态污染;水资源管理涉及资源环境执法、住建、生态环境等多个行政部门,取水排水监管存在权责不清问题,导致监管缺位,致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玛多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权责清单,认定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涉及的取水许可负有监管职责,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排水管控及市政生态配套设施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8月28日,玛多县检察院分别向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水资源保护、排水监管及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并同步抄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动有效整治违规排放污水等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指导经营户补办排水许可,推动花石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落地,涉及资金3561万元。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未书面回复,也未对辖区违规取水破坏生态的行为开展有效整治,辖区水资源破坏问题未得到解决。
【诉讼过程】
2025年11月6日,玛多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机动车清洗行业取水行为。同时,玛多县检察院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推动统筹完善区域水资源管控体系,构建长效生态治理机制。
诉讼过程中,该局积极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对违规主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合规取水的水源保障事宜,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推动洗车行业生产用水来源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计划。
2026年2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3月16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截至目前,违规取水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水源管网接入工作正在加紧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源头、三江源核心生态功能区,精准开展生态检察监督、助力流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典型案件。针对高寒脆弱生态区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生态治理效能不足的突出难题,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生态违法线索,精准厘清行政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监督模式,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协同治理,有效破解区域生态监管堵点、难点,切实守护三江源核心区生态安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优质司法样本。
案例六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排污许可 专家意见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作为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核算依据。对于专家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鉴定评估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和诉讼请求精准合理。
【基本案情】
简阳某页岩砖厂位于四川省简阳市,2022年被纳入成都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该厂向大气中超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共计1502.35千克。其中,2023年3月,简阳某页岩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该企业所在地属大气重点控制区,持续超标排污对周边群众健康、自然生态造成损害,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还将加剧当地酸雨问题,存在引发次生污染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简阳市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简阳某页岩砖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查,于2024年1月31日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由于该案系成都市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决定与简阳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涉案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调取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经查,简阳某页岩砖厂在生产期间存在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专家认为应以《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作为核算基准,核算该厂超标排放量,按污染物危害、受体敏感、环境功能等调整系数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9143.11元。
2024年6月25日,简阳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标准,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厂于2020年5月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00mg/m³。2020年12月,全国砖瓦行业该项限值由300mg/m³调至150mg/m³后,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未及时提示申请变更或依职权变更,直至2023年5月才对该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而专家意见以150mg/m³标准核定二氧化硫超排数量。同时,该厂于2023年4月完成排污和自动监测设施问题整改,此后零星超排数据经调查系停运、焖炉、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成都市检察院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专家研判后全部采纳,按照二氧化硫300mg/m³排放浓度限值核减超排量,并排除2023年4月之后零星超排量,重新核定超排大气污染物为1502.35千克,评估生态环境损害22075.75元。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简阳某页岩砖厂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行为,故意污染环境,且持续超排,对大气污染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厂实施超排行为的恶意程度、产生影响、已经完成问题整改并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拟以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的1倍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2024年11月1日,该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简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当地3家砖瓦企业派员旁听。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办意见。听证后,该厂负责人表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
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诉讼。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检察院以简阳某页岩砖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4151.5元,支付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简阳某页岩砖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该厂支付相关赔偿款项。成都市检察院根据成都市简阳生态环境局商请意见,与法院共同审核项目、咨询专家,将赔偿款转用于简阳市大气污染防控项目。
【典型意义】
盆地丘陵地形大气扩散条件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更加敏感。页岩砖厂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更易加剧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针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排放标准变更的情形,检察机关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准确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促进企业自愿担责,规范行业依法经营,有效守护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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