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538精品二线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摄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和发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着力实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根据指导意见,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各方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加强监管和防范处置风险“组合拳”,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此外,指导意见在健全私募基金规则体系建设、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进一步提出了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举措。
记者: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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