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称,除数学和统计学之外,中国研究在所有领域的影响力都不及美国。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1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26-20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6年6月目录
导言
一、全方位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
(二)工作权
(三)社会保障权
(四)财产权
(五)健康权
(六)受教育权
(七)文化权
二、健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
(一)生命权
(二)人身权、人格权
(三)个人信息权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民主权利
(六)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三、强化环境权利保障
(一)健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三)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四)应对气候变化
四、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益
(二)妇女权益
(三)儿童权益
(四)老年人权益
(五)残疾人权益
五、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
(一)创造美好数智生活
(二)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
六、持续提升人权意识
(一)人权教育
(二)人权研究
(三)人权培训
(四)人权宣传普及
七、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一)推动完善全球人权治理
(二)有效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合作
(三)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
(四)持续推进人权履约审议工作
八、计划实施与责任落实
导言
2021年至2025年,中国政府实施了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关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也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注入难得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2026年至2030年是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备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人民期待更高质量的发展和更加全面的人权保障。同时,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变乱交织的国际环境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强,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催生新的权利需求。
在总结既往成功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精神,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定2026年至2030年尊重、保护、促进人权的阶段性目标、指标性任务和具体举措。
《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将人权保障贯穿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对于人权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依法、平等、务实、协调、合力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以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优化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丰富权利保障内容,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健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加强人权法治建设,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强化环境权利保障。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平等保障各类群体权益。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防范和反对各种社会歧视。健全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发展成果普惠共享。
——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坚持发展导向、向善为民、公平公正、普惠包容的原则,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以数智技术创造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提升企业人权尽责意识和能力。
——持续提升人权意识。弘扬和践行当代中国人权观,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人权培训,普及人权知识,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加强人权智库和人权研究基地建设,推进人权研究,发展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同各方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加强国际团结合作,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审核同意,现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该计划。
一、全方位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精准帮扶,完善兜底式保障,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强镇和乡村休闲旅游、文化体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庄因地制宜补齐村内道路、供排水、卫生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养老服务设施等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
——保障粮食和食品安全。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制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健全食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提高协同监管和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重点问题农产品药残治理。
——增强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地下水保护治理行动。制定供水条例,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保障供水安全,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建设改造城镇供水管网约17.5万公里。全面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30年达到98%。
——实现更高水平住有所居。持续推进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危房改造,改造城镇危旧房约50万套(间),改造老旧小区约11.5万个。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强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更好满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到2030年,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障、高效能治理深入推进,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网络布局和结构功能更加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成率达到95%,主要都市圈内具备1小时通勤条件人口的覆盖率达到75%。
——促进网络接入普及。继续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互联网普及率。持续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通信网络建设,让农村农业农民用上更先进网络和更普惠的电信服务,促进农村农业数字化转型,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基础支撑。加快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打造新型工业网络,加快构建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提升边疆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水平。
(二)工作权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现就业公共服务提质。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强化对吸纳就业多的行业企业政策支持,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家门口”就业服务,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加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扩大高质量培训供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参训者,实行未就业重点群体培训补贴申领制。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就业法规体系,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健全劳动者报酬保障机制。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推动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保障农民工依法有效行使诉权。
(三)社会保障权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强化重点群体保障、增强制度可持续性为重点,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向待遇较低群体倾斜,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稳妥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扩大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优做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继续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继续实施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巩固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成果。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基本实现,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施社会救助法,强化社会救助法治保障。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强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落实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专项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明晰用工方和平台企业缴费责任。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结余资金使用,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加强家庭发展政策支持和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强化财税、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发展养老、育幼、家庭教育指导、家政等家庭公共服务。深入实施育儿补贴等政策,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支持多子女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住房保障和购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建立生育奖励假等假期成本合理共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提供便利。加强工作场所以及医疗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支持夫妻共担育儿、赡养老人责任,缩小男女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倡导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新型婚育文化,有效治理婚丧嫁娶中的陋习等问题。
(四)财产权
——依法保护财产权。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依法保障好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加快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
——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地方土地征收工作,强化征地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征地程序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推进“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方式。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健全企业破产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定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
(五)健康权
——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将健康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构建保障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平性,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努力使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0岁,新生儿死亡率降低至3‰,婴儿死亡率降低至3.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至6‰,孕产妇死亡率降低至12/10万以下,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构建富有韧性的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早期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提升血液供应保障能力,建设10个国家区域血液安全中心。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卫生应急准备。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制定极端气候事件卫生健康应对预案。健全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全链条监管和伦理审查体系,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病原体检测鉴定能力。加强疫苗、药物、诊断试剂等关键领域自主研发和生产储备能力,确保在极端形势下核心卫生产品的供应链安全可控。
——推动全民医保覆盖。研究制定医疗保障法。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持续巩固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建立适应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
——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以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职责。推动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外商独资医院与公立医院错位互补发展。
——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改善基础服务条件,推动医疗服务逐级下沉,开展巡回医疗,实施对口协作。推进乡镇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分布式检查、县区医院集中诊断、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全覆盖,支持1000个左右县域医共体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基层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加强基层用药衔接。
——提高医护人员能力建设水平。持续扩大全科、儿科、精神卫生、急救、中医、感染、病理、康复、护理等专业医疗服务队伍。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达到3.77人、注册护士数达到5.1人;平均每个政府(集体)办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拥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医师占比达到50%左右。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健全早筛早诊早治体系,强化多病同防同治同管。实施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计划,加强日常健康指导管理。系统整合急性期治疗医院、恢复期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防治服务,扩大康复护理服务供给,完善首诊负责制和院间、诊间转诊机制,提高服务连续性。
——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推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提质增效,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下降到13%以下。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一站式”功能整合型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均达到70%以上。
——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持续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不断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优化中医药服务供给,促进中西医结合。强化有组织科研,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深化中医药文化建设。
——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健全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报告、医疗、随访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新增110个县提供心理门诊服务。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优化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健全医保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完善创新药目录,鼓励商业保险扩大创新药支付范围。
——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小而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全完善“15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0%左右。推动建设冰雪、山地等100个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
(六)受教育权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保证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差距。
——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实施“十五五”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与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相结合,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学前教育法规定,推动普惠性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合理调配、流动。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
——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统筹推进市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差异化发展,探索设立一批以科学教育为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好综合高中。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上升到93%。
——推进家庭教育发展。加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力度,落实家庭负责、政府支持和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实施机制,发挥社区、家长、学校等作用,提升家庭教育的实践效能,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健康文明积极向善的家庭教育环境。
——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衔接融合发展,稳步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扩大职业教育的受益面。建设60所左右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6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一批优质技师学院和100个优质专业,建设200个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7年,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4.7年。
——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分布。优化高等教育布局,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薄弱地区倾斜,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65%。建设200所左右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150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双一流”高校本科招生数增加10万人以上,稳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占比。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逐步提高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
(七)文化权
——提高文化产品供给质量。营造良好文化生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多出精品力作。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
——建成中央档案馆新馆、国家自然博物馆新馆、国家文献储备库,建设国家美术馆。提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服务水平,实施中小博物馆提升计划。
——引导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一线下沉。推动细化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服务目录。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促进优质文化资源有效融入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和群众日常生活。
——加强新型广电网络建设,提升超高清内容制播能力,深化互联网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建好社区图书室、阅览室、农家书屋,优化阅读环境,全面推进适老化、数字化和无障碍改造,提升全民阅读保障服务水平。国民综合阅读率提升到83%以上。
——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质效。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持续开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健全传承保护体制机制。推进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持续做好博物馆免费开放,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开放,提升文化遗产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建设国家文化遗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夏商文明考古研究中心。加强河西走廊国家文化遗产线路和蜀道、秦直道等整体性保护。系统推进《永乐大典》、敦煌文献、简牍文献保护整理出版。
——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推动旅游景区焕新发展,提升度假区品质,培育休闲度假产品、特色旅游产品和优质旅游服务品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全链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二、健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
(一)生命权
——完善应急状态下生命权保障体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强化风险隐患治理和综合应急物资保障,提高应急救援新质救援能力,高效开展灾后救助恢复,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损失。
——增强防范公共安全风险能力。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效,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全力防范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依法严厉打击极端犯罪行为,惩治恶性刑事犯罪。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
——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加强对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疑难复杂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死刑案件辩护制度。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二)人身权、人格权
——依法保障人身权。严禁非法拘禁。规范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涉及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适用,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严禁刑讯逼供。完善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行为的制度规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行为。
——贯彻罪责自负原则。防范纠正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非法限制。
——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格尊严。加快推进看守所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规范执法流程,深化看守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实施修订后的监狱法,完善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持续改善被监管人羁押监管条件,提升医疗卫生专业化水平,充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深化落实检察机关“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依法惩治和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利。规范戒毒场所执法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场所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规范强制医疗的执行、治疗、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快推动强制医疗所建设,规范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管理,依法开展治疗、康复、诊断评估和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等工作,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提升强制医疗所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加大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制定出台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司法适用规则。积极应对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人格权纠纷挑战,及时发布人格权保护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三)个人信息权益
——深入推进个人信息法治保护。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统筹推进网络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强化网络数据治理,高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措施,防范大规模数据泄露、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用户画像攻击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自媒体和多频道网络机构的引导,压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平台主体责任。强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完善大模型服务备案管理,守牢个人信息安全底线。
——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案件。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暴力案例。强化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举报受理处置,着力净化网络生态,维护网民合法权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推动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免受极端思想侵害。
——推动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和顺。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更好顺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信教群众依照教义、教规和传统习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和限制。为各族信教群众获得宗教知识提供便利。关心关爱宗教人士,提升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改善宗教活动条件。
——鼓励开展宗教领域国际交流。鼓励各宗教结合自身特点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交流品牌项目。支持更多高质量的宗教文化作品、学术著作走向世界。倡导不同文明、不同宗教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包容互鉴,反对一切形式的宗教不容忍和污名化。
(五)民主权利
——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工作机制。严格贯彻执行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持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力保障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加强立法工作信息在媒体平台推送和传播。建设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对立法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
——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推动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推动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向职工公开。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促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序和机制,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主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
——深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建设,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丰富和拓展村(居)务公开内容,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居)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及时依法公布村(居)务事项。完善村(居)务公开小组工作机制,确保村(居)务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完善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布内容的疑问处理机制,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不断提升司法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完善对司法公开的评价机制。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巩固和完善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推动信访工作与社会工作相融互促。进一步打通做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着力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化解,深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深化信访矛盾多元共治,持续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丰富自我监督、外部监督的渠道和方法,规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贯彻落实监督法,强化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机制。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持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做实基层民主监督。持续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监督工作。提升村(居)务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员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台账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促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规范履职。探索党内监督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贯通协同的方式,促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基层民主监督综合发力。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丰富媒体和公众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进行社会监督的渠道。建立公众监督意见反馈闭环机制,实行监督举报保密与保护制度。依法惩治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
(六)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充分发挥庭审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的庭审制度与证据规则,确保当事人、代理人依法正当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保护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诉权,依法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标准,完善刑事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平等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究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权责和院长、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法官、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为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开展全流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监督,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调查、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均等化。围绕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法律服务需求特点,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引导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等志愿者前往西部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
——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加强科技赋能司法。推动建设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大力开展“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整合为当事人提供的立案、调解、保全、送达等诉讼服务事项渠道,为律师提供开庭智能排期避让、一键联系法官等实用功能,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质效。
——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兜牢民生底线的优势作用,建立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司法和社会救助资源衔接机制,推动实现多元化救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科学合理做好资金预算保障。
——持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和责任承担,完善赔偿程序、提升程序质效,完善赔偿费用保障和执行机制,更好发挥国家赔偿救济功能,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强化环境权利保障
(一)健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健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效能。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开展环境基准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等标准。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和群团组织广泛动员作用,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案例,推进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专项监督活动。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技术标准。
——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
(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5亿吨水泥熟料产能、1亿吨焦化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开展产业集群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下降8%以上,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27微克/立方米以下。
——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现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6%,基本完成重点流域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全国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提高到85%。
——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开展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溯源整治。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升级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转运设施,垃圾清运能力达到75万吨/日。推动200个左右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声环境质量。建立噪声综合治理清单,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鼓励宁静小区建设,拓展噪声地图应用,开展向“宁”致“静”志愿试点。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编制《“十五五”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精准防治海上污染,持续建设美丽海湾,实现陆海污染协同防治,打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实施蓝色海湾、美丽岸滩、和美海岛建设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计划。加强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开展新一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
(三)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保护修复和执法监管,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筑牢自然生态屏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专项行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实现“三北”工程区林草覆盖率达到40.9%,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达到67%,沙化土地综合植被盖度达到22%。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大草原和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森林覆盖率达到25.8%,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到2030年,水土保持率达到74%。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构建完善生物多样性智慧监测网络,推进“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落地见效。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执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到2030年,单位GDP用水量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
(四)应对气候变化
——2030年如期实现碳达峰。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控煤减煤,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稳步实施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零碳工厂和园区。
——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
——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加强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持续提升农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着力构建风光水核等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四、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益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各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深入实施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协作,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妨碍。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丰富文化内容供给,持续举办国家级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二)妇女权益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保障妇女依法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完善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职能,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人格权益,以及防治性骚扰、家暴履职不力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加强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弱势或困难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县级以上建立健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多部门联动机制、执法司法协同机制。
——保障妇女全方位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强女干部能力建设,提升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省级、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稳步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女职工占比相适应。
——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益。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打击网络性别暴力。切实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告诫与庇护救助制度,显著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便捷度、签发率、执行率。对拐卖人口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健全职场、校园、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
——切实维护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共有财产知情权与平等处理权。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全面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权益。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权利;提升女性科学素养与数字素养,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完善女性终身学习支持体系。
——加强女性就业创业支持。深化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完善新业态就业妇女权益保障。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困难妇女实现就业。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深化科技创新巾帼行动,女性科技人才占比稳步提高。深化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加大乡村女性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妇女参与现代农业、手工、文旅、电商、数字服务等产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全面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联合约谈、督查问责机制。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项集体合同。
——提升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加强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乳腺专科联盟,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乳腺癌防治中的应用。深入实施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治疗率达到90%。推动实现全国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目标。提升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加强困境妇女关爱与兜底保障。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妇女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保障特殊困难妇女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
(三)儿童权益
——坚持最有利于儿童原则,深入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促进儿童健康、安全、全面发展。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的儿童视角,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及校园欺凌行为。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设立欺凌投诉求助通道,依法及时报告或处置学生欺凌行为。全面禁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内容供给、时长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防沉迷机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升自我保护与风险防范能力。严禁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恶意损害形象、低俗摆拍、“开盒”等网络欺凌与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重视倾听儿童心声。推动在学校管理、社区服务、公共政策制定中设置儿童参与渠道。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充分听取其意见。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其真实意愿。
——促进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采取务实举措,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制定托育服务法。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提高6个百分点。
——提升儿童健康保障水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HPV疫苗接种工作,为满13周岁女童免费接种双价HPV疫苗。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推进儿童重大疾病早筛早治。
——促进儿童体重、视力、心理、骨骼、口腔健康,加强筛查和干预。中小学校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优化学生餐膳食结构,推进健康食堂建设。深入实施“学校明亮工程”,中小学校教室照明全面达标。建立儿童心理筛查、预警、干预、转介闭环机制。中小学校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儿童心理保健科建设。推动所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普遍健全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服务体系建设和关爱服务措施。
——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人身安全保护、法定监护责任等体系。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深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扩面提质。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持续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体系。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综合性建设。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建立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
——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全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普及科学育儿与监护指导,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履职能力,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受侵害情况及失学辍学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对困境、失管、受侵害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职责,确保突发事件下无人照料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
(四)老年人权益
——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全面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安,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优化老年健康服务。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能力建设,鼓励拓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开展老年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
——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支持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增强照护服务能力和养老服务功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达到70%。推动2000个公办养老机构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推动医养康养深度融合,推动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质效。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养老生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扩容,聚焦“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实现嵌入式服务设施全覆盖,拓展老年助餐、助浴、助医、助行等便民服务场景。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之间的服务转介衔接机制。强化独居、空巢等重点老年群体探访关爱机制,依托智慧化手段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网络,提升服务的精准性与安全性。
——促进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提质扩面。重点推进政务服务、医院、商场、银行、车站、公园等场所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优化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对民生领域涉老高频服务事项,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或采取简便易用的适老服务方式。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特殊困难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强化无障碍和适老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丰富便利老年教育和文体服务。扩大老年教育资源和文化体育服务供给,开展“乐享银龄”系列活动。建设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优质学习资源供给。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推动老年教育进养老服务机构、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进广播电视网络,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在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支持相关场地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和赛事活动。
——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推进老年志愿服务常态长效开展,不断丰富志愿服务内容,创新志愿服务模式,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培育发展“银龄行动”等老年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广泛宣传老年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完善老年人劳动就业支持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
——加强老年人权益执法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从涉老风险预警防范、发现报告到化解处置的工作闭环。严厉打击遗弃、虐待、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加大涉老年人权益案件民事行政审判、执行和检察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等便民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残疾人权益
——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统筹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加强公共设施、信息交流、社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充分发挥残疾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
——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完善残疾人合理便利和优待措施。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设立专项资金,推动融合教育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强化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滚动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实施《“十五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优化残疾人就业环境与权益维护。
——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强残疾预防,增进残疾人健康,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强化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保障。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残疾人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增加无障碍广电视听节目供给。发展残疾人文化产业,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施《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广泛开展。增强残疾人自信自立的精神力量。
五、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
(一)创造美好数智生活
——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拓展教育、医疗、养老、文旅、就业、消费等领域融合应用。持续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通信网络建设。统筹推进算力设施建设、模型算法发展和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筑牢数智化发展底座。
——深化数智技术全流程应用,发展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智化政务服务,增强数智政务为民。有序推进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探索构建精准识别要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服务新模式。
——加强民意征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法有序推进民意征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持续畅通人民群众通过数智化平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合理诉求。
——推进健康数智化建设,完善数字病历、数字健康档案制度,加快建设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信息平台和国家健康大数据资源系统。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健康”工程建设,提高远程诊疗覆盖率,有序推动数智技术在辅助诊疗、精准医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
——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搭建教育专网和算力共享网络。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模式变革,加强教育体系数字化适配转型。
——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深入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采集和智能化运用。加强现代文化场馆数字化建设,推出更多优质数字文博产品。广泛开展群众性在线文化活动,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利用数智技术促进文艺创作传播。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确保数字服务可及、易用,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共享数字生活。重点推动政务类网站和手机App无障碍改造。持续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加快适老智慧服务升级,提升助老服务的精准性与安全性,帮助老年人更好融入数字社会。丰富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每年开展10万场“银龄数字课堂”等智能技术教学活动。加大助残科技研发力度,培育助残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助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深入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构建终身数字学习体系,提升学校数字教育水平,探索数字技能职业教育培训新模式。
——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框架。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健全算法备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评估等制度,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
(二)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
——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政策、司法措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引导企业尊重人权。
——完善政府采购中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制度,对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并公开发布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与承诺,对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和供应链风险进行评估,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鼓励企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企业深入对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立足国情和企业实际,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理念融入企业全球发展战略,遵守联合国全球契约,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开放绿色廉洁、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指导原则,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一带一路”合作的市场参与各方在投资、援助和经贸活动中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落实《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和《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促进企业加强合规经营,遵守当地法律,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举办“促进海外投资负责任商业行为”等专题培训。促进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人权尽责意识和能力。
——开展“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国际交流研讨,积极传播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和经验。
六、持续提升人权意识
(一)人权教育
——弘扬正确人权观。把当代中国人权观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运用数智技术,探索人权教育的新形式、新渠道和新场景。
——加强学校人权教育。加强中小学人权常识教育,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实践活动。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人权多学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推进人权课程体系建设,编写出版人权相关教材、工具书和教学辅导读物。加强人权学科体系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积极探索设立人权一级学科。支持人权教育师资培训,继续探索在师范类院校建立人权师资培训中心。
——加大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人权智库和人权研究基地建设,强化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和组织管理。新增5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持续探索依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人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培育面向国际学生的优质人权研学课程和高质量营地。
(二)人权研究
——立足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要求,注重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历史维度、国际视野等方面着力,持续加强人权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更高质量的人权研究。鼓励从人权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人权道路、理论、制度、历史、文化研究。夯实人权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沿交叉领域研究,深化区域国别研究。
——鼓励支持人权学术出版。支持人权学术期刊、辑刊建设,提升研究成果质量。加大国家社科基金、出版基金等对人权基础研究和学术出版物的资助力度,设置系列重大基础研究课题。支持出版专著、论文集、智库报告、案例选编等人权研究成果,加大对高质量成果的奖励力度。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支持举办人权学术活动。鼓励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国内外人权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学术研讨、主题参访、报告发布等活动。
(三)人权培训
——积极开展对公职人员人权培训,增强人权意识,不断提升尊重和保障人权水平。将人权知识、人权政策、人权保障等纳入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分层分类组织开展人权培训。
——支持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积极发挥作用,依托区位条件、结合学术专长,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人权培训。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权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权培训制度,扩大培训规模,创新培训形式。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权文化建设。
(四)人权宣传普及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用好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公众人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结合国家普法工作,开展人权法治宣传活动。
——加强人权议题信息发布。围绕人权事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新闻茶座,发表白皮书和专题报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发布涉及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
七、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一)推动完善全球人权治理
——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为全球人权治理、人权文明发展进步注入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和议程设置,改革完善全球人权治理。
——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继续推动国际社会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双重标准,推动多边人权机构以公正、客观、非选择方式开展工作。
——办好国际和区域性人权论坛,打造凝聚国际人权共识的交流平台。
(二)有效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同各方积极开展人权对话、磋商和交流合作,扩大共识、减少分歧、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造福各国人民。
——积极拓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合作。
——认真答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
——广泛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人权交流合作。
——继续参与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
——围绕共建“一带一路”,系统开展与共建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和当代人文交流,促进民心相通。
(三)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
——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发挥务实影响和建设引领作用。
——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机制,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竞选2028-2030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支持和推荐中国专家竞聘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人权条约机构岗位。
——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中接受的建议,参加第五轮国别人权审议。
——继续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进程,推动条约机构在公约授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进程。
(四)持续推进人权履约审议工作
——及时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相关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结合中国国情采纳和落实条约机构合理可行建议。
——参加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审议,《儿童权利公约》第五至六次合并报告审议。
——撰写提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次履约报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报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四至五次合并履约报告并参与审议工作。
——积极推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履约工作。
八、计划实施与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好。
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行动计划》实施与监督,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行动计划》的落实。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调研和评估,加强形势跟踪、风险研判和经验交流。
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行动计划》的宣传,营造积极落实《行动计划》的社会氛围。 【编辑:曲克】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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