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麻豆买家秀平台 蒋介石为了欺骗公众,导演了一场假和谈、真备战的闹剧,连续三次电邀毛泽东去重庆“共定大计”。摄
最高检发布
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挥“刑事+公益诉讼”职能优势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推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4件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走私文物罪,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4件公益诉讼案件中,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牢把握“可诉性”这个关键,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对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据悉,这批典型案例所涉文物涵盖了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多种文物类型,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从文物等级看,涉案文物等级高,如世界文化遗产长城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徐州汉楚王墓群,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从涉案规模看,涉案文物数量大,如张某甲等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案,共追回文物95件,包括一级文物28件、二级文物34件;从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损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严惩文物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如在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中,山西省左云县检察院推动建立晋蒙跨区域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形成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河北省怀来县检察院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庆区、门头沟区检察院构建京冀跨区域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办案促进文物的活化利用。如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以“保护与利用并重、历史与现实结合”的工作思路,串联沿线古镇、古村以及旅游景区、越野赛道等重要节点,督促推动霞客古道保护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让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始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6月11日目录
1.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案
2.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张某甲等38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
4.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5.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鸣驿五里台行政公益诉讼案
7.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汉楚王墓群田野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8.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1 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 倒卖文物案【关键词】
倒卖文物罪 单位犯罪 拍卖 文物来源非法
【要旨】
行为人利用依法成立的文物拍卖企业,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将来源非法文物拍卖牟利的,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拍卖企业应当认定为倒卖文物罪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拍卖公司,2017年7月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某拍卖公司股东。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出生,某拍卖公司股东。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6年出生,某拍卖公司员工。
青铜镜是古代社会文化与艺术的结晶,见证着中华文明的传承与演变。本案涉及战国、汉、唐、元等多个时期铜镜,其中战国“四山纹镜”是楚式铜镜典型代表,是研究战国时期社会生活、手工业技术、金属资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实物。
2018年至2020年,李某某等3人作为某拍卖公司主管人员,以该公司为掩护,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国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指使员工户某某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四山纹镜”二级文物1件,汉代“四乳四神纹镜”、汉代“规矩镜”、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元代“宝相花镜”等三级文物4件。
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某拍卖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办案中发现倒卖文物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倒卖文物案时,发现涉案人员曾将一枚私下购买的唐代铜镜交李某某通过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查,该铜镜为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系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李某某明知该铜镜来源非法,仍伪造文物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后通过该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检察机关认为,即便拍卖公司具有文物拍卖资质,但是明知文物来源非法仍进行拍卖,也涉嫌倒卖文物罪。同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多方协作联动,依法准确区分合法拍卖文物与非法倒卖文物。2018年至2020年,某拍卖公司共举办7次拍卖会,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没有合法来源。针对该案涉案文物数量大、流向复杂、甄别任务重、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形式特殊的特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围绕文物来源合法性、报审材料真实性、嫌疑人主观故意、文物追回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为区分合法拍卖和非法倒卖以及准确认定被倒卖文物数量打下基础。
(三)紧扣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认定某拍卖公司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刑法规定,公司构成倒卖文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该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2名股东,为达到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倒卖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公司组织的文物拍卖过程中,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仍然指使户某某填录虚假报批手续,骗取文物拍卖许可,非法收益全部归入公司账户,并以分红或工资形式分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四)加强行刑衔接,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拍卖许可证。利用拍卖公司合法身份倒卖文物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为消除拍卖公司再犯可能性,检察机关主动与文物行政部门座谈会商,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该拍卖公司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因倒卖文物吊销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案件,对从严惩治文物犯罪,促进拍卖企业依法经营起到积极作用。
【典型意义】
(一)厘清合法拍卖与借拍卖名义倒卖文物犯罪界限,依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非法倒卖文物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中要加强实质性审查,查明文物传承是否有序、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准确界定合法拍卖与非法倒卖的区别,依法打击以合法拍卖名义倒卖文物行为。
(二)依法惩治单位犯罪,协同行政机关加强源头防控,全力守护文物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合法拍卖形式倒卖文物犯罪时,应当实质性审查倒卖行为是否由单位决定、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或分配给单位成员,对于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同时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
2 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实质审查 追赃挽损 修复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在保护范围内实施的盗掘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准确把握代为销赃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性,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全面追回被盗文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
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郭家庙墓群地处长江中游与中原地区南北通道的随枣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为研究曾国历史演变、文化序列及政治变迁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实质审查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准确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本案所盗文物中9件为一级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本体及周边环境,且该墓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掩饰、隐瞒行为与倒卖行为。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无收购、控制文物、加价倒卖牟利行为,仅居间联络、促成交易,系替他人有偿转让赃物,本质上是代为销售行为,且主观上明知代为销售文物是盗掘文物,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对李某某依法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深挖线索全面追诉漏犯,及时追缴涉案文物,挽回损失。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获取在逃人员余某某曾与他人在郭家庙墓群盗掘另一处古墓葬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盗掘点位、盗销链条和文物去向开展核查。经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另一处古墓葬盗得铭文铜戈、玉饰件3件。经追加漏犯,该案由最初一案4人扩展至两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缴。
(四)刑事惩治与民事追偿同步推进,共筑文物保护长效防线。余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后仅简单回填盗洞,古墓葬原生结构与遗存环境持续受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同类墓葬抢救性考古发掘标准,科学核定修复费用,积极解决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受损价值认定问题。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为从源头化解古墓葬被盗风险,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推动该部门设置专门文物保护中心,统筹郭家庙墓群管护,加强物防、人防、技防,将打击犯罪成效转化为长效保护制度成果。
【典型意义】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施盗掘行为,不仅直接破坏文物,还会损害文物与环境的整体关系。对在文物保护单位边缘区域盗掘古墓葬,未发现墓室、墓道等情形,检察机关应结合地理坐标、边界坐标示意图等证据,通过实地勘查与专业论证,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于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为目标实施盗掘行为,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不可逆破坏,即使所盗文物未被损毁或流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3 张某甲等38人盗掘古墓葬、 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宽严相济 全链条打击 追捕追诉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参与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案文物数量多的盗掘古墓葬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审查盗掘古墓葬,倒卖、收购、走私文物等行为,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对参与人员众多的涉文物犯罪案件,要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层分类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出生,某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余3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战国晚期楚国考烈王墓(以下简称“楚考烈王墓”)是经科学发掘的迄今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结构最复杂的大型楚国高等级墓葬,距今2000余年历史,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药、洛阳铲等工具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从墓室中盗得青铜编钟、鎏金铺首衔环、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大量国家级保护文物。为逃避打击,盗墓团伙将文物暂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张某乙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秘密将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后卖给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掘的部分文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将2件鎏金铺首衔环走私至境外。2018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盗掘楚考烈王墓、倒卖文物等人员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28件(含被王某某走私至香港的2件鎏金铺首衔环)、国家二级文物34件、国家三级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缴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先后以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张某乙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履职情况】
(一)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追捕追诉。本案参与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及盗掘古墓葬、倒卖、收购、走私文物等诸多环节。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文物流通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结构,横向厘清盗墓团伙组织者、盗掘实施者、放风接应者等内部成员分工及相互关系;纵向深挖文物流转倒卖交易人员,逐层摸排中间介绍人、购买人、跨境走私人等下游涉案人员,仔细分析比对在案人员供述,精准列明查证方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和监督意见,共追捕8人、追加犯罪事实1起。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结合事实和证据,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坚持分层分类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张某乙参与盗掘楚考烈王墓文物后,又通过挖地洞的方式,将放置在村民家中的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并出售给周某某。张某乙秘密窃取被盗掘文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遂对张某乙追加认定盗窃罪。周某某收购张某乙盗窃的文物,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周某某虽明知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是犯罪所得,但不以牟利为目的,遂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幕后纠集、组织指挥、筹划出资、实施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1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法律震慑力。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从事望风、搬运、接送等辅助工作的从犯及自愿认罪认罚的11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三)全力追回涉案文物,积极强化协同共治。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追回文物同步推进,通过绘制“文物流转图谱”,逐一梳理经手人员、交易时间、流转路径等关键要素,为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准线索支撑,共追回文物95件。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文物24件,经释法说理和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政策,促使4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或协助从境外追回文物71件。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古墓葬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格局。
【典型意义】
盗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文物流向隐蔽,检察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强化侦查监督,深挖关联犯罪,最大限度追回文物,实现对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犯罪等行为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罪行轻重、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惩教结合,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关键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实质审查 补充鉴定 跨区域保护
【要旨】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中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对于盗掘地点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开展实质性审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林,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其余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长城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台作为长城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军事防御与信息传递体系的核心设施,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作用。
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厘清烽火台遗址属性,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有效打击盗掘行为,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审查,邀请文物领域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赵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指控犯罪。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犯罪未遂。但要区分情况处理,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最初鉴定意见未明确威鲁堡3号烽火台价值是否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围绕补充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多次会商,联合发函委托补充鉴定。经两次补充鉴定,证实被告人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该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跨省联动协作,构建长城综合保护体系。本案系跨晋蒙两省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异地取证、遗址管护等多重办案难点。针对内蒙古凉城县烽火台未纳入文物普查名录、长期处于管护空白的问题,晋蒙两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协同研判涉案遗址开展临时管护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具体方案,推动形成“发现上报-临时管护-专业发掘-登记入库”的工作模式。同时,晋蒙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出台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及《关于建立跨区域长城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
【典型意义】
在办理盗掘类文物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审查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还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包括涉案文物的属性、盗掘行为对文物的毁损程度及其价值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涉及定罪量刑的专门性问题,为依法准确定性打下基础。在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审查,将盗掘行为是否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5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古建筑保护 严重损害风险 专家意见
【要旨】
针对文物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损害程度、气候环境影响等因素,并参考专家意见予以确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逾期不回复检察建议,也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镜源水口桥位于江西省武宁县石门楼镇,系清代建筑,分为“桥体”“廊体”两部分,桥体为单孔石梁结构,桥上配备砖木结构廊体,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因镜源水口桥年久失修、监管不到位,廊体屋面瓦顶多处破损,木质房梁及椽子长期被雨水、虫害侵蚀,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宁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初步调查后于4月21日依法立案。经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镜源水口桥石质桥体虽保存完好,但廊体屋面瓦顶有20余处破损、残缺,木质房梁与椽子存在多处木蜂筑巢钻洞现象,木质构件明显可见白蚁蛀蚀痕迹。因当地位于赣北山区,气候潮湿,雨季绵长,廊体房梁、椽子等木质构件常年被雨水、虫害侵蚀,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随时有垮塌可能,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另查明,镜源水口桥属于集体所有,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为石门楼镇镜源村委会,管理机构为武宁县石门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门楼镇政府),镜源村委会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武宁县院与武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就镜源水口桥受损的事实以及整改修缮等内容进行沟通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武宁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石门楼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2025年4月28日,武宁县院依法向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保障文物安全。检察建议期满后,武宁县文旅局未回复检察机关。石门楼镇政府回函称已采取修缮措施,但其不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2025年7月2日,武宁县院跟进调查,查明石门楼镇政府未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单位制定修缮方案,自行组织村民对廊体屋面进行简单翻修,清除破损严重瓦片,将原有瓦片拉伸降低密度,造成屋面瓦顶空隙变大,雨水侵蚀问题进一步严重,且糟朽的木质构件未更换,虫害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为评估镜源水口桥的修缮效果,武宁县院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资质的专家对廊体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镜源水口桥廊体屋面瓦顶上下瓦的搭接长度不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瓦顶存在多处破损,廊体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放任不管将面临垮塌风险。
【诉讼过程】
2025年7月11日,武宁县院向武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诉讼过程中,武宁县文旅局与石门楼镇政府共同商定维修方案,选定具有资质的公司承接修缮工程,严格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留桥梁建筑传统风貌,通过廊体屋面翻修、重新制作屋面泛水、更换糟朽瓦椽、对木构件做防虫防腐防蚁处理、按原规格青砖重新砌筑砖脊梁等方式开展修缮。同年8月4日,修缮工程验收合格。
2025年8月11日,武宁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武宁县院建议,同年8月13日,武宁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严重损害风险认定是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与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综合考量文物保护等级、损毁程度等,并通过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准确认定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严重损害风险,查明公益损害事实。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当修缮造成文物损害风险加剧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落实文物保护职责,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修缮,有效保护文物安全。
6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鸡鸣驿五里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烽火台遗址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烽火台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垃圾堆积、淤泥晾晒、碾压作业致使文物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鸡鸣驿五里台”又称“小营村烽火台”,为黄土夯实而成,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西部,系明长城附属物,2001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烽火台附近某大型砂厂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并运营至今。由于管护缺失,砂厂常年在案涉烽火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运输砂料、晾晒淤泥,周边村民长期在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致使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来县院)接收“随手拍”平台推送线索。初步分析研判后,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查、无人机航拍、调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根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烽火台以其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外扩50米为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外缘为基线,外扩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案涉砂厂批建在先,其东侧砂料运输路线距烽火台外缘约120米。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划定时,该运输路线被划至建设控制地带内。同时,砂厂还占用部分被划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土地用于晾晒淤泥。运输砂料、淤泥的车辆长期碾压致烽火台附近形成约1.5亩的低洼积水区,时值汛期,如积水区面积继续扩大,将给夯土结构的烽火台带来严重损害。另外,因管护缺失,周边村民在烽火台保护范围内倾倒各类垃圾,总量达1000余吨,占地约10亩。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
2025年6月18日,怀来县院与怀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进行沟通,县文旅局认为属地乡政府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同年6月27日,怀来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消除鸡鸣驿五里台损害风险。
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文物保护控制红线划定在后,砂厂审批在前,该案属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较大。为推进案件办理,2025年7月28日,怀来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进行公开听证,县文旅局、属地乡政府、砂厂经营者等参加,听证员就案件的整改提出清理积存垃圾、调整运砂路线、清理淤泥并回填积水区的意见。
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县文旅局未回复。怀来县院经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文物损害风险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5年9月26日,怀来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鸡鸣驿五里台的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县文旅局启动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对堆积的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各类垃圾1500余吨;督促砂厂对晾晒的淤泥进行清运并在确保区域风貌与烽火台周边历史环境和谐一致的前提下,覆土4000余平方米;协调砂厂调整运输路线,确保厂内和厂外运输路线均在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范围之外;同时,县文旅局还在保护范围边缘重新设置文物标识牌及保护警示牌,公告烽火台保护范围界线。
2025年11月12日,怀来县院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效果评估,一致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鸡鸣驿五里台得到有效保护。鉴于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怀来县院建议,同年11月20日,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怀来县院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庆区、门头沟区检察院构建京冀跨区域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共办理案件4件,督促拆除长城违建1100平方米,争取专项资金197万元,修缮城墙1510平方米,实现了跨界长城的合力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合法审批的项目在前、文物保护“两线”划定在后,导致文物遭受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分类处置、尊重权益,坚持以“诉”的确认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运用公开听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精准消除文物损害风险,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切实以检察履职守护历史文化瑰宝。
7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汉楚王墓群田野文物 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古墓葬保护 代表建议转化 系统保护
【要旨】
针对古墓葬本体损毁、安防薄弱、“两线”划定不合理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代表建议转化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开展调查取证,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文物系统性保护,健全文物协同共治机制。
【基本案情】
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包含8处20座大型楚王(后)墓,于1996年11月20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中国20世纪百年百大考古发现之一,是研究楚汉地域文明的珍贵实物遗存。汉楚王墓群分布在野外环境之中,属于田野文物,除2处已经建成博物馆之外,其余墓葬的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较为落后,无法实现对重点区域有效覆盖,存在被盗掘、破坏情形,部分汉墓本体未划入“两线”范围,面临损毁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发现,多名人大代表提出汉楚王墓群存在保护不到位等情形。经初步调查后,徐州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对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立案后,徐州市院主动对接相关人大代表,详细了解汉楚王墓群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协同文物保护专家、徐州市两汉文化研究会对部分汉楚王墓群、采石遗址等开展实地走访,同时通过查阅文物档案、调取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三类问题:一是墓葬本体及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北洞山汉墓夏季积水严重,墓室内植物及其根系亟待处理,墓道边坡垮塌,长期无人修缮维护;驮篮山汉墓开发企业建造围栏围墙、开挖鱼塘、种植深根型大树等行为,造成墓葬本体直接遭受破坏。二是安防薄弱。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等安防系统较为落后,难以实现对重点区域全天候、全覆盖监控,其中楚王山汉墓曾发生破坏文物的刑事案件。三是“两线”划定不合理。卧牛山汉墓一号墓本体的部分区域未被划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内。
2025年8月19日,徐州市院与市文旅局就履职整改方式开展磋商,并与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和相关属地政府就汉楚王墓群综合保护开展座谈。因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2025年10月9日,徐州市院依法向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对汉楚王墓群受损的情形依法开展监管,全面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二是对汉楚王墓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不合理的情况,依法启动调整程序;三是加大文物保护监管力度,加强文物保护普法宣传。
2025年12月8日,市文旅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指导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全面推动汉楚王墓群本体保护,对“两线”划定不合理的情况依法启动调整程序,调整方案修订完善并上报,加强安全防护实现巡查检查全覆盖。徐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文物保护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查明:针对墓群存在的安全隐患,市文旅局指导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共争取到国家文物保护资金1243万元,经过修缮,墓群存在的渗漏、坍塌等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墓群技术安全防范设施全面配备运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方案已联合市资规局上报省相关部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同年12月31日,徐州市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汉楚王墓群是两汉文化的鲜活载体,是历史的“露天博物馆”。检察机关依托人大代表建议转化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协同开展调查取证与效果评估,推动文物本体有效保护、安防设施全面配备运行、保护范围合理划定。联动文旅、资规部门及属地政府、文物保护组织等,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专业支撑一体化保护格局,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8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线性文化遗产 预防性保护 活化利用
【要旨】
针对线性文化遗产因点多线长面广造成贯通性差、保护管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数字监督模型,结合实地勘查和专家论证,以检察建议推动失管路段纳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落实修复、优化措施,贯通古道,串联起沿线重要历史遗迹、旅游景点,扩大线性文化遗产辐射区域,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双重目标。
【基本案情】
霞客古道是明代地理学家徐霞客游历路线的珍贵遗存,被誉为研究中国古代地理学、旅行史及文化交流的“活态基因库”。宁海作为《徐霞客游记》开篇地,境内霞客古道全长约50公里,沿途分布古石碑、古驿站、古桥梁等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遗存。因日常管护不到位,古道面临本体及附属设施受损严重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海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多位代表、委员对加强霞客古道保护提出建议、提案,经初步调查,发现古道长期得不到保护的症结在于线路长、修复管护所需资金投入大、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等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责。
2025年5月9日、8月12日,宁海县院对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和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分别立案。针对部分古道文物属性不明问题,利用AI技术提取《徐霞客游记》中的地名数据,与当地文物古迹数据进行碰撞,锁定未纳入文物保护名录的遗存,邀请文保专家开展现场勘查与论证,明确部分路段及附属设施具备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同年9月4日,宁海县院与县资规局、县文旅局就明确霞客古道保护牵头部门、制定古道修复提升方案等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月25日,宁海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各职能部门职责及古道的文物保护价值。
2025年10月31日,宁海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向县文旅局和县资规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依法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道及附属设施开展文物认定登记和专项保护,并会同县资规局开展预防性保护和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建议县资规局依法开展古道修复、管护工作并协同县文旅局做好古道沿线文物保护和管理。同时,宁海县院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县文旅局和县资规局分别于2025年12月29日、30日复函称,县文旅局将12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道及附属设施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予以登记;县资规局与属地乡镇签订管护协议,推动属地管护契约化。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检察机关提出的“保护与利用并重、历史与现实结合”为思路,制定霞客古道保护提升方案并设立专项资金。
截至2026年5月,12处沿线遗存被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已投入800余万元完成第一期徐霞客出发地至首宿地15公里路段修复,并在尊重古道历史原貌基础上,适度优化被湮没、阻断的2处路段,串联沿线古镇、古村、古树群以及现代旅游景区、越野赛道等重要节点。
针对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碎片化问题,宁海县院研发“霞客古道沿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模型”,推动多地应用成案,现已申请上架全国数字检察应用平台。
【典型意义】
霞客古道作为典型的线性文化遗产,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其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检察机关践行预防性保护理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启动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深化文旅融合发展,通过修复古道、串联节点,将沉睡的线性文化遗产转化为可感知、可游憩的公共文化空间,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同频共振。打造可复制监督范式,通过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个案办理经验上升为类案治理参考,为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提供样本。
来源:检察日报社
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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