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前股东借款超千万失联,周大福回应
中新网6月13日电(记者 左雨晴 赵方园)近日,多人向中新网记者反映,上海市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前股东周某凭借股东协议、内部聊天记录等材料,以发展业务、投资门店生意等名义,先后向店内员工及顾客借款累计超千万元,随后失联。
门店公账收款超百万元后“股东”失联
2023年,凌先生(化名)由于黄金业务认识了周某,对方自称是周大福大华乐坊店的老板和股东,双方逐渐熟络。
据凌先生回忆,随着金价上涨,周某提出需要新开一家门店,并以需向周大福缴纳更多保证金等为由向凌先生借款,并承诺凌先生可在门店优惠购买黄金。“当时他用各种理由,让我们借钱,一开始的时候连借款都不是,就是说存在门店的钱,后期就统一说是借款。”
周大福大华乐坊店门店公账二维码。 受访者供图。此后,凌先生夫妇陆续转账数百万元,周某最终未还金额为120万元。
凌先生告诉记者,为谨慎起见,他要求将款项转入门店公账,而非周某个人账户。在签订借条后,他通过周大福门店内的二维码扫码付款,收款方显示为“周大福大华乐坊店”。
“他向我出示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一份暗股协议,协议上显示他与该门店实际法定代表人张某存在股份协议,时间为十年。”凌先生说,他曾多次去这家周大福门店,店内员工也称其为“周老板”,因此对其身份深信不疑。
2026年5月,凌先生发现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已经关闭。物业告诉他,该店合同于3月就已到期,且并未续租。5月底凌先生联系周某商定分期还款,但很快周某失联,随后凌先生报警。
记者注意到,除凌先生外,还有多名受骗者,包括该门店的员工和其他顾客。其中,有店员被周某以发展门店旧金回收生意为由借款68万元。据凌先生初步统计,受骗者可能多达十余人,金额达一千多万。
前股东退股仍掌权,法人被指默许“圈钱”
尽管周某自称是周大福加盟店股东,但其实际身份只是“前股东”。
有媒体报道称,该门店运营主体——上海曼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周某只是该门店前股东,早在2023年就已退股,此后是以股东名义骗顾客投资。张某称:“他们(顾客)找不到他(周某)就来找我,我也找不到他,这事对我影响很大。”
然而,在该门店前员工看来,张某并非其自称的那样不知情。有员工向记者透露,周某长期负责该门店的旧金回收业务以及日常运营,退股后其职责也没有变化。
受骗者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接报回执。 受访者供图“法人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周某从‘周总’变成了‘普通员工’。”据前员工李女士(化名)回忆,张某经常带不同的人来店里,说是来投资的,她认为老板张某对此心知肚明。
“每次周某带人来看店、谈投资,张某也在场。周某会慢慢跟人聊,用一些话术,比如说‘你在我这里投资,我给你百分之多少的回报’,就这样把人圈过来。”
凌先生认为,张某向周某提供了周大福门店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暗股协议、周大福后台调货权限、内部聊天记录等资料,这些都被周某用来骗取其他人的信任。
对此,中新网记者致电张某,电话始终未接通。有受骗者向记者表示,张某目前仍有另一周大福加盟店(真光路友谊商店)在正常运营,记者致电该门店,店员确认了该门店与大华乐坊店系同一老板。
周大福回应:正在跟消费者进行沟通 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针对这一纠纷,6月11日,周大福向记者表示,此事已知悉,正在跟消费者进行沟通,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周大福称:“我们一向对加盟商管理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及期望,如有任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本事件中,加盟店负责人曾认可周某的“合伙人”身份,允许周某以管理层的身份参与企业运营,且在其“退股”后并未向相关人声明,继续默认周某参与加盟店经营,甚至允许周某使用企业对公账户。种种情形足以使相关人相信周某可以代表企业,故加盟店应当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如果最终本案被定性为刑事犯罪,且经调查发现加盟店负责人明知周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利用对加盟店的支配地位配合周某实施犯罪的,构成共犯。”闫兵说。
周大福珠宝集团6月11日公布的最新财报。 截图自港交所。闫兵也指出,目前尚不知晓周大福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各方描述,加盟店应当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暂未发现周大福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
不过,在凌先生看来,自己是出于信任周大福这一品牌背书才放心将大额资金转账至门店收款码。
对此,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周大福客服,客服表示,周大福直营店与加盟店均由公司统一管理,且在门面装修和标识上没有区分。
周大福珠宝集团6月11日公布的最新财报显示,2026财年,中国内地周大福珠宝零售点中70.9%为加盟店形式,加盟店零售值占比为66.6%。(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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