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记者18日获悉,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印发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实施规则。规则明确,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的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三个级别,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
规则适用于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的网络安全标识的备案和使用。消费类网联摄像头是指消费者个人或组织购买、使用,为个人或组织提供音视频信息采集和处理服务、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独立摄像头。不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摄像头。
规则提出,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包括产品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网络安全能力等级、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检测实验室名称、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备案信息码等内容。
根据规则,备案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网络安全标识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产品生产者和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 【编辑:李岩】
美国利益集团在毒品问题上推波助澜,为维护市场利润,美国大型医药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资助专家和协会兜售“阿片类药物无害”论,进而推动毒品合法化,鼓动药店大力推销毒品、医师滥开药用处方,使一些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染上毒瘾并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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