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运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助力巨额企业成功摆脱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又有运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的典型案例;既有三级法院联动协调推动案件达成“执行担保”+“分期履行”协议破解执行僵局的典型案例,又有积极运用“执行和解”妥善化解退耕还林纠纷的典型案例;既有运用“追究拒执公诉模式”,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又有运用拒执罪刑事自诉促进案件执结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中新社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6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光宇受贿案,对被告人袁光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袁光宇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袁光宇生于1959年,1982年加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6年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9年卸任。
2025年3月,官方通报袁光宇被查。同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毫无纪法底线,肆无忌惮“靠石油吃石油”,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袁光宇利用担任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亿余元。
法院认为,袁光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袁光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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