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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谢雁冰 张素)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保障,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实行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二是“国家建立符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的休息休假制度。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三是“国家加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健康保障,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评估、心理疏导等工作”。
为明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此外,草案二审稿作出衔接性规定,为各地方制定管理办法提供上位法依据,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作出规定”。(完) 【编辑:付子豪】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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