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对外交往活动在本监测周期内对企业海外关注度的影响较为明显。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谢雁冰 曾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修订草案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
政府采购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鹏当天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程序公正、救济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通过优化规则、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和外部全过程监督,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方面,修订草案强调政府采购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新增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修订草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为解决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为加强廉政建设,夯实政府采购监督执法的制度基础,修订草案着重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其中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的管理,明确、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评审专家、供应商等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次修订还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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