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虚假宣传行为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对应责任。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6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受贿案。
法院对朱芝松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朱芝松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朱芝松生于1969年2月,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24年11月,官方通报其任上被查;去年6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朱芝松被指“违规决定降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朱芝松利用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副院长、院长,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市闵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
法院认为,朱芝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朱芝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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