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退出渠道,要注意在部分企业退市时,有炒作特别处理(ST)股票、炒壳公司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减少相关投机行为。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谢雁冰 曾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修订草案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
政府采购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鹏当天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程序公正、救济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通过优化规则、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和外部全过程监督,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方面,修订草案强调政府采购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新增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修订草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为解决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为加强廉政建设,夯实政府采购监督执法的制度基础,修订草案着重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其中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的管理,明确、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评审专家、供应商等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次修订还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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