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照会由外交机构或外交代表机构发出,多用于一般性交涉、行政性通知、日常事务办理等。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谢雁冰 黄欣欣)谈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24日在北京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6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中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雷建斌展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在大会审议时的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中新社记者 王紫儒 摄当天,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中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定位,雷建斌在会上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它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雷建斌指出,民族关系、民族事务历来都是重大的宪制问题,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时俱进实施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立法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基础性保障。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雷建斌表示,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较全面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雷建斌指出,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时它们的涵盖范围不同,内容各有侧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
“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雷建斌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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