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国产靖品

2026-06-25 23:28:28 来源:第一记者
最高检发布“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92国产靖品》精心组织创业分享会、创业大讲堂、创业对接汇、创业特快车、项目路演汇。《92国产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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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举行“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石某桂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运输、制造毒品 洗钱 追捕追诉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桂,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石某,男,200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韦某,女,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何某婷,女,2000年出生,无业。

  2022年10月,境外毒贩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石某桂租用场地制造毒品,石某桂纠集石某在独山县租赁房屋并购置工具。后杨某联系他人为石某桂、石某提供制毒原液、制毒辅料、制毒费用和部分制毒工具。石某桂、石某在出租屋内,经境外制毒技师视频指导,两次将制毒原料加工制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60千克,含量为71%至78%。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由他人取走贩卖,部分运输至平塘县石某桂和韦某出租屋内藏匿,剩余部分存放在独山县制毒窝点内。韦某明知石某桂、石某制毒,仍提供本人及朋友银行卡账户协助接收、流转11万元涉毒资金;何某婷明知石某桂、石某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助窝藏、转移9万元犯罪所得。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月2日,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桂、石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韦某涉嫌窝藏毒品罪、洗钱罪,何某婷涉嫌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31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石某桂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石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犯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何某婷犯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石某桂不服上诉,2024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石某桂死刑。

  (一)引导侦查,扩线深挖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石某桂、石某制毒原料来源不清、毒品去向不明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对可疑车辆开展排查,追踪毒品交易地点、运输路线、接收人员等,锁定从境外运输制毒原料入境人员及下游负责运输、贩卖嫌疑人。针对制毒定性争议,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对涉案货车油箱、水箱残留物及成品冰毒进行成分检测,证实石某桂、石某对液态冰毒的物理加工并非简单的形态转换,而是通过提纯实质性改变了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案件精准定性奠定基础。

  (二)关联审查,依法精准追捕追诉。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石某桂、石某。检察机关通过研判毒品来源、梳理资金流向、分析通话记录等,全面审查深挖,认为上游李某等4人从境外跨境运输制毒原料的行为涉嫌毒品犯罪;下游邓某某等7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韦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并藏匿毒品,何某婷窝藏、转移犯罪所得,二人的行为分别涉嫌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及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予以追捕。检察机关进一步核查资金流转轨迹,发现石某桂、石某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毒资,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依法追加认定二人洗钱罪犯罪事实。经起诉、审判,追捕漏犯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追诉的洗钱罪被法院依法采纳并判决。

  (三)协同发力,提升毒品治理效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毒原料大量流入及毒品外流存在的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出租屋、闲置厂房、工业园区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涉毒重点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公安机关全面采纳建议,制定《出租房屋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常态化检查10余次,并通过相关数据异常预警及重点人员研判,精准捣毁3个赌博诈骗犯罪团伙。针对毒品犯罪手段隐蔽、资金溯源难、衍生犯罪交织等问题,检察机关牵头联合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召开涉毒案件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区域毒品犯罪打击、防控与综合治理协同发力新格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境内外相互勾连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要围绕毒品流向、人员关系网、毒资往来等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构建闭环式证据体系。牢固树立关联审查意识,向前延伸至原材料来源,向后延伸至成品滥用,积极深挖扩线,重点关注涉案物质、财物的来源、性质、去向,深挖彻查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产、运、销、洗”全链条精准打击。注重禁毒综合治理,积极通过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建立协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实现禁毒工作从个案惩治向全域治理延伸。

  案例二

  余某华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制毒数量 二审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华,男,1970年出生,化工店营业主。

  被告人罗某华,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出生,无业。

  2021年4月以来,余某华等人利用化工门店为掩护,非法购进制毒工具及原材料,并租赁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给罗某华205.64克。2023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制毒场所查获制毒原料2764.7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70.62克、甲基苯丙胺半成品347.33克、含甲基苯丙胺废液215.4千克(含量低于0.5%)、苯基丙酮溶液3千克。查获的相关日志记载余某华等人共进行4批87次配比操作,经测算其已使用制毒主原料1276.29千克,生产苯基丙酮溶液73.47千克和甲基苯丙胺溶液23.61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1821克。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先后12次协助罗某华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从其随身物品中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6.37克。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余某华将部分贩卖毒品所获的毒赃437万余元,先后购买车辆21辆并采取短期持有、高买低卖的手段,出售车辆获款343万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12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罗某华、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5年1月9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且没有对余某华所购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尚未售出的部分车辆认定为洗钱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抗诉意见,对余某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罗某华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郑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余某华用毒赃购置21辆车的行为全部认定洗钱犯罪。

  (一)加强侦查引导,完善制贩毒证据体系。审查逮捕环节,针对现场查获的毒品成品、半成品仅数百克,毒品数量与制毒规模不匹配,余某华、罗某华拒不供认,证据收集固定不全面,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针对制造毒品行为,通过调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查明制毒起始时间、制毒频率;对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相关日志记载的原料配比和过程,委托专家就能否制造出毒品成品出具专业意见,并对现场提取的制毒废液再次规范取样鉴定。针对贩卖毒品行为,通过调取通话记录查明通知取货的联络节点,并与调取的车辆轨迹进行时空对比,锁定放置与收取毒品时间、地点,为审查起诉奠定了良好证据基础。

  (二)依法认定制毒数量,客观公正指控犯罪。本案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品70.62克、半成品347.33克,依据购买制毒原料部分凭证、相关日志记载的制毒次数和原料消耗情况,以及其他参与制毒人员供述、专家出具的意见,证实余某华等人已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成品1821克、半成品23.61千克,依法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数量。现场查获的215.4千克液体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极低,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毒品的可能,依法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三)全面审查判决理由,精准抗诉依法改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综合考虑余某华制造毒品时间长、规模大,所制造毒品绝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系源头性毒品犯罪,对其量刑明显不当;余某华用毒资购买并登记在他人名下、案发前还未售卖的部分车辆未认定为洗钱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罗某华、郑某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多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累犯,且涉案毒品数量大,法院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九年,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被告人余某华、罗某华、郑某分别依法改判,并对一审判决未认定的部分洗钱犯罪事实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是源头性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在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要根据涉案物质的性状准确认定制造毒品数量。对于判决未充分考虑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次数、规模,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依法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对于犯罪分子将毒赃转换为其他资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根据切断与上游毒品犯罪所获资金直接联系,掩饰、隐瞒性质和来源等情况,依法认定洗钱犯罪。

  案例三

  付某兵、孙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追诉漏罪 二审抗诉 大宗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到达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接取孙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大客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6190.23克,含量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赵某、赵某林(均另案处理)。2023年10月11日,赵某、赵某林在贩卖该批毒品时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775.94克,含量为15.40%至15.67%。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付某兵、孙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付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付某兵运输毒品到武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付某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付某兵死刑。

  (一)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受理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仅移送付某兵、孙某在2023年10月4日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付某兵9月曾驾车去过湖北,存在大型客车长途空载往返、异常大额收入等疑点,锁定付某兵可能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线索,遂引导侦查机关赴湖北开展侦查,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车辆行程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经查实,2023年9月6日,付某兵受指使驾驶空载大客车从昆明运输毒品至武汉,次日收到120万元毒资后返回昆明,同年10月11日该批毒品在武汉交易时被查获,净重20775.94克。

  (二)构建紧密证据体系,依法推定主观明知。针对付某兵否认主观明知的辩解,检察机关紧扣其驾驶旅游大客车长途空载往返、接取物品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将车钥匙放在车轮上离开、钱款交付异常等行为特征,并结合其两次运输均私自关闭车辆GPS定位系统、遮挡车载摄像头等逃避侦查行为,形成严密逻辑论证,依法推定其主观明知,有力推翻其无罪辩解。

  (三)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实现精准抗诉。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量刑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系统性梳理与综合分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依法支持抗诉。抗诉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聚焦争议焦点,针对付某兵提出的异地查获毒品与运送至武汉物品同一性存疑的辩解,补充调取赵某、赵某林贩卖毒品案的现场查获照片、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通过涉案箱包外观特征等客观证据比对,与多名涉案人员供述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实赵某、赵某林贩卖的毒品即为付某兵运输至武汉的物品。最终法院依法改判付某兵死刑。

  【典型意义】

  对于跨省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毒品犯罪特点、行为过程,深挖细查“上下游”关联犯罪、既往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确保全面追诉。针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辩解,及时审查分析,结合客观证据、行为证据等材料揭示隐蔽关联,综合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构建完整证明体系。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精准抗诉,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建议适用死刑,有力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

  案例四

  罗某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

  跨境毒品犯罪 追诉漏罪漏犯 死刑案件 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节,男,1984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罗某节单独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2005.02克。其中,2020年9月,罗某节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巴南区贩卖毒品38.34克,后罗某节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21年8月,罗某节将1641.47克毒品寄递至重庆市巴南区贩卖给潘某波(另案处理);2021年9月,罗某节与同案犯王某春(另案处理)将18303.51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余某军、粟某意(均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8495.4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江津区贩卖给皮某(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23526.3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董某元(另案处理)。2022年10月,罗某节在缅甸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1月,缅甸警方在边境口岸将罗某节移交至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节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罗某节死刑。

  (一)依托关联案件深挖线索,协同开展跨国追捕。检察机关在办理皮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通过比对下线人员供述、通话材料及电子数据,发现毒品来源指向境外人员“罗某某”。经与侦查机关联合研判,梳理“罗某某”在案件中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微信账户等电子痕迹,成功锁定其真实身份及在缅甸活动轨迹。针对跨国抓捕难点,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罗某某”与境内下家通话材料、缅北特定区域基站定位数据等客观证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确认“罗某某”的藏匿地点,最终促成缅甸警方协助抓获并移交罗某节。

  (二)立足主案发现监督盲点,精准追诉漏罪漏犯。侦查机关最初仅移送罗某节向潘某波、余某军和粟某意、皮某三笔贩卖毒品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漏罪、漏犯,遂开展监督工作:一是追捕漏犯。通过比对、解析粟某意和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对端账号系王某春所有,组织罗某节、粟某意辨认王某春及其微信语音数据,构建“聊天记录+声纹特征+双向指认”证据体系,确定罗某节在缅甸的同案人王某春真实身份,并制发逮捕令依法追捕王某春。后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将王某春追捕到案,最终王某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是追诉漏罪。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筛查关联案件,发现罗某节参与程某贩卖毒品案的事实证据,追加认定罗某节的遗漏犯罪事实。同时,结合罗某节出入境记录缺失与逃避追责的主观目的,认定其偷越国(边)境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要件,追诉罗某节偷越国(边)境罪。

  (三)强化客观证据核心地位,夯实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是依托关联案件,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在案查获的毒品均购买于境外毒品上家罗某某和王某某,后又引导侦查机关组织辨认,明确境外毒品上家系罗某节和王某春。二是完善毒品死刑案件审查规则,不单纯依赖罗某节的口供,重点审查梳理通话材料、电子证据、车辆轨迹、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构建“物理轨迹+电子数据+证言补强”印证模式,准确指控犯罪行为。三是通过车辆轨迹与监控画面的时空吻合性分析、基站信息与运输路线的关联性比对,结合多名证人交叉指认,构建“线上联络—跨境运输—线下交付”完整证据链。四是确立通话材料“三同步”审查规则,同步移送批准文书、原始存储介质、文字翻译材料,规范证据运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跨境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要突出客观性证据审查,构建严密的证据指控体系,避免因被告人拒不供认或者翻供而导致的证据不足问题,确保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要协同创新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对藏匿境外的毒枭,立足电子证据、通话材料等证据审查分析,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补充相关证据锁定其下落并实施抓捕,有力破解境外追捕难题。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精准追诉漏罪漏犯,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五

  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追诉漏罪漏犯 再审纠正关联错案 全流程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浩,男,1967年出生,无业。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6年6月起,陈某浩组织多名同案人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藏入特制的金属滤水器中后,通过快递邮寄到境外。同年10月20日,陈某浩安排多名同案被告人从广东省珠海市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接取毒品并藏入净水器滤芯后邮寄到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查获氯胺酮1982.86克。同月27日,陈某浩又安排多名同案人到广东省东莞市接取毒品并驾车运回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查获氯胺酮40025.82克。公安机关还在陈某浩存放毒品的仓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419.49克、氯胺酮775.13克。

  另查明,陈某浩还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事实。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上诉案件时,发现陈某浩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重大犯罪,遂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同时指导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2023年11月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漏罪漏犯。2023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被告人陈某浩等人再次上诉。2025年10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穿透式”审查上诉案件,深挖毒品犯罪及派生犯罪线索,有力追诉漏罪、漏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陈某浩上诉意见时,发现陈某浩检举揭发的十余项他人犯罪中,包括他人为其敲诈勒索竞争对手的犯罪事实。该犯罪线索名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实为陈某浩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后经审查,发现陈某浩及其他上诉人开设养生会所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陷害他人持有毒品等多项犯罪事实。初步核实上述重大犯罪线索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成立办案组一体发力,全力追查漏罪、漏犯,最终查明陈某浩等人涉毒、涉黑、涉赌、涉黄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追加起诉、另行起诉,成功追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4个漏罪以及11名漏犯。

  (二)“一体式”审查关联案件,发现关联案件确有错误,坚决抗诉予以纠正。针对陈某浩供述的陷害他人线索,广东三级检察机关积极展开调查。经查证,陈某浩为打击报复他人,采用将毒品放入他人口袋、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手段,造成无辜群众胡某某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广东省检察院指导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推动该件错案依法得到纠正。

  (三)“全方位”法律监督,积极推动社会综治,实现法律监督全流程覆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侦查活动不规范、涉黑犯罪线索需追查、以“会所”为名在“口岸”区域从事黄赌毒犯罪的管理漏洞和行业乱象待治理等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分别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向扫黑办制发线索移送函,向公安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检察履职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相融合,实现法律监督全覆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全面系统审查,注重透过毒品犯罪发现派生犯罪线索,深挖扩线全力查处,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发现关联案件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及时推动错案纠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现多项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机关处置,确保全面打击,不漏不凑。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提出适用死刑建议。对于办案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依法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深层次监督,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六

  黄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二审全面审查 发回重审 自行补充侦查 立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蒲某丰,男,1980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段某建,男,1990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周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蒲某丰、段某建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多次贩卖给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余某某还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从四川成都邮寄毒品至浙江台州,并让李某某从中取走少量毒品作为好处。公安机关3次从邮寄物品中共查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83克,抓捕黄某时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96克。2022年12月20日,周某、黄某以2.7万元向蒲某丰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后贩卖给他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段某建、蒲某丰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椒江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判处段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蒲某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2024年7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3月13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160余克、蒲某丰多次贩卖毒品50余克,追加起诉周某贩卖毒品1次50克。2025年10月9日,椒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蒲某丰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漏犯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上述被告人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黄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1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坚持全面系统审查,梳理监督线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二审案件发现可能存在漏罪漏犯监督线索:一是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某时,其随身携带多部手机,手机内可能留存贩毒相关记录,需要进一步查证。二是被告人蒲某丰曾供述部分毒品系“娜娜”提供,所获毒资转入“娜娜”提供的陈某支付宝,证人陈某称应“娜娜”要求提供支付宝并转款,二人均称“娜娜”之后出事被抓了。但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娜娜”身份不明,无法到案。综合来看,“娜娜”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存在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与蒲某丰和陈某有生活交集和资金往来的可能,有待进一步深挖。

  (二)深挖彻查疑似线索,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一是补充调取材料。要求公安机关移送三名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及电子数据并补充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通过对聊天记录中贩毒“黑话”的语意分析,发现黄某通过微信与毒品买家联系,交易后买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数额呈现明显的单向汇入、金额固定、间隔规律等毒资特征;通过对聊天、转账记录汇总,查明黄某收取毒资14万余元,涉嫌贩卖冰毒100克以上。二是排查可疑人员身份。全面梳理黄某微信中出现的疑似上下家的人名、微信关联手机号码等,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人员身份进行查证,查明黄某的买家为方某某等人。三是确认“娜娜”身份并查明贩毒事实。根据涉案关联银行账户与一个名称含“娜”字的特定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黄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该特定账户的微信使用人,以及其向黄某转发自己2022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某法院判决的文书,研判确认“娜娜”即为周某,并查明周某、黄某于2022年12月20日以2.7万元向蒲某丰购得冰毒50克进行贩卖的事实。

  (三)开展立案监督,全面补强证据体系。经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公安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漏犯周某立案,并引导公安机关赴四川开展侦查,补强以下证据:一是寻找黄某下家方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进行针对性询问,相关人员对微信聊天内容和转账记录无法作合理解释;二是对方某某等人进行毛发检测,部分人员被确定为吸毒人员;三是查明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关押在四川省女子监狱;四是调取周某全部案卷材料,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实,确认周某系漏犯。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建议发回重审的意见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后续法院根据补充证据依法改判,案件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毒品案件,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审查原审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核查证据链条完整性,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纠正原判事实认定偏差,守住司法公正底线。要充分运用手机电子数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根据贩毒“黑话”暗语联络特点,将碎片化信息拼接成完整贩毒证据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查明漏犯身份,破解无实物、零口供贩毒案件证据审查判断难题。要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注重监督线索查证的可操作性,实现“发现线索——调查核实——制发文书——引导侦查——依法追诉”的全闭环监督,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确保事实完整、漏犯不纵,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七

  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国家工作人员 亲历性审查 接续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锐,男,1994年出生,某市原辅警。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刘某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提供给陈某吸食,其余部分二人约定由陈某负责贩卖。陈某通过在某语音软件平台上出售语音礼物,由购买礼物的不知情商家刷刘某锐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共计付款给刘某锐159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对刘某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陈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2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刘某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24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6月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陈某的判决。刘某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运用,准确认定毒品数量。本案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数量认定存在难点。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根据资金交易流水与被告人前期供述交易数量推算的贩卖毒品数量,采信刘某锐不实供述,错误认定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致量刑畸轻。抗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交易流水、转账金额、双方供述价格等,理清刘、陈二人形成贩卖合意的时间脉络,认定刘某锐向陈某贩卖冰毒为10克以上。再审抗诉时,进一步通过获利数额等综合认定贩卖冰毒18.76克,全面夯实量刑升档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二)坚持亲历性办案,自行补充完善证据。针对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模糊、证据薄弱、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案发单位实地核查、走访取证,详细了解被扣押毒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存放、取样送检流程、刘某锐的职责权限及管理存在的漏洞等重点问题,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为后续认定刘某锐系国家工作人员夯实基础。

  (三)全面准确提炼抗点,确保实现高质效监督。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时提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且未认定刘某锐具有多次贩卖情节。后省、市检察院接续抗诉时进一步认定刘某锐系辅警,长期参与涉案毒品接收、保管、送检等公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核定贩卖冰毒18.76克的具体数量,依法应在七年以上量刑。监督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整合抗诉意见,聚焦“毒品数量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贩卖”等核心抗点,持续发力,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数量认定明显有误、忽略严重情节致使量刑畸轻,该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依法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对于未查获毒品且客观性证据较少的案件,要注重通过上下游毒资往来、约定单价、交易习惯、毒品行情等综合判断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影响量刑档次的临界值。在深挖既有证据价值基础上,要善于自行补充侦查,强化亲历性审查办案,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确定对应量刑档次,确保认定事实准确,刑罚裁量适当。对于虽无正式编制,但依法协助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的辅助人员,应紧扣“从事公务”的行为特质,依法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履职优势,全面准确厘清抗诉焦点,及时补强关键证据,必要时接续抗诉,依法推动纠错工作,以检察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案例八

  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追诉漏犯 刑事抗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婷,女,200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赐、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基本情况略。

  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吴某赐、郭某宇(未成年人)、宋某(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多次从周某杰、周某、张某、纪某航(未成年人)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并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后被告人王某婷自己或通过吴某赐、吴某东(另案处理)、孙某甜(未成年人)、徐某峰(未成年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先后208次向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6月16日、6月30日、10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婷、吴某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杰、张某、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12月30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吴某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纪某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3日,金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五千元。2026年3月1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4月13日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

  (一)一体履职,跨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作案次数多,上下线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强化跨部门一体履职,刑检与未检部门联合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确保案件在分案处理时均有管辖。二是以王某婷使用的资金账户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构建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并注重收集毒品扣押、成分鉴定等证据。三是围绕周某杰、纪某航等人供述、毒品去向、毒资来源,引导深挖上家身份信息、供货渠道,彻查下游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全面查清部分未到案、身份不明人员参与犯罪情况。

  (二)穿透审查,扩线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成立跨部门办案组同步开展关联案件审查,经比对资金流向与毒品交付时间、数量,发现可能遗漏王某婷贩卖毒品事实,且王某婷购入毒品数量较大,存在向下分拆贩卖的合理怀疑。对此,检察机关引导调取下线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2册,追加认定王某婷涉嫌贩卖毒品事实197起,共计贩卖电子烟弹208次,涉案金额21万余元。同时,通过串联犯罪网络,补充讯问王某婷、吴某东,发现郭某伟、韦某成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郭某伟、韦某成经上网追逃到案。

  (三)精准抗诉,推动类案准确适用法律。2026年3月,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发现王某婷通过顺风车“人肉运毒”,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周某杰采用同样方式作案,原审法院却未认定其运毒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检察机关围绕关键问题开展针对性补查,调取王某婷供述、打车记录、相关微信收款凭证,完善周某杰实施毒品运输行为的证据锁链,并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改判。针对此类跨区域“人肉运毒”行为,常州司法机关就运输、贩卖毒品罪名适用达成共识,有效解决类案法律适用问题。同时,针对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毒品鉴定依据与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金坛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指引,有效破解新型毒品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歧,精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四)多措并举,强化禁毒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生命健康问题,常州市检察机关联合职能部门深入校园、社区、乡镇、药店、医院等,精准开展预防宣传教育。针对同城跑腿、快递运输毒品等新业态寄递行业安全监管漏洞,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商函》。针对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交织贩卖、吸食毒品的情况,联合开发新型毒品犯罪分级处置监督治理模型,构建由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涵盖家庭学校管教—基地观护—治安处罚—刑事处理的分级处置体系。目前,已对1068名涉毒人员实行分级干预,其中985人在早期不良行为阶段得到有效纠治,重返正常社会活动,同期区域内涉毒再犯罪率下降35%。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分案处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发挥一体综合履职优势,加强跨部门证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打破部门壁垒,对案件中交织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贩毒事实一体化审查、关联性分析。针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偏差,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责任,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线网络,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关联案件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对于主观明知认定难、证明标准不统一等普遍问题,牵头制定区域性办案指引,推动将个案经验转化为类案指导,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对于社会管理薄弱环节,要通过精准预防宣传教育、检察建议落实协商函、新型毒品犯罪分级处置监督等治理模型,积极推动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九

  熊某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案

  【关键词】

  介入侦查 追诉漏罪漏犯 依法抗诉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发,男,1987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梁、李某、冯某志、陈某鹏、王某、杨某、张某军、张某、林某,基本情况略。

  (一)被告人熊某发、李某梁等7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张某、林某窝藏的事实

  2021年6月下旬,熊某发与张某军在四川省资中县商量,由熊某发负责筹集资金,二人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熊某发邀请李某梁一同贩毒牟利,由李某梁负责筹措资金,熊某发负责联系购买毒品,所得利润二人平分。李某梁遂联系陈某鹏让其筹资50万元。2021年7月2日,陈某鹏取出50万元交给李某梁,李某梁将钱放在自己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备箱里,后陆续将其中的1.5万元使用。2021年7月10日,杨某驾车到熊某发的出租屋玩耍,熊某发从车里取走48.5万元。2021年7月11日,李某梁通过微信向熊某发转账1.5万元,凑够50万元。2021年7月16日,熊某发携带50万元现金驾车从陕西省勉县到四川省资中县张某军家中,熊某发、张某军、李某一起到成都市购买制毒所用麻黄素等物品。张某军联系张某,让张某驾驶面包车一起将制毒原料、工具运到资中县龙江镇龙结村七组吴某林家。熊某发、张某军、李某三人在吴某林家用所买原料制出甲基苯丙胺。

  2021年7月25日,熊某发携带冰毒驾车返回勉县,并联系冯某志到四川省广元境内前去接应,冯某志遂约王某一同驾驶别克轿车前往广元市。途中熊某发一直通过电话和冯某志联系,确认双方位置等。二人相约在京昆高速朝天收费站附近会合,冯某志将熊某发车上装有冰毒的紫色提包放在自己车内。之后熊某发在前探路、冯某志在后,分别驾车返回勉县。当日19时许,民警在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将熊某发抓获,在勉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冯某志、王某抓获,现场从冯某志车上放置的紫色提包中发现一彩色编织袋,该编织袋内发现一纯净水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3000.78克、两个白色塑料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549.74克,一纯净水桶装褐色液体冰毒疑似物3526.53克,共计查获冰毒疑似物7077.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1年10月25日,张某军拨打熊某发电话时,从熊某发妻子处得知熊某发被抓获。张某军将此情况告诉李某,并告知张某其在躲警察,让张某开车将其送至陈某斌家中,之后又到陈某斌父亲家中藏匿。2021年12月初,张某联系张某军让其到自己的木器加工厂干活。2021年12月7日,民警在张某的租住房楼下将张某军、张某抓获。李某得知事发后联系林某,告知林某其制毒的事并到林某的工地宿舍藏匿,2021年12月9日,民警在工地宿舍将李某、林某抓获。

  (二)被告人熊某发、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7月,杨某听从熊某发的安排,在勉县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梁。2021年6至7月,杨某听从熊某发的安排,在熊某发的出租房等处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军。

  (三)被告人冯某志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3月31日,冯某志在勉县向史某欣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200元。2021年6月,冯某志在勉县向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400元。2021年7月份,冯某志在其住处向胡某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400元。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晚,冯某志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12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8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发、李某梁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熊某发、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张某、林某犯窝藏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某发、李某梁、李某、冯某志、陈某鹏、王某、杨某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林某以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9月21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5年3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冯某志、陈某鹏的刑期各加重两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的刑期加重四年,对被告人张某的刑期加重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定案关键证据。本案系跨省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案发后汉中市县两级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解不知道帮助运输的物品是毒品,不明知提供的资金用于毒品犯罪等,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重点收集被告人的通话清单、聊天记录、活动轨迹、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全面恢复电子数据,调取涉案车辆通行记录和相关路段的监控视频。后侦查机关成功收集到熊某发、李某梁、陈某鹏等人前期谋划毒品犯罪的相关记录,冯某志与王某前往四川接应熊某发时二人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记录以及冯某志从熊某发处接应到涉案毒品包裹的视频等关键性证据,并对各被告人开展针对性地讯问,为案件成功办理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二)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熊某发所驾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送过熊某发,遂将该线索提交给公安机关要求对该光头男子和车辆进行查找。经比对,该男子系李某,后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抓获李某、张某军。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熊某发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人员找到制毒地点和制毒工具。同时,通过审查冯某志的聊天记录,发现其涉嫌“零包”贩毒行为,遂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相关购毒人员证言、调取转账记录、提审被告人冯某志,最终查明冯某志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不当量刑。针对一审判决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重审采纳抗诉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均加重刑罚。

  (四)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源头打击制毒犯罪。为加强制毒犯罪源头防范、综合治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治理对策,以政协提案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该提案得到高度重视,市禁毒委根据该提案,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制毒风险隐患、易制毒物品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打击防范制毒违法犯罪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铲除制毒土壤。2022年至今汉中市未再发生制毒犯罪案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加大对毒品犯罪上下线及关联犯罪的侦办力度,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抗诉,精准监督。要注重源头预防,对办案发现的苗头性、深层次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治理对策,推动治罪向治理延伸,从源头上预防毒品犯罪。

  案例十

  黄某文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自洗钱 虚拟货币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文,男,1996年出生,自由职业。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文与陈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种植毒品大麻用于贩卖,后在安徽省某县租赁厂房种植大麻。至2023年底,黄某文、陈某经采摘、晾晒、修剪,共计收获成品毒品大麻约3.4公斤,按每袋20克的标准分装170袋。2024年3月,黄某文、陈某将袋装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驾车前往山东等地。为躲避侦查,两人驾驶租赁车辆寻找地点,在夜间将大麻放置在山东青岛、威海等地。2024年4月,两人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将放置在上述地点的大麻予以销售,由陈某负责广告宣传,对接平台管理人员,黄某文负责收取虚拟货币并变现。案发时,黄某文、陈某销售毒品大麻约60包,合计约1200克,获利11万元人民币,其中黄某文获利7万元,陈某获利4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8月18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2025年9月10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该判决已生效。

  (一)全面引导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针对本案仅找到1名购毒人员且与贩毒人员非直接接触,缺乏指向性;黄某文收到平台转账的来源和性质不明等证据薄弱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明确补证方向:一是要求调取黄某文租车记录以及行车轨迹,根据停车时间长短,研判毒品放置的位置,并带领购毒人员指认现场,确认位置一致。二是调取购毒人员的交易记录,梳理其与黄某文之间的交易路径等电子数据,借助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明确黄某文利用线上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现金的相关事实。三是查清接收购毒款的第一环节使用虚拟币进行交易的记录和言词证据,以及第二环节黄某文使用虚拟币兑换成人民币的电子数据,厘清贩卖毒品与妨害药品管理之间的资金区分。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对黄某文、平台、购毒人员三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专业分析,追加确认了权某民、汪某、匡某等3人所购毒品系黄某文所贩卖;同时查明了林某、张某琳、陈某三、梁某谊等4个虚拟货币买家收取黄某文的虚拟货币后,使用支付软件将人民币转换给黄某文的事实,为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二)精细审查证据,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经审查,在案证据证实黄某文、陈某将袋装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驾车前往山东等地放置,但起诉意见书未对该行为进行评价,遂依法增加运输毒品罪。同时,现有证据证明黄某文销售毒品大麻的模式为:购毒人员将购毒款打到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促成毒品交易后将虚拟币转给黄某文,后黄某文通过网络平台将虚拟币兑换成人民币,继而完成毒品交易和虚拟资产交易。黄某文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将毒品款项兑换为虚拟币后又转换成人民币,系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属于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依法追诉黄某文涉嫌的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三)聚焦综合治理,督促整改管理漏洞。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辖区内部分偏远地区废弃校园、工厂、养殖场等场所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开设赌场、制毒贩毒、非法生产危险化工产品等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排查整治重点场所、建立问题台账,强化对废弃场所的监管力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一是搭建与住建局、规划局、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跨部门大数据信息平台,获取废弃场所权属变更、闲置信息,打通监管数据壁垒;二是增加对偏远地区的日常巡防,发挥驻村片警、包村干部的群防群治作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三是对排查出的闲置废弃场所,推动权属单位落实封闭管理、定期巡查等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压缩不法分子利用空间,有效解决了废弃闲置场所长期缺管失管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网络贩卖、运输毒品以及洗钱犯罪案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证据审查工作,对买卖双方的线上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准确提取、全面分析,发挥客观性证据作用,构建完整证据链。要严格落实涉毒品案件“一案双查”机制,对于利用虚拟货币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要多角度挖掘买卖双方交易往来的电子数据,对资金往来去向进行全方位、穿透式审查,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针对办案发现的偏僻场所失管涉毒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压缩不法分子实施毒品犯罪空间,有力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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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