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5 17:04:46 来源: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刘天霖

参考消息网2026-06-25号报道

  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刘为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

  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案例7件,事例3件。这些案事例中有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涉案物质既有管制麻精药品,也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这些案事例导向鲜明,旨在向全社会传递“涉瘾必惩、侵未必重”的明确信号,进一步做实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一步震慑涉毒犯罪分子。

  此次发布的案事例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彰显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和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案事例一至三中,严某、黄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高某利用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向多人贩卖麻精药品;江某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均具有涉未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从严惩处方针,对上述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有力打击此类犯罪。

  二是揭示成瘾性物质滥用的严重危害。案事例六马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是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的典型案例。案事例七金某强奸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意识模糊后遭受性侵的典型案例。未列管不代表安全、无害,“笑气”、愈美片、普瑞巴林虽无毒品之名,却有毒品之实,具有与列管麻精药品相似的危害。未成年人小雯(化名)长期吸食“笑气”导致神经受损,双腿无法行走;未成年人龙某滥用愈美片、普瑞巴林不仅对个人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也给不法分子实施性侵提供可乘之机,教训惨痛。

  三是突出对未成年群体的特殊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助力失足少年迷途知返、重获新生。案事例四中,未成年人徐某虽多次参与走私毒品,但系受境外毒贩指使、雇用参与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案事例五中,李某贩毒时年仅15岁,到案后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及调查评估意见,在对其适用缓刑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矫治,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案事例十中,四川达州法院对3名涉毒少年精准帮教,开展个性化矫正帮扶,使3人重新步入人生正轨。上述暖心之举、温情之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担当,也展示了人民法院对失足少年不抛弃、不放弃的鲜明态度。

  四是宣扬禁毒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禁毒综合治理是根除毒品犯罪的清源之举、治本之策。案事例八中,贵州六盘水法院强化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联合辖区中学共建“七色法光”校园禁毒宣讲队,切实提升中学生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帮助同学们扣好人生禁毒“第一枚纽扣”。案事例九中,江苏建湖法院面对辖区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突出问题,在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基础上,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强化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司法建议,推动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有力举措,堵塞未成年人涉毒风险漏洞,实现源头治理,效果良好。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

  一、严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二、高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江某贩卖毒品案——医药从业人员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并宣告从业禁止

  四、徐某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贩指使参与走私毒品,依法惩处

  五、李某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未成年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并针对性开展帮教矫治助力回归社会

  六、马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

  七、金某强奸案——趁未成年人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意识模糊之机实施强奸,依法从严惩处

  八、七色法光点亮青春 法校共筑禁毒防线——贵州六盘水法院与学校共建禁毒宣讲队

  九、司法建言护航成长 溯源堵漏净化校园——江苏建湖法院制发强化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司法建议

  十、全链条帮教矫治 助力涉毒少年重返正途——四川达州法院实质化开展涉毒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工作

  案事例一

  严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2000年3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无业。

  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在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获利平分。为此,严某、黄某先后3次共同出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原料,并驾车将所购毒品运回武汉。严某负责联系武汉的购毒人员,约定交易时间、地点、数量及价格,黄某负责送货及收取现金毒资,还负责在孝感贩卖毒品。黄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岁,另案处理)及许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方某甲、方某乙又将购得的烟弹分销给他人。黄某还通过未成年人李某(17岁,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使用严某的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收取毒资,并给予李某共14颗烟弹作为报酬。严某、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25次,共计约545颗,收取毒资16.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黄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某、黄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某、黄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某、黄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严某、黄某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作为新型毒品,借助“电子烟”外壳,对涉世未深、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极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严重危害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对具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节的两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警示“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有力震慑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以及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实筑牢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侵害的司法防线。

  案事例二

  高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未成年人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农民。202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8年1月5日。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高某明知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以牟利为目的分两次交给未成年人颜某(15岁,另案处理)复方地芬诺酯片共计54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地芬诺酯2.5mg),其中27瓶由高某指使、利用颜某转手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1瓶被颜某自行服用,剩余26瓶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从颜某处查获。通过上述交易高某违法所得共计111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药品及相关涉案人员毛发样本中均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廊坊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高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撤销被告人高某前罪缓刑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复方地芬诺酯是一种常用的止泻药,呈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成瘾性且成瘾后难以戒断,大剂量服用会导致呼吸抑制、昏迷、肝肾功能严重受损,严重时还会引发心跳骤停甚至死亡。2024年7月1日,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管理,滥用复方地芬诺酯等于吸毒,非法出售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一旦沾染极易形成药物依赖,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同时,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极易被利用成为毒品犯罪的工具。本案系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利用未成年人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牟利,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充分彰显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案事例三

  江某贩卖毒品案

  ——医药从业人员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并宣告从业禁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某村卫生室负责人。

  202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利用经营、管理卫生室药品的便利,分48次向7人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累计贩卖150盒。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多次向多人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江某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江某利用经营卫生室的职业便利实施毒品犯罪,违背医药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较大,存在利用相关职业再犯的风险,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三年。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江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江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及其他医药相关职业活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行为人若出于非医疗目的非法销售该药品,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对麻精药品的耐受性更低、成瘾风险更高,且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与自控能力,极易被诱导跌入“嗑药”陷阱,不仅身体会受到伤害,更易诱发校园暴力、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医药从业人员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江某身为村卫生室负责人,具有管理药品的权限,同时负有依法出售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职责,但其却向含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人员出售右美沙芬片剂牟利,贩卖频次高,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突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合理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消除再犯罪风险,警示医药从业人员作为麻精药品管理“第一道防线”,应当坚守职业底线,并促推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全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事例四

  徐某走私毒品案

  ——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贩指使参与走私毒品,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2006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8月,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境外毒贩“卡某”(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受雇帮助“卡某”走私毒品。8月中上旬,徐某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酒店、重庆市某小区分别收取“卡某”寄送的两罐共计320颗毒品大麻“软糖”、16张毒品“邮票”的包裹,并按照“卡某”授意埋藏或放置于指定位置。8月16日前后,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到成都市某公园,挖取埋藏于此的两包毒品大麻后又转埋他处。8月20日0时许,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张某到成都市某小区单元楼道,拿取藏有毒品的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包裹从某海关进境,申报品名为奶粉,包裹内两罐“奶粉”分别净重223.48克、222.71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含量分别为4.70mg/g、4.56mg/g。案发期间,徐某共收到“卡某”通过某易账户转账的报酬943USDT(折合人民币6804.46元)。经检验,徐某尿样中检出△9-四氢大麻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跨境走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徐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境外毒品向我国境内走私渗透不断加剧。随着网络通讯、跨境物流的发展,传统毒品犯罪模式不断翻新,境外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社交软件远程联络,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招徕境内青少年特别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受雇为其接取、转移毒品,以虚拟货币结算报酬,通过谎报品名、快递夹带、异地埋包转移等方式走私新型毒品的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本案是境外不法分子利用国内未成年人协助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结合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又坚决杜绝片面从轻、过度从宽,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严守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底线。本案破除了部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可轻罚免责的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引导树立防毒拒毒的守法意识。

  案事例五

  李某贩卖毒品案

  ——对毒品犯罪未成年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并针对性开展帮教矫治助力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在校学生。

  被告人李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以牟利为目的,于2025年2月从村卫生所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28盒。后李某分三次将其中15盒以每盒2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3名未成年人,累计非法获利83元。经检验,李某出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含右美沙芬成分。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李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李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对李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极易受不良思想诱导,在同学圈层内流转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成年贩毒人员存在明显区别。本案是未成年在校学生贩卖新列管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未成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右美沙芬片剂,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群体对右美沙芬等新型毒品认知盲区突出、易受诱惑误入歧途的现实问题。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延伸与帮扶教育,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定期回访,跟进了解表现情况,常态化帮教矫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探索联动辖区内职业院校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为失足涉毒未成年人回归正轨、融入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案事例六

  马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

  ——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无业。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马某甲从钱某(另案处理)等上家处以每箱(240支)240-29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以每箱350-45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牟利,马某乙协助进货、送货,并自行联系部分客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50余万元,非法获利85万余元。其中向15名未成年人销售“笑气”约1.48万支,17岁的小雯(化名)因长期吸食“笑气”导致神经受损,双腿无法行走。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马某甲、马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马某乙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人体吸食“笑气”后会因缺氧而产生头晕、胸闷、肢体失控等一系列症状,长期、大量吸入笑气会产生幻觉、谵妄、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和肌肉机能衰退等副作用,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躯体瘫痪,危及生命安全。可见,“笑气”虽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但具有与毒品相似的危害性。因“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奶油气弹”等,在青少年群体中加速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买者大多是未成年人,仍长期大量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体现了“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严正立场,同时也警示未成年人认清“笑气”的严重危害。

  案事例七

  金某强奸案

  ——趁未成年人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意识模糊之机实施强奸,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男,2007年6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龙某(女,17岁)系朋友关系,经常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普瑞巴林、愈美片两种处方药。2025年8月28日,金某与龙某携带上述两种药物看望朋友杨某,三人一同超剂量服用上述药物,其中龙某服用愈美片12粒,金某服用普瑞巴林8粒,杨某服用普瑞巴林4粒。半小时后,龙某药效发作,金某搭乘出租车将意识模糊的龙某带至其暂住地,趁龙某意识模糊、身体乏力之机脱光龙某衣物,欲强行与龙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客观原因未得逞。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铜仁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普瑞巴林、愈美片超剂量服用会使人意识丧失,仍与被害人共同超量服药,后趁被害人陷入意识模糊、无力反抗之机,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金某奸淫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从严惩处。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普瑞巴林和愈美片虽未被国家规定管制,但二者均具有一定成瘾性,超剂量或以非医疗目的服用可能引发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如幻觉、意识模糊等,长期滥用则易导致躯体依赖和戒断反应。鉴此,2026年4月13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禁毒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决定对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实施全链条监管,以遏制药物滥用风险。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本案是未成年人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意识模糊后遭受性侵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金某结伴超量服用成瘾性药物,趁未成年被害人不知及不能反抗之机实施性侵。人民法院对金某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警示未成年人群体,“是药三分毒”,不存在“安全的滥用”。面对朋友结伴分享的不明药物,不要轻信“解压、助眠、放松”等说辞。遇到可疑人员、异常邀约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学会主动设防、理性自保。

  案事例八

  七色法光点亮青春 法校共筑禁毒防线

  ——贵州六盘水法院与试点学校共建禁毒宣讲队

  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关键在于“早”、重点在于“活”。2025年6月至今,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辖区中学,与妇联、妇保院等机构加强合作,创新成立“七色法光”校园禁毒宣讲队,打破传统“法官讲、学生听”的单向模式,确立 “法院搭台、学校组织、学生主演、家校联动” 的工作思路,让禁毒知识从课堂走向家庭、从校园辐射社会。

  一、具体做法和成效

  一是健全“法校共建”协同机制。六盘水法院选派骨干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学校选拔德育教师担任“成长导师”,共同制定工作计划,确保专业性与持续性。二是打造“七色法光”特色品牌。各中学分别成立“映山红·天平护未”“橙光普照”“绿苗护法”“蓝盾守正”“紫虹共筑”等五支宣讲队,通过贩毒案件模拟庭审、校园禁毒知识讲解、制作专题法治栏目等方式,在青少年心中播撒法治信仰的种子和防范毒品危害的意识。三是突出“学生主体”参与模式。通过校园广播发布“七色法光招募令”,法院提供毒品危害、法律后果、防毒技巧、社会救助等主题库,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兴趣方向,分组设计宣传作品,同时每位队员带一份《家庭防毒自测表》回家,与父母共同排查社交风险、签署“家庭拒毒公约”,让禁毒知识入脑入心。

  二、典型意义

  禁毒重在预防,预防重在教育。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础工作,必须抓紧抓实,久久为功。六盘水法院强化院校联动,创新校园禁毒宣讲方式,让学生成为禁毒宣讲员,从“被动听”到“主动讲”,引导学生查阅资料、主动学习禁毒知识,通过一次次社团活动,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同时,延伸禁毒宣传效果,让学生将禁毒宣传画册、禁毒知识带回家中,一起完成家庭防毒计划,实现禁毒预防关口前移,构建起全方位、常态化的校园禁毒共治格局。

  案事例九

  司法建言护航成长 溯源堵漏净化校园

  ——江苏建湖法院制发强化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司法建议

  近年来,新型毒品、管制处方药等成瘾性物质悄然向未成年群体蔓延。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间,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案件中,未成年人涉毒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治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湖法院在梳理此类犯罪整体情况、深刻剖析问题成因基础上,向县教育局提出强化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司法建议书,联动教育行政部门做实禁毒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具体做法和成效

  建湖法院全面分析辖区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从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个人认知、毒品易得等方面剖析问题成因,提出校园预防教育存在教育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滞后、缺乏考评机制等问题。针对以上情况,建湖法院靶向制发司法建议,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筑牢禁毒“防火墙”。将关口前移、提前防范,打好预防针,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重要工作议程。二是强化重点管理,守好禁毒“责任田”。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年级学生管理,做好控辍保学,对辖区辍学情况定期排查,建立台账,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和辍学学生快速发现响应机制。三是创新宣传方式,讲好禁毒“法治课”。将禁毒教育纳入常规课程体系,搭建“课堂+课后+平台+队伍”四位一体宣传教育体系,创新开展禁毒专题教育。四是凝聚治理合力,打好禁毒“组合拳”。加强家校联动监管,扩大法治副校长配置范围,与公检法机关及烟草、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校园禁毒合力。

  当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内容,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建议内容,与公安、卫健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禁毒知识宣教活动,制定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开展集中清查行动,重点打击违规销售电子烟及伪装毒品的行为,指导各校全面排查涉毒学生情况,建立“学校-家庭-专业机构”联动帮扶制度,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制度,定期跟踪学生情况,避免因涉毒问题导致学生辍学。同时深化与公检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二、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建湖法院针对审判中遇到的新型毒品犯罪主体低龄化问题,认真总结梳理,深入剖析原因,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有效强化了校园禁毒源头预防的力度,构建起司法预警、行政落实、家校联动的监管预防教育机制,有效堵塞未成年人涉毒风险漏洞,为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深化未成年人禁毒综合治理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样本。

  案事例十

  全链条帮教矫治 助力涉毒少年重返正途

  ——四川达州法院实质化开展涉毒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工作

  药物滥用是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大隐患,给涉毒未成年人的未来蒙上了难以消散的阴影。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为民初心,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涉毒少年帮扶教育关键环节,开展系统化帮教矫治工作,帮助迷途少年重返正途、重启青春。

  一、具体做法和成效

  一是构建“审判+帮教+戒治+回归”工作机制。达州法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社工等有关部门组建帮教小组,结合涉毒少年成长背景、犯罪原因、心理状态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鼓励涉毒少年重拾信心、回归校园、融入社会。龙某贩卖毒品案中,法院对三名购买毒品的未成年人逐一释法明理和跟踪帮教,持续关注至戒毒检测全部通过,三人至今已全部回归正常生活。二是压实家庭监护责任。 针对涉毒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位、管教失当等问题,依法向履职不力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多份,同时判后跟进回访、专门辅导,引导家长更新教育理念、加强日常管教,让家庭监护从“缺位”走向“归位”,为未成年人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家庭屏障。三是实质审查、柔性矫正,让刑罚执行不失温度。 对涉毒未成年人缓刑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实质审查,实地走访核查缓刑考验期限的具体表现、有无脱离监管的主观恶意,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裁定,并协调矫正机构完善监管方式,确保刑罚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典型意义

  助力涉毒少年迷途知返,帮其重启青春序幕,重燃人生希望,顺利回归正轨,尽最大限度加以挽救,是巩固禁毒工作成效的重要一环。达州法院涉毒少年帮教矫治工作,突破传统“就案办案”局限,将司法保护从法庭延伸至家庭、学校和社区,通过精准帮教、家庭补位、实质审查、源头预防等举措,让每一个失足孩子都能被看见、被挽救、被照亮,彰显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应有的力度与温度。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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