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谢雁冰 黄欣欣)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针对的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根本目的是守护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符合国际法精神与各国治理的惯例。
6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及中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发布会上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针对的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根本目的是守护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符合国际法精神与各国治理的惯例。 中新社记者 王紫儒 摄胡卫列说,近期注意到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胡卫列表示,第一,这是主权国家依法开展的正常立法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社会稳定,是各国的主权,也是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准则。世界各国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团结与正常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第六十三条是依法行使主权国家固有的立法职权,与国际上国家安全、反分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规则是相一致的。
第二,这是夯实民族工作的法治保障、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心愿与根本福祉。当前,境内外各类风险因素交织叠加,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会侵蚀民族团结的根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第六十三条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既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繁荣发展筑牢了安全防线。
第三,这是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原则相衔接的立法规定,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将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规范,切实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完)
【编辑:李骏】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自敏表示,我国推行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的时机已较为成熟,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我们在该领域的装备制造能力已很成熟,而且实现了大规模的应用和检验,这在全世界是比较领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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