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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谢雁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6月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当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法全面梳理该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商标领域在确权、维权、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情况,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有益经验和制度探索成果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中国商标制度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执法、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与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衔接,增强法治的统一性、协调性,护航高水平改革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在规范商标注册方面,新法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此次修法还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
针对中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为加强中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新法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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