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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曾玥 谢雁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当日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本次修法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治方式规范财务秩序,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在遏制财务和审计造假方面的作用。
此次修法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禁止行为;明确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等应当对提供的会计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文件。
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严格执业准入,例如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此次修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例如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完善资格罚的适用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许可,直至终身禁业;增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等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的法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等。(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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