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为老实人吃亏,坚信靠组织不如靠自己、靠关系、靠金钱;有的干点工作就求回报,将认真履职干好本职工作当作索取个人利益的砝码;有的仕途受阻就从经济上弥补,借用权力和资源发财,逐步走向腐败的深渊……总而言之,一遇困难挫折就摆烂的,分明是假上进;那颗轻轻一碰就碎成渣的玻璃心,图的无非是真名利。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编制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中英文版6月30日对外发布。报告指出,个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非缔约国单方面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是典型的单边主义行径。
报告指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定界规则源自《公约》,而非习惯国际法。《公约》虽然编纂了部分习惯国际法,但并非所有条款都可被视为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仅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认定,《公约》第76条第1款所规定的大陆架定义(defini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然而,当被直接问及《公约》第76条第2款至第6款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时,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回避了这一问题,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的答案。
报告称,英国邓迪大学荣休教授罗宾·丘吉尔(Robin Churchill)、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任委员迈克尔·伍德(Michael Wood)等国际法学者指出,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性条款,本质上并不具备习惯国际法的性质。美国国务院“扩展大陆架项目(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Project)”法律顾问凯文·鲍默特(Kevin A. Baumert)同样注意到,《公约》第76条第8款主要具有程序性特征(largely procedural character),不具有某种“规范创设的特征(norm-creating character)”,缺乏足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opinio iuris),不构成习惯国际法。另外,鲍默特在《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也指出,所谓“扩展大陆架”不是《公约》所采用的法律概念。
报告强调,个别《公约》非缔约国无权依据《公约》主张外大陆架,也无权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其外大陆架界限,其单方主张非法无效,严重违反国际法,侵蚀“区域”这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损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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