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编辑:陈俊男
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时常被称为“海洋宪章”。对此,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罗刚30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从多国学者的评论来看,“海洋宪章”这一比喻并不利于海洋法的发展。报告援引的多国学者指出,将《公约》视为“海洋宪章”会带来一种“虚假的安全感”,甚至可能成为“(海洋法)制度的枷锁”,过分强调这一比喻,可能会在认知层面束缚海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
罗刚表示,《公约》是战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一部涵盖海洋法领域诸多问题的综合性法律框架。“海洋宪章”之说,更多是对《公约》在海洋治理领域分量的一种比喻。从国际法的专业视角,报告梳理了相关学术研究、权威报告及国际司法实践。
罗刚表示,在这里,我想分享四点观察:其一,从国际法体系的特性来看,国际法体系的“水平”特性决定了它不存在“宪法”这一概念。报告援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关于“国际法碎片化”的研究报告指出,国际法律体系呈现出“水平”特征。这就与国内法体系不同:国内法体系一般存在严格的等级结构,其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不同渊源(比如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之间并不存在普遍的等级关系或优先顺序。因此,现行国际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宪法”。
其二,从缔约性质来看,《公约》属于“条约”范畴,而非“宪法”。报告援引2017年《公约》评论集明确指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外交会议,而不是制宪会议。《公约》是经各国同意以国际条约的形式通过的,而不是以“宪法”形式。即便要赋予某一条约具有宪法性约束效力,也必须获得所有主权国家的同意。
其三,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公约》并未被赋予普遍意义上的优先地位。报告列举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仲裁机构及欧共体法院的相关案件显示,《公约》并非凌驾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上的“宪法”,而是需在整体国际法框架下统筹适用。
其四,从多国学者的评论来看,“海洋宪章”这一比喻并不利于海洋法的发展。报告援引的多国学者指出,将《公约》视为“海洋宪章”会带来一种“虚假的安全感”,甚至可能成为“(海洋法)制度的枷锁”,过分强调这一比喻,可能会在认知层面束缚海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
罗刚表示,通过以上观察,我们认为,维护《公约》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并不在于赋予它怎样的美名或作出怎样的拔高,而在于《公约》赋予的权利是否得到合理行使,《公约》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善意履行,《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否遭到背离,《公约》内在的平衡机制是否得到守护。(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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