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用于游憩活动的草坪区域要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推广地块轮换养护管理等制度,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影响正常生长。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6月30日在北京发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下称《报告》)认为,个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非缔约国单方推进深海采矿,侵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丹30日在北京向记者表示,根据国际法,国际海底区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区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必须根据《公约》在海管局框架下进行。“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勘探开发制度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国际实践中也得到切实遵循。即便个别国家尚未批准《公约》,也不应通过单边授权制造“平行路径”。
报告指出,个别《公约》非缔约国总以习惯国际法为幌子,单方推进深海采矿,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侵蚀了《公约》所确立的法律秩序,再次暴露了其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态度。
张丹强调,若放任个别国家绕开海管局自行其是,至少会造成三重冲击:一是侵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二是削弱海管局的地位及其多边程序的权威性,三是助长选择性适用规则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倾向。(完) 【编辑:李岩】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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