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编制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中英文版6月30日对外发布。报告指出,个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非缔约国单方面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是典型的单边主义行径。
报告指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定界规则源自《公约》,而非习惯国际法。《公约》虽然编纂了部分习惯国际法,但并非所有条款都可被视为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仅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认定,《公约》第76条第1款所规定的大陆架定义(defini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然而,当被直接问及《公约》第76条第2款至第6款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时,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回避了这一问题,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的答案。
报告称,英国邓迪大学荣休教授罗宾·丘吉尔(Robin Churchill)、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任委员迈克尔·伍德(Michael Wood)等国际法学者指出,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性条款,本质上并不具备习惯国际法的性质。美国国务院“扩展大陆架项目(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Project)”法律顾问凯文·鲍默特(Kevin A. Baumert)同样注意到,《公约》第76条第8款主要具有程序性特征(largely procedural character),不具有某种“规范创设的特征(norm-creating character)”,缺乏足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opinio iuris),不构成习惯国际法。另外,鲍默特在《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也指出,所谓“扩展大陆架”不是《公约》所采用的法律概念。
报告强调,个别《公约》非缔约国无权依据《公约》主张外大陆架,也无权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其外大陆架界限,其单方主张非法无效,严重违反国际法,侵蚀“区域”这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损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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